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市政车辆管理制度(1)
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服务窗口,承担着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公务用车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车辆管理小组,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小组由服务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下设车辆管理员一名,负责具体执行车辆管理工作。
四、车辆管理职责1.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整洁、性能良好。
2.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根据公务活动需求,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加油、保险、年检等事务的办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4.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费用报销,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标准,及时完成费用报销工作。
5.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档案管理,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购买、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信息。
五、车辆使用规定1. 公务用车仅限于服务中心的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2. 公务用车使用前,须向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4. 公务用车使用后,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使用情况,包括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5. 公务用车不得随意更改车辆标识,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形象。
六、车辆维护与保养1. 车辆管理员负责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 车辆维护和保养应选择正规的维修机构,确保维修质量。
3. 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标准进行报销。
七、车辆保险与年检1. 车辆管理员负责办理公务用车的保险和年检手续,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路政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车辆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道路设施完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范围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路政部门的车辆,包括巡逻车辆、执法车辆、清障车辆等。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节:车辆保养与维修1.车辆保养:每辆车辆需按规定周期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2.车辆维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并按需进行维修。
3.车辆保险:所有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节:车辆使用1.车辆使用范围:车辆仅限于在路政执法工作中使用,禁止私自使用或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车辆驾驶员:车辆使用时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
3.车辆使用登记:每次使用车辆前,需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等信息。
4.车辆巡查:车辆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况。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节:行驶安全1.严禁超速行驶和违法变道。
2.驾驶员应保持驾驶专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节:车辆保管1.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保证车辆安全。
2.车辆钥匙:每辆车辆的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带走或交给非相关人员。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1.车辆使用登记表2.路政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3.路政车辆违规处理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撤销驾驶证:指被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的驾驶证。
2.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保险中的一种险种,用于保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路政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路政车辆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路政车辆的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车辆采购和管理第五条车辆采购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车辆质量。
第六条车辆使用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调度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车辆,节约燃油,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调度,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车申请,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私借他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完成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绕道或延时,应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三条车辆维修应选择合格的维修厂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车辆保养应按照保养周期和项目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包括维修保养时间、地点、项目、费用等,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五章车辆安全和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使用人进行安全考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办法

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方法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保障市政管理工作的顺当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应当遵从“安全、高效、节省、环保”的原则,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效率。
第三条市政管理处所属全部汽车,包括公务用车、特种车、工程车辆、客车等,均适用本管理方法。
第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各车辆用户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安全法》等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的车辆使用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保险和注销第六条市政管理处购置车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用,选择有生产厂家信誉、车辆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好、技术配件完善的汽车。
第七条购置车辆时必需通过招标公告或拍卖方式进行采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财政部门依法开具发票、结算款项。
第八条在使用期间,车辆必需进行定期检测、保养等维护保养操作,确保车辆的技术情形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能保证安全行驶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车辆保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订立保险政策。
在购置车辆时,必需依照国家规定购买强制保险,并依据实际情况选购相应的保险。
第十条当车辆退役、报废或出售等需注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有关国家机关注销。
第三章车辆保养、维护和修理和保管第十一条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和修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车辆操作手册的规定执行,确保车辆技术情形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适时除去设备损坏和故障。
第十二条车辆保管工作要求车辆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做好保管工作。
车辆保管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保管车辆保持完好,保证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车辆外派或出差使用,车辆保管责任人应当出具车辆使用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章特种车辆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车辆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市政管理车辆管理制度

市政管理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市政管理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政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所属的公务用车。
三、管理原则1. 合理使用:公务用车应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私用。
2. 省约节流:公务用车应按照经济、实用、公平的原则进行配置和使用,节约开支。
3. 公开透明:管理车辆的配置、使用和费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制度约束: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凡有违反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四、管理责任1. 市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配置、使用和管理。
2. 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务用车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3. 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并报告市政管理机关。
