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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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四条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五条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队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工资。

第七条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停车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九条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16•【字号】长府[1986]93号•【施行日期】1986.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16日长府〔1986〕93号)第一条为搞活我市客运市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群众乘车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要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

市公用局下设客运管理处,负责客运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建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出租车辆系在市内运送乘客、按里程或时间收取租费的营业性的各种汽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

第四条凡在市内经营客运出租车辆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及个体户,均依本办法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报请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办理手续,发给《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申报时,应说明经营范围、车辆型号、数量、驾驶员来源、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情况,并附主管机关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持审批表报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复试驾驶员技术水平,审验有关证件;三、凭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之后,向市客运管理处申领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四、凭审批表、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向交通警察大队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五条客运出租车辆符合《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关于车辆的规定,并要做到:一、车顶装有出租标志灯(大客车除外);二、车身两侧标明经营者名称;三、轿车、吉普车、面包车要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表;四、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五、车内张贴市物价局制订的租费标准表;六、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美观、整洁。

装卸区进入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装卸区进入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装卸区进入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装卸区域车辆进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装卸区域的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装卸区进入车辆管理装卸区内所有车辆均需提前进行申请或进行登记备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

装卸区内发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责任方自行协商解决;对于仍存在纠纷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交通警察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条:装卸区出入口管理装卸区出入口道路实行封闭管理,有专人值守。

车辆进入装卸区出入口时,必须经过管理人员检查,配合管理人员完成相关手续和程序。

出入装卸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乱穿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条:装卸区停车管理装卸区内不得私自停放车辆,严禁在路面随意停车。

有特殊需要停车的车辆,必须经过装卸区管理人员同意在指定的区域内停车,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占用行车道和人行道;2.车辆停放位置应当按照区域内指示标识要求停放,不得占用其他车位;3.在装卸期间,装卸区红线内禁止经过,禁止停车。

第六条:处罚条款任何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相关个人,将受到下列处罚:1.第一次违规,将受到口头警告;2.第二次违规,将被处以10元罚款;3.第三次违规,将被处以50元罚款并被告知相关待遇降低的处置。

如有严重违规情况,安排专人对相关人员进行缉拿和处置。

第七条:附则本办法所称装卸区为指定区域内的工商业建筑,货场、物流园区等,其范围由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划定。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先有的装卸区需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相应替换,并且符合本次审核规定和标准。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装卸区进出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升装卸区的通行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

希望各装卸区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认真配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及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的顺利执行。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遵义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要通信、应急、调研车辆(以下简称“机要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取送机要密件或紧急文件用车;
(二)应急公务用车;
(三)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及省召开的会议用车;
(四)因紧急工作需要离开城区到县(市)调研用车;
(五)公务接待用车。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车辆。

第三条 执法车辆(以下简称“执法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局属单位执法工作用车;
(二)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用车;
(三)局办公室因紧急工作调度用车。

第四条 机要用车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内用车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执法用车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由市劳动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城区内用车须经分管劳动监察支队的领导同意;机要用车车辆、执法用车车辆维修、保养等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外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申请用车要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提交局办公室或市劳动监察支队办公室派车。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局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执法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租赁车辆。

第六条 严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外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集团品牌形象,节约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总部车辆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总部持有产权或虽非总部产权但由总部直接管理的用于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管理是指总部公务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处臵和公务交通费用管理等。

其中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按规定购臵、更新、配备公务车辆等;公务车辆运行管理包括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公务车辆处臵包括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第四条办公厅统一管理总部公务车辆,负责总部公务车辆具体事务的管理,编制费用预算及车辆购臵、调度、运行、维护、处臵等。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总部车辆的折旧、更新、处臵的账务处理,负责交通费用的审核和支出。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管理和核定集团公司公务交通补贴等事项。

第三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车辆配备与使用(一)集团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公务用车,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执行。

(二)集团公司为享受副总经理级待遇人员、总经理助理级人员提供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8万元以内。

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车检费、车船使用税,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车辆的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限额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同时,不以任何形式发放交通补贴。

(三)公务(含外事)接待、机要交换、老干部服务、外部董事服务、大额现金提取、重要票据交换等专项工作或发生员工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形,集团公司调配公务车辆予以保证。

(四)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总部其他员工配备或提供公务车辆,对员工因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按员工职级核定报销限额,凭有效票据报销(详见†公司总部员工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租赁业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管理机构车辆租赁业务的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

