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价标识中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标识评价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标识评价机构”)。
标识评价机构由受托机构确定、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工作细则、职责分工由受托机构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二)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08-17 下午02:32:1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2615粤建科函〔2011〕5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科综[2008]61号二○○八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科工[2007]11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工 [2007] 118号)有关单位: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 1~8 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 平均值。 3.0.6 低质原料 low quality raw material
铁、钛和锰等着色元素含量较高,以及各种工业尾矿、废渣、废料等用作 陶瓷生产的原料。 3.0.7 灰料 ash material
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 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 物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包括常规品和特质品。 2.0.6 建筑节能玻璃 building energy-saving glass
由普通平板玻璃经过深加工后,用于建筑透明围护结构用的玻璃制品,包 括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2.0.7 陶瓷砖 ceramic 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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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 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 “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3 保温材料 heat insulating material
由粘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实心或 空心板状建筑用陶瓷制品,包含建筑陶瓷砖、陶瓷板、陶板、瓷板等。 2.0.8 卫生陶瓷 sanitary pottery
绿色建材评价

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技术细则(试行)(预拌混凝土)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2016年5月前言 (1)一、绿色建材评价统一技术要求 (2)1 总则 (3)2 术语 (4)3 一般规定 (5)4 评价指标与评价等级 (6)5 评价方法 (8)6 评价程序 (10)7 评价资料 (11)二、绿色建材分类评价技术要求 (12)预拌混凝土 (12)1 基本规定 (13)2 环境保护 (14)3 人体健康保护 (19)4 能源利用 (23)5 资源利用 (26)6 产品性能 (30)7 加分项 (36)附录A控制项、评分项评价表 (38)附录B加分项评价表 (39)附录C绿色建材评价汇总表 (40)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材评价标准》DBJ50/T-230-2015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材评价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评价技术依据和工作要求,方便企业申报和评价组织,更好地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准》DBJ50/T-230-2015,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和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市城乡建委委托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编写了《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本《技术细则》作为重庆市地方标准《绿色建材评价标准》DBJ50/T-230-2015的补充,是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节约、人体健康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近年来我市绿色建材发展成果及认定管理经验,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及《绿色建材分类评价技术导则》内容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条文说明,制定了评价具体要求,明确每个条文评价的支撑材料及具体要求、评分规则和判定要点,并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和专题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技术细则》,主要目的是提高评价标准和评价技术要点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质量效率。
本《技术细则》主要包括绿色建材评价统一技术要求和绿色建材分类评价技术要求两部分,其中绿色建材评价统一要求主要包含了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评价指标与评价等级、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资料等绿色建材评价通用规定;绿色建材分类评价技术要求主要包含了预拌混凝土评价的具体要求。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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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 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 标识程序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 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 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 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 项。 第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 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 (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 (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 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 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30%; (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 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 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 理; (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三)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 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的;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四)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 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 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