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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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管理的职能

第四章 公共管理的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
日常生活中,政府的作用„
登记户口
过马路
办企业、 开商店
读书的学校 大多是政府办的
享有优美的环境、快捷 的交通离不开政府的服务 使用的人民币是 政府通过央行发行的
天气预报
二、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
1、政治职能:提供政治秩序和民主发展
——维持公共秩序 ——实现社会稳定 ——确保国家安全 ——保障人权与自由
2011年2月大湖镇发生严重山林火灾 当地武警紧急赶赴火场扑救山火 山火已连烧3天 山火异常凶猛
新疆伊犁公判12名
危害国家安全疑犯
中国渔船遭日本巡逻艇
冲撞 中方船长遭逮捕
二、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
2、经济职能: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秩序的提供者(规划、引导、制定市场 规则以及纠正市场失灵) ——市场秩序的仲裁者(监管)
第三节市场经济中的公共管理职能市场经济中公共管理职能的内容公共管理职能的限度一市场不能消除垄断和非公平竞争二市场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三市场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四市场不能解决社会福利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问题五市场不能确定和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二市场经济中公共管理职能的内容一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二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克服外部性三提供公共物品四保障收入分配的公正化五调控宏观经济一公共决策的复杂性导致政策选择的偏差二政策实施的复杂性导致政策结果的扭曲1
四、公共管理职能体系
决策职能 程 序 性 职 能 服务职能 经济职能 政策与法律职能 社会保障职能 任 务 性 职 能
计划职能
组织职能 协调职能 控制职能
公共管理的程序性职能
决策:确立目标、发现问题、设计方案、方案
抉择与实施等

第4章 公共事务

第4章 公共事务

• “事务”通常指所做的或要做的事情。而 事情指人类生活中的一切活动。据此, “事务”就是指人们所从事的各种社会 活动,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及 其他各项社会活动。 • 依据上述解释,可把公共事务作如下界 定: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 概念,它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利益,满足其共同需求,关系到整体生 活质量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 最终结果。
四、公共事务的范围界定
• 公共事务属于社会事务的范畴。 • 社会事务是人们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 如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及其他各项 社会活动。 • 在这些众多的社会活动中,哪些属于公 共事务,哪些属于非公共事务,需要在 理论上确立一定的规范标准,以便为公 共事务的范围界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1.依据市场化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界定 • 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务一般可 依照市场化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来进行划分。 • 由此,可以依照市场化资源配置的“有效程度” 将社会事务划分为私人事务、公共事务以及介于两 者之间的中间事务。
• (6)社区性公共事务。这类公共事务的 外部效应主要局限于某一社区。社区是 以一定区域为基础,以居民区为基本构 成单位的共同体,如城市街道辖区、居 委会辖区、物业小区等。社区性公共事 务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基层公共事务。 如社区居民安居环境建设、社区治安保 障、社区公共设施规划与建设、社区公 共生活服务提供等就属于这方面的事务。
二、公共事务的基本涵义
• 公共事务:由“公共”和“事务”组成。 • 行政学家一般把“公共”看作是与“私人” 相对的概念,认为“公共”是国家、政府 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职能活动范围;与多数 人的利益相关,有较多的社会公众参与; 表示一个众人的事务领域。 • 汉语辞典一般把“公共”解释为“公有 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 的”、“社会的”。

公共管理基本问题

公共管理基本问题

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

所以,研究公共管理,⾸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公共事务是与私⼈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

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社会契约论。

个⼈经由社会契约⽽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把裁判纠纷等⾃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

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

这种看法⽚⾯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的满⾜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系列社会活动。

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是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

⼆是公益性。

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单独享有,⽽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

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定范围的社会公众。

三是多样性。

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

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

内容⼴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式。

⽅法的多样化。

四是层次性。

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有⼩,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

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

公共管理的对象——公共事务一、公共事务的基本概念1、公共管理的基本内涵: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

2、公共事务的基本内涵:公共管理以公共事务作为其管理对象。

公共管理主要研究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和规律。

公共事务是指那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满足其共同要求、关系其整体生活质量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最终结果。

(仲版本)补充: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而言的,目前人们对公共事务比较普遍的理解是,以公共物品的提供作为界定公共事务的主要依据,可以对公共事务作如下界定:公共事务是指那些涉及全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满足其共同需要、关系其整体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最终结果。

社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及规模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而公共管理正是以公共事务作为其主要管理对象的。

3、公共事务的特点:社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规模性(仲版本)4、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公共问题的确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项目选择和管理、公共资源组织、协调、控制、公共产品的生产利用与监管社会服务的提供。

二、公共服务1、公共服务基本内涵: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的一种形式。

公共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范围广泛的、非盈利性的服务。

公共服务是大众化的服务、基本的服务、内容广泛、非营利性的服务。

2、公共服务的供给: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市场的确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政府也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国家、市场和社会的有机结合是解决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的最佳途径。

3、公共服务市场的原则:要对公共服务本身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要重视公共服务改革的制度基础的变革;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要与政府各个方面的改革进程相适应;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需要更多地研究本国的具体问题,并了解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

补充:公共服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教育、福利、公共秩序、环境保护等。

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那么,究竟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哪些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实践中如何"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地把握和界定呢?这是目前机构编制部门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必须面对且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一、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大家都知道,公共事务是指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