交通部门将设立专门的车辆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车辆租赁业务。

三、经营资质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合法注册的企业资格;2. 车辆租赁经营许可证;3. 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车辆管理1.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购买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在租期内的安全;2.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3.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建立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车辆违章信息。

五、合同签订1.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赁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 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六、资费标准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公示租赁车辆的资费标准,并明示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用。

七、投诉处理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如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八、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将定期对车辆租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车辆租赁企业,交通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交通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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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一、车辆是公司的重要固定资产之一,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管理,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合理、高效、协调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汽车车辆,包括轿车、面包车、大巴(班车)、货车等。

三、车辆管理是对公司所有车辆的选型、购置、使用和日常保养、维修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本办法主要涉及车辆的实物、技术方面的行政管理,其经济管理参照《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车辆管理部门一、公司车辆管理由行政部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协调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

二、公司车辆按使用者分为公司公务车辆、部门公务车辆及个人配备的车辆。

公司公务车由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公务车辆及个人配备的车辆分别由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部门及个人所配备的车辆同时纳入行政部统一调度,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三条车辆的选型与购置一、购置计划与申请1、车辆购置申请由行政部提出。

每年年初,行政部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状况和业务需求,编制《车辆购置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一),并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议。

购置计划作为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一部分。

2、申请计划应详细说明车辆购置的用途和预购车辆的品牌、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性能、预计资金等项目。

二、车辆的选型评价《车辆购置申请计划表》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会议针对车辆购置的必要性、品牌型号、技术性能、是否装修、购置的时间以及资金计划等进行决议,并经总裁签字后,报经董事长批准。

三、车辆的购置1、根据批准的《车辆购置申请计划》,由供应部按规范化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之“采购工作程序”规定执行,行政部予以配合。

2、车辆购入后,行政部将所购车辆送至省市有关车辆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性能鉴定,《车辆鉴定报告》由行政保存并复印一份送财务部。

3、车辆验收合格后,行政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车辆《财产登记簿》,并负责有关说明书、证件、保险等资料的保管。

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并对车辆进行相应的固定资产的经济管理。

第四条车辆装修车辆是否装修必须根据需要报经总裁批准后进行。

车辆上使用的小饰件、录音带、CD片等,由使用者自行购置并保管,公司不予报销。

第五条车辆的日常使用与管理一、车辆的日常使用与管理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各自负责。

二、车辆年检费用、保险费用、养路费用等有关费用由行政部统一交纳。

三、使用人应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正确驾车,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

使用人应对车辆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行使安全。

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使。

四、车辆一般由专职司机驾驶。

公司配备车辆的人员外出办事可以自己驾车,也可由行政部派司机驾驶,但驾龄一年以内的人员禁止跑长途(100公里以上路程)。

五、公司总部或未配备车辆的部门因公用车,可向行政部提出申请,使用人应填制《派车单》(个人专车除外),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予以派车。

行政部及配有车辆的部门对用车情况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

《派车单》见附表二,《车辆使用登记簿》见附表三。

六、对配有车辆的部门用车,原则上使用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若遇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向行政部说明情况或理由并填写《派车单》,由行政部安排使用。

七、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因公务用车,需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根据车辆繁忙情况派车;普通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派车,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必须用车,需填写《派车单》说明理由,各总部员工由各总部负责人签字,各职能部门员工由常务副总裁批准后,行政部方可安排车辆。

八、非公用车:除公司配备车辆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私人用车。

公司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私人用车,需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经常务副总裁批准后,由行政部派车。

期间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损坏修理费等由用车员工自负。

发生的正常修理费公司给予报销。

九、车辆长途行车前驾驶人员应做好例行检查,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制动转向、轮胎、油料、喇叭等,并核对《车辆使用登记簿》中的里程数,若有不符及损坏或不良情况应报行政部处理。

各种车辆严禁带病上路。

十、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任何人在行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被有关部门拖车、扣车、违规罚款,原则上费用自负。

若因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十一、车辆使用过车中若有碰擦损坏等情况,使用者必须主动书面向行政部报告。

判明责任后决定处理意见(交警已作处理的事件除外)。

十二、未经允许,严禁任何人将公司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出借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十三、车辆停放:公司未外出车辆以及夜间停车应在公司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

非个人配备车辆不得将车开回家过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车辆保养一、各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养。

车辆每行使一定里程(5000Km)应由行政部送指定保养点定期保养一次。

车辆在清洗、打蜡、修护时应先填《车辆保养单》(见附表四),行政部主管签字后方可进行。

二、车辆保管人员,每周应填制《车辆保养检测表》(见附表五),记录车况、日常修护、加油、洗车、保养内容等情况。

第七条驾驶员管理规定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文明开车,安全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二、认真做好客户接待接送服务,以及公司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驾驶服务。

