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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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十一月十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企业单位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企业单位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东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会议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银资产英文:BOC 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 Ltd.英文简称:BOC Asset Investment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C座15层,邮编:100010。

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编:100818。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并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颁布单位:国务院一、总则为了促进和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活动,保护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从事金融资产证券经纪、投资咨询、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资产投资相关业务的企业,并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单位。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指客户开展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投资活动,向客户提供包括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和经纪业务等服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投资和管理客户资金以及组网,受托交易客户资金,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经营范围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和投资研究服务,为客户提供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经纪服务。

2、履行客户指令、参与市场货币市场交易等投资关系的管理事宜。

3、组网、受托交易客户资金。

4、投资和管理客户资金。

四、内部控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保护客户资金和投资组合的内部实体控制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客户资金和投资组合存在的重大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五、术语的约定1、尽职调查应当参照《尽职调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的性质,情况,经验和投资目标。

2、交易报价应当参照《结算交易报价控制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收取实际交易价格及折扣报价,并保证客户投资最大利益。

3、交易结算应当参照《结算程序控制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执行有效的结算程序,确保安全的交易执行和结算。

六、费用及收费1、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客户可以根据签署的合同决定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2、收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价格政策和客户需求;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以隐瞒客户情况或忽视客户意见而收取任何非合理费用。

七、责任及纠纷处理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对客户进行资格复核,并依法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2、客户对投资交易有任何不满,可以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协商解决;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拒绝履行责任,或在解决客户纠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客户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投诉;4、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银-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中银-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中银股字[2016]第112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二〇一六年五月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8899 传真:86(10)5869-9666网址:目录第一节 声明事项 (5)第二节 正 文 (7)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7)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四、公司的设立 (11)五、公司的独立性 (16)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18)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3)八、公司的业务 (41)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44)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4)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5)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0)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0)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1)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3)十六、公司的税务 (79)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社保情况 (84)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85)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6)二十、结论 (86)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中安华邦有限 指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公司 指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项目 指 指中安华邦拟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后按照计划拟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整体活动;华邦控股 指 中安华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指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注安事务所 指 中安华邦(北京)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公司 指 宁波中安华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邦投资 指 共青城和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转中心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月31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13020094号);《专项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2016年1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为公司股改出具的《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6]13020008号);《验资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13020010号);国融兴华 指 北京市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 指 国融兴华以2016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100026号);西南证券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 指 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3•【文号】银监复[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24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请示》(中银报〔2010〕88号)收悉。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

该公司中文名称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Consumer Finance Company Limited”;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4楼。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1%;(二)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0%;(三)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出资0.9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9%。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四)境内同业拆借;(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祝树民董事长吕勇副董事长董唯俭董事朱韬董事杨阿国董事常宏董事卢伟董事、总经理章云华副总经理章涛副总经理黄海鸿首席风险控制官周钧明首席财务官五、批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行概述

中国银行概述

中国银行概述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按核心资本计算,2008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10位。

中国银行主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公司金融业务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

个人金融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系统服务。

金融市场业务主要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中国银行全资附属投资银行机构——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运行平台。

中银国际在中国内地、香港及纽约、伦敦、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拥有高水准的专业人才队伍、强大的机构销售和零售网络。

中银国际全球性的管理运作,可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包括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财务顾问、定息收益、证券销售、投资研究、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投资银行服务。

中国银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其中,在香港拥有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分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亮保险专业有限公司和堡宜投资有限公司,在内地拥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地区有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保险市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业务品种齐全繁多,业务量多年位居当地同业前列。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1929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了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

此后,中国银行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继开设分支机构。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遍布全球29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超过10,000家,境外机构600多家。

中国银行信用卡合作方案两篇

中国银行信用卡合作方案两篇

中国银行信用卡合作方案两篇篇一:中国银行信用卡合作方案一、合作背景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XX市首批入驻XX孵化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研发电子商务自主平台及软件系统,是互动传媒智能终端与信息发布系统的行业领导者,同时也是精确消费导向服务系统先行者。

公司始终秉承“科技创新、客户至上、真诚合作”的运营理念,不断完善,XX现有员工35人,下设总经理、技术部、市场部、设计部、运营部、人事部、行政部。

部门完善,人员分工职责明确,执行力强。

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导,立足高科技领域的前沿,致力于电子商务自主平台及软件系统,O2O商业模式的产业化应用,互动传媒智能终端与信息发布系统,旗下品牌优时代|U-style优惠券自助打印终端现已遍布XX各大商场、写字楼、小区等人流量密集区域,现拥有合作商家00多家,涵盖衣、食、住、行等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现有会员50余万人,优惠券日均打印量1万张,累计打印量600万张。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XX也已于20乂乂年12月启动优时代生活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平台建成后,将形成线上到线下,线下到线上的全新O2O商业模式。

作为惠民项目的新兴媒体,优时代被XX日报、XX商报、XX晚报等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获得会员和商家的一致信赖和好评。

二、合作目的1.增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发卡量;2.增加中国银行现有信用卡持卡用户的刷卡额度,刺激消费;3.增加中国银行显存信用卡中睡眠卡的激活量。

三、合作内容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50到100家其平台内的联盟商户,为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用户提供相关打折服务。