五、公务用车配置1. 配置原则(1)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
(2)体现经济与实用,对于同一类别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配置适当数量和类型的公务用车。
(3)公务用车应当根据使用频度和工作需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符合车辆国家标准。
2. 配置程序(1)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公务用车配置计划,经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申请购置。
(2)购置公务用车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合同制定方式进行采购。
3. 使用原则公务用车配置后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使用,不得私用。
六、公务用车使用1. 使用范围公务用车应当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活动;除非经过批准和获得允许使用。
2. 使用程序(1)公务用车使用前应当经过正式审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任务。
(2)使用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3. 临时使用(1)临时有公务需要的单位,应当提前向公车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临时使用。
(2)临时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如实填写使用情况,并在结束后及时报告公车管理部门。
政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中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所有车辆及其使用人员。
第三条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和措施;(二)审批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等事项;(三)监督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四)协调解决车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四)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报废第六条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政务中心工作需要;(二)性能优良、安全可靠;(三)经济合理、符合预算。
第七条车辆购置程序:(一)提出购置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三)报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签订购置合同;(五)办理购置手续。
第八条车辆报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二)车辆因事故等原因导致无法修复;(三)车辆技术性能严重下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第九条车辆报废程序:(一)提出报废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三)报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二)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规定:(一)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二)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三)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事;(四)不得擅自转借他人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保养:(一)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日常保养;(二)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三)车辆保养、维修记录应齐全。
市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市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车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公司所有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公司车辆管理工作遵循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安全行车、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四条负责市政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部门是行政部门。
第五条所有驾驶员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市政公司车辆使用分为公务用车和企业用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出差等公务活动,企业用车主要用于公司工作业务。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整洁,合理使用油耗。
第十条每台公务用车都应有专门的用车人员,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用车的管理采取借车制度,借车公司必须按时还车,并保持车辆完好。
第十二条企业用车的管理由公司负责,每月进行一次车辆排查,检查车况和油耗情况。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和企业用车的使用都要经过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市政公司车辆的维护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每台车辆都有固定的维护周期和维护台账。
第十五条每辆车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保养、装备检查、事故处理等。
第十六条车辆维护工作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维护时间表进行维修,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沟通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行政部门要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车辆保险管理第十九条市政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险。
第二十条所有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及时更新保单和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提供车辆的相关信息和证件,确保保险购买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保险单和相关证件,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备。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车辆安全是市政公司车辆管理的首要任务。
路政工作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路政工作车辆管理,确保路政工作车辆安全、高效、有序地服务于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路政工作车辆,包括路政巡查车、路政执法车、路政养护车等。
三、车辆使用规定1. 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制动、灯光、转向等关键部件齐全有效。
2.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应保持车距,不得超速、超车、逆行、疲劳驾驶。
4.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外观。
5. 车辆不得用于非路政工作活动,如私人出行、接送亲友等。
6. 车辆在执行路政工作任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任务。
7. 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现场指挥,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四、车辆维护保养1. 车辆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进行,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车辆保养周期为每行驶10000公里或每6个月进行一次,保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机滤、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等。
3. 车辆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
4. 车辆保养费用由单位承担,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车辆进行保养。
五、车辆报废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年限,应立即报废。
2. 车辆报废前,应由单位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报废资格。
3. 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4. 报废车辆的处理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车辆保险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
2. 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保险到期前一个月,驾驶员应提前办理续保手续。
3.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4. 保险理赔手续齐全后,驾驶员应及时领取理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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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市政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第一条车辆的申购评估车辆的申购需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比对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从而进行不同型号车辆的选购。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购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
第二条车辆的购买车辆购买必须根据申请审批意见进行购置。
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件作为附件。
第三条车辆的验收车辆必须送到项目指定位置,验收时必须由综合部相关负责人、市政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进行车辆验收。
车辆验收内容如下: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完备,随车所送易耗品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存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