三、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以维护机件完好,同时在出车前进行有关的例行检查,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四、车辆出发前,应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路线。

收车后在《车辆使用登记簿》上填写行车里程表数等记录。

五、司机出车在外应注意公司形象,做到热情、礼貌,车内禁止吸烟。

六、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

司机离车时必须关好车窗,锁牢车门。

七、公司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关闭。

八、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所开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

九、司机对所开车辆的各种有效证件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的齐全及其有效性。

十、出现事故时,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十一、保养责任1、应爱惜公司车辆,经常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内外清洁美观。

2、随时检查油耗情况,及时加注油,避免出车时临时加油。

3、发现故障要立即检修,修理车辆依照车辆维修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车辆维修一、车辆维修分日常小型修理和大修理。

二、车辆维修应送公司指定维修点进行修理。

司机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部件费用。

非行车途中的日常修理,应先填制《车辆请修报告单》(见附表六),经行政部批准后由司机送指定点维修。

三、车辆行使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需紧急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就近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行政部联系请求批示。

四、车辆大修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填制《车辆大修报告单》(见附表七),报常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

五、车辆维修事后应在《车辆维修登记表》(见附表八)上作记录。

第九条费用分摊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按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分摊。

车辆平时产生的费用如加油费用、过路费用、洗车费用谁使用谁承担,报销时在发票上注明;固定费用如养路费用、保险费用、年检费用及修理费由行政部统一分配。

第十条车辆的报废一、正常报废。

对使用寿命届满,无法继续使用;或经济寿命届满,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实施正常报废程序。

二、非正常报废。

车辆因交通事故损毁而无法修复;或有关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实施强制的非正常报废。

三、报废程序1、行政部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使用年限以及有关部门的报废技术鉴定提出报废申请,填制《车辆报废申请单》,报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车辆报废申请单》见附表九。

2、总裁办公会议对行政部提交的《车辆报废申请单》进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总裁签字并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报废。

对个人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报废,应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

3、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车辆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车辆的财务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及遗失事件的处理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者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向交警部门和公司行政部报告,行政部组织交通事故组进行事故处理。

二、交通事故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赴现场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将事故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事后向常务副总提交现场事故报告。

三、因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处理由交通事故组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取证后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果须报常务副总裁批准,并经当事人签名。

四、车辆遗失事件的处理1、发生车辆遗失,事故处理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经事故处理组以及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遗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酌情赔偿。

3、处理结果应报告报总裁或常务副总裁批准。

附表:一、《车辆购置申请计划表》二、《派车单》三、《车辆使用登记簿》四、《车辆保养单》五、《车辆保养检测表》六、《车辆请修报告单》七、《车辆大修报告单》八、《车辆维修登记表》九、《车辆报废申请单》附表一车辆购置申请计划表XzB(19)-001200年月日车辆品牌车型购置数量预计金额主要用途是否装修意见申购原因主要技术指标选型评价意见总裁审批意见董事长意见预计采购时间备注填表人:领导审核:附表二派车单XzB(19)-002填单时间:200年月日使用部门部门主管使用人随行人数事由使用起止时间自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车号里程表起止数驾驶人行车时数管理部门主管经办人附表三车辆使用登记簿XzB(19)-003车牌号:日期事由地点时间里程(表数)使用部门使用人起时讫时起Km讫Km行程Km附表四车辆保养单车号里程表数(Km)使用部门保养内容预计费用经办人核准附表五车辆保养检测表附表六车辆请修报告单车型车牌号驾驶员使用部门送修日期请修项目损坏原因估计费用审核意见备注主管:请修人:附表七车辆大修报告单XzB(19)-007资产编号:日期:200年月日车型车牌号驾驶员使用部门送修日期购置时间耐用年限累计里程累计折旧予提费用估计费用大修内容大修原因或说明总裁意见备注主管:大修负责人:附表八车辆维修登记表XzB(19)-008车牌号:资产编号:维修日期维修内容摘要原因说明维修费用经办人附表九车辆报废申请单XzB(19)-009填表日期:车辆名称资产编号型号使用部门或个人车牌号购置日期折旧年限原值已使用年数估计残值报废原因正常报废 国家强制淘汰 事故损毁 说明:报废条件鉴定审批意见财务经理意见常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资产清理实物处理财务处理备注行政部主管: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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