四、XX优时代部分合作商户及活动内容展示餐饮类商户活动例举:【XX麻辣香锅】:1.超值双人套餐6.8折原价128元优惠价88元2.生日当天凭有效证件享受8 折优惠,另赠饮料一扎【XX火锅】:1.双人餐5.9折原价87元优惠价52元2.乂乂店自助餐10元代金券【XX西餐厅】:1.中西套餐和披萨10元代金券2.饮品类5元代金券【XX咖啡】:1.双人餐原价116优惠价58【XX火锅】:1.免费领取40元代金券西点饮品类商户活动例举:1.生日蛋糕20元代金券(无限制使用)2.面包1元代金券(5元以上单品均可使用)【XX甜甜圈】:1.手工曲奇饼干+黑糖奶茶原价21元优惠价16元3.元气红茶+黑糖奶茶+甜甜圈2只原价32元优惠价28元【XX饮品】:1.饮品3元代金券(8元以上产品均可使用)3.鲜桔冰露原价7元优惠价5元【XX甜品】:1.甜品3元代金券2.芒椰芒果爽原价22元优惠价18元娱乐休闲类商户活动例举:【XX影城】、【XX影城】、【XX影城】:5折观影【XX星】:1.超市消费满38元,阳光场4小时免费欢唱2.包厢包段5折券【XX音乐广场】:1.生日当天凭有效证件,可免包厢费,另赠送果盘一份2.18元可享阳光场(12:30-18:30)欢唱一下午另赠送果盘一份【AGOGOKTV】:1.超市消费38元免费欢唱3小时(白场时段或夜场23:00以后)3.超市消费100元免费欢唱3小时(全部时段)1.免费领取58元房费抵用券【道朴足道养生】:1.道朴四象足道原价169元优惠价130元2.道朴两仪养生原价399元优惠价299元【XX】:1.仅10元即可体验单次健身(全场通用,项目任选)【XX温泉】:1.优时代会员尊享七折优惠【XX形象会所】:1.免费形象设计一次酒店旅游类商户活动例举:【XX酒店】:1.可享88元商务标间/大床房(2选1)入住一晚原价298元2.豪华标间(含双份早餐)原价598元优惠价160元【XX旅行社】:1.XX一日游原价268元/人优惠价238元/人2.XX包机品质七日游原价2950元/人优惠价2780元/人【XX湾】1.半价游园,原价98优惠价48教育培训类商户活动例举:【XX留学】:1.可免费加申一所海外院校(价值1000元)【XX校】:1.享任意两节舞蹈课体验价9.9元【XX英语】:1.“外语口教”可享受8.8折2.“XX”“托福”100元代金券美容美发美甲类商户活动例举:【XX连锁】:1.超值洗剪吹原价38元优惠价16元2.洗剪吹+烫或染原价198元优惠价99元【XX形象顾问】:1.干洗+剪发原价68元优惠价20元2.洗剪吹+造型+卡凡尊贵烫发或卡凡色彩密码染发原价446元优惠价89元【XX美甲】:1.免费领取6折VIP卡内含20元现金,可同时使用【XXspa馆】:1.仅10元即可体验原价198元背部舒压五、XX优时代战略合作伙伴六、XX优时代部分合作商户七、相关案例数据(每季度打印数据)八、合作方案执行2.企划部合作全程跟进,策划统筹各洽谈商户的内容,沟通协调中国银行及公司各部门,确保合作顺利进行;3.市场部拟定各类商户洽谈细节方案,分配业务人员按进程洽谈,保证客户顺利跟进;4.运营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沟通协调市场部做好接待及回访工作。

(完整版)增资协议

(完整版)增资协议

编号:AAA增资协议2015年___月___日目录1定义与解释 (1)2增资的先决条件 (3)3增资 (3)4本期增资款的缴纳 (4)5项目公司资金的运用 (4)6项目公司的管理 (4)7陈述与保证 (5)8保密 (5)9通知和送达 (6)10违约责任 (7)11不可抗力 (8)12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3生效 (9)14其他事项 (9)增资协议《增资协议》(“本协议”)由下列主体于2015年____月____日(“签署日”)在中国上海市签订:(1)BBB(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XXX;(2)CCC(以下简称“CCC”),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XXX;(3)AAA(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XXX。

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各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1定义与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合伙企业:指DDD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EEE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FFF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即BBB。

(2)项目公司:AAA。

(3)III:指III。

(4)中银资产:DDD(5)CCC:CCC(6)投资项目:指“GGG”项目建设。

(7)投资项目法律文件:指为投资项目的进行而制定及签署的本协议、《合伙协议》(编号【*】)、《合伙份额收购协议》(编号【*】)、《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编号【*】)、《抵押合同》(编号【*】)、《委托抵押合同》(编号【*】)、《资金监管协议》(编号【*】)、《托管协议》(编号【*】)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8)《合伙协议》:指III、DDD、HHH于2015年___月___日签署的《BBB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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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东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会议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银资产英文:BOC 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 Ltd.英文简称:BOC Asset Investment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C座15层,邮编:100010。

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编:100818。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并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响应和服务中国银行集团战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权转股权及相关业务,追求稳定、持续发展和开拓创新,树立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二)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三)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四)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亿圆(RMB10,000,000,000)整,由公司股东一次性实缴。

第十四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七条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监管机构批准。

受让方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出资人资质条件。

第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五章股东第二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人机构。

股东名册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一)股东名称;(二)股东所在地;(三)股东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四)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五)股东的出资额;(六)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七)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作出股东决定;(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五)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书、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本章程,侵害股东权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业务、财务及股权投资等事项;(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专项用于债转股的金融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前述事项中须经银监会批准的事项,应在股东作出决定后报请并取得银监会的批准后方能进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将上述股东权利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进行审议,以保障股东的决策权。

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将需要由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提前通知股东,并为股东预留合理时间。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不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董事的,该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连派可以连任。

董事的任职资格须报经银监会核准。

董事任期从银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至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每年应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或离任的,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

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董事系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由5-7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委派。

股东委派或变更董事,须向公司提供委派函。

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汇报;(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专项用于债转股的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九)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考核及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及报酬事项;(十四)在股东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十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并对委员会进行授权;(十六)聘任、更换及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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