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条车辆资料管理车辆验收完成后,由公司综合部统一将所有车辆相关资料收齐,完成如下工作:1、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保管好备用钥匙等;2、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完好放置;3、编制《》4、根据车辆资料类别,将资料分部门进行存放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第二章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车辆保险类别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
另外还有车船税。
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考虑不购买。
第二条购买车辆保险原则车辆保险由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进行购买,并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阶段所需时间等内容。
交强险按文件规定执行。
商业险由综合部与保险公司进行确定购买。
第三条出险及理赔流程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保险电话,经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于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1、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市政项目负责人保存,需要加油提前领取,加油后归还。
2、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项目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驾驶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
3、综合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在保险的保单时间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综合部第一责任人承担。
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综合部必须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市政项目负责人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相关人员承担。
4、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5、车辆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部门进行备案。
如因驾驶员未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第一条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1、严把驾驶员招聘关,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A1、A2及B牌,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符合资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后进行相关试驾。
试驾选择无人空旷处。
在测试过程中,监考人必须时刻紧盯驾驶员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
2、驾驶员培训,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市政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
理论培训必须达到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达到小时。
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市政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经笔试及实操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3、驾驶员见习作业:经驾驶可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经过天,第二阶段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位陪驾,此过程必须经过天。
两个阶段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
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条驾驶员的日常管理1、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
培训工作由项目进行安排,综合部根据情况列席。
2、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
3、驾驶员必须根据项目安排领取钥匙,作业完毕后按要求将钥匙进行归还。
4、驾驶员必须按公司要求如实填写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格,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5、驾驶员之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6、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要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备胎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更换机油等。
车辆警示牌、灭火器要配备齐全,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驾驶员要对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7、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一切设备,熟悉市政车辆性能,如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发生故障部位,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并同时向综合部汇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维修流程。
8、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拟定车辆保养计划,以半年为一个周期,逐月落实。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9、驾驶员按公司安排驾驶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予他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10、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发生车辆损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11、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盈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第三条事故责任与赔偿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相关负责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的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
(2)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2、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1)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30%;(2)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60%;(3)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3、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由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第五章车辆停放管理1、车辆进出停放地点应如实等级,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
综合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及义务及时抽查。
2、车辆在非作业事件钥匙由项目管理员管理。
3、车辆进出停车地点,驾驶员应与项目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
4、车辆停放必须按场地划线停放,车头对外,同种类型的车摆放一致,做到整齐划一。
停车地点周边姚放置灭火器设备。
第六章车辆加油管理第一条加油卡的办理和充值1、油卡办理:油卡办理由综合部办理,采用一张主卡,多张副卡方式,每台车对应一张副卡,卡对应车牌号加油,驾驶员加油保留加油小票,每月上交,同时认真如实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
2、油卡充值:市政项目每月底至油站打印本月各卡加油清单,综合考虑前几个月每台车油耗,拟定下月《油卡月充值计划表》,并附油站打印的卡加油清单,驾驶员填写的《车辆加油记录表》,由综合部及财务部进行审核,经公司批准后进行充值,第二条加油方式所有车辆加油必须凭油卡加油,并在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综合部在办理加油卡时就限定定点加油。
在项目所在失去范围内严禁使用现金加油,财务不得报销现金加油费用。
车辆加油:驾驶员凭卡加油,在卡上今儿充足情况下必须将车辆油箱加满。
加油后取小票,将小票放置在油表旁边清楚拍照发至综合部手机作为加油凭证。
第三条加油的管理制度1、财务部门每月将审批后的《油卡月充值计划表》、《车辆加油记录表》,油站打印的卡月加油清单复印一份到项目负责人处。
2、市政项目必须在车辆作业三个月内测算车辆每月、每周、每公里基本油耗,并将测算值报予综合部、财务部处进行备案。
3、综合部审核时需收集汇总由车辆管理员每月上交的车辆日作业安排表。
4、综合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及义务每月抽查《车辆加油记录表》,并检查车辆油表及里程数,确认是否及时如实填写,发现空填或虚假填写视为偷油行为,对驾驶员做直接开除处理。
第七章作业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第一条基本保养制度为了减少车辆各部件的不正常磨损,防止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延长作业车辆的使用寿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轮胎的消耗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应加强对作业车辆进行保养,车辆保养大致分为三类: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1、例行保养:指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保养,作业内容有:(1)打扫、清洗车辆内外卫生,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和轮胎气压。
(3)检查添加燃料、润滑油、冷却水。
2、一级保养(在修理厂完成):车辆每行驶3000-5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内容是:(1)清洗化油器、空气、汽油滤清器,更换机油。
(2)按规定对润滑部位进行润滑脂润滑,检查变速器、转向器、差速器的润滑油油面高度,不足时添加。
(3)检查转向紧固情况,离合器自由行程,制动器摩擦片间隙和各部件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4)检查灯光工作情况,以及电池液液面高度。
(5)放出贮气筒的积水。
3、二级保养(在修理厂完成):车辆每行驶8000-12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是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内容外,调整、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工作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