我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王惠岩教授在《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一文中分析了公共事务的产生过程,他指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后,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了政治权力。

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

展开来说,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

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分工:一种是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其主体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

另一种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务管理。

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社会分工而言的。

关于公共部门的界定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关于公共部门的界定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关于公共部门的界定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兼谈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管公共管理的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的不同而造成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

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笔者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人类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

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

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

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

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

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云南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教学大纲)

云南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教学大纲)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中/英文):公共事业管理概论 / Public Affairs of Administration2、课程性质:专业必修3、周学时/学分:3/34、授课对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5、使用教材:崔运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国家级规划教材)二、课程简介公共事业管理属于现代管理学的范畴,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分支学科、应用性学科。

从学科的角度看,公共事业管理又是行政管理学与经济学的一个交叉学科。

如同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管理学一样,中国特色的公共事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处于建构发展中。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作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基本课程且是其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课程,其内容和任务主要是从理论上阐述公共事业和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范畴、公共事业管理的体制和方法等,同时,根据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对公共事业管理的各个门类进行概述。

三、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通过教学,让学生牢固地掌握公共事业和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概念,把握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特点、基本规律和原则,了解公共事业管理的体制、过程及发展趋势,能较好地较熟练地认识和掌握公共事业管理的一般方法和技术,并对公共事业管理各个部门有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当前我国进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建立发展中国特色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加强专业思想的教育,同时,促进学生理论素质和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

四、教学进度表五、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1、考核方式:闭卷考2、成绩评定办法:平时、期中、期末成绩分别为10、20、70(平时成绩由作业成绩、课堂讨论成绩、小测验成绩等构成)六、正文第一章绪论(教学时数2)教学目的:通过对当前我国事业的转型和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的分析,通过对公共事务、公共产品尤其是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分析,让学生树立起新型的事业及公共事业的理念,并通过对公共权力、公共组织等分析,形成公共事业管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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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那么,究竟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哪些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实践中如何"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地把握和界定呢?这是目前机构编制部门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必须面对且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一、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大家都知道,公共事务是指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

我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王惠岩教授在《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一文中分析了公共事务的产生过程,他指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后,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了政治权力。

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

展开来说,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

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分工:一种是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其主体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

另一种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务管理。

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社会分工而言的。

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

正如中央编办副主任王澜明同志在2004年西部地市编办主任培训班上的发言中,讲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收回来……地方政府是社会管理事务的主要承担者,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公共事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比较紧,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从历史的进程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与历次机构改革要行"政事分开"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

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

如我省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仅市直414家事业单位当中,初步界定为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就有98家,从业人员达1600余名。

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性质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人员编制的管理与其他事业单位有一定差别,短期既难以将其并入机关又不可能完全剥离其行政职能。

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

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结合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行政执行型。

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执行某些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

这种类型的单位又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事业单位名义设立,但实际承担政府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也属于此类事业单位。

第二种是承担行政机关延伸职能的单位,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综合开发办公室、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史志办公室、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等。

第三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第四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单位,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工业地质局、县(市、区)一级的公路管理局等。

二是执法监督型。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种类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第二种是既承担一定执法监督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服务职能的单位,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三、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目前,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究竟由谁来界定以及如何界定的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是很一致,国家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界定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是界定主体问题,即"由谁来界定"。

具体哪些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界定主体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之所以说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是界定主体,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这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分工决定的。

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机构设置和改革、职能核定与调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表述。

哪些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管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显然,这属于职能界定畴,理应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此外,在长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在职能界定与调整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可靠的信息,为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界定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这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近几年来,中央编办在全国各地部署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定位,其行政支持类(或称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基本吻合的。

界定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就能把实施公务员法的工作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二是界定标准问题,即"凭什么界定"。

做好职能界定工作,要把握准两个关键词,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二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界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同时结合单位目前履行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原参照、依照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三是界定程序问题,即"分哪几步界定"。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实践操作界定工作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本机构的"三定"规定和单位现有人员编制的基本情况等。

第二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和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审核界定。

对确属"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职能确认结论。

第三步,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界定,按审批权限审批、按规定备案,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参照公务员登记,组织开展有关实施参照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界定工作的难点及建议今年,省对省直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初步界定,共有60家单位纳入初定围,按界定把握准确的程度来划分,基本可以确定的48家,把握不准即待定的12家;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拨款的56家,差额补贴的1家(省地方海事局),经费自理的2家(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公路管理局),未定的1家(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从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及相关调查摸底的情况来看,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难点主要有三。

1、职能复合型单位难以定位。

目前,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还在一定围、一定程度上存在。

特别是越到基层,单位越少,职能复合的现象越突出,乡镇一级,有时一个事业站所既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具有公益服务职能,有的还有经营服务职能。

以此次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成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例,它既有农机监理职能,又有病虫害防治职责,有的还经营种子、化肥和农药,属于典型的复合型单位。

对于这些单位,如果强行分离职能,势必增加大量机构。

如果不予分离,则单位性质难以准确定位。

笔者建议,对此类单位应全面分析其职能构成,若其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可列入参照管理围;若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较弱,则可考虑在该单位设置若干岗位,对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参照管理。

2、法律、法规的授权难以把握。

公务员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实行参照管理。

但现实中,个别部门为强化其下属事业单位职能,有的出台各类规章为授权提供依据,有的甚至在根本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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