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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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

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

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

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

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就是非法的,保险合同违宪。

保险利益必须就是受法律维护的,同时保险利益就是可以用货币排序与估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1必须就是合法利益。

即为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反法律或社会正直风俗而获得的,例如以偷盗税金赃物投保就是违宪的。

2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必须就是确认的利益。

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出现前或出现时必须能确认,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与否索赔,或索赔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1婚姻关系。

例如丈夫可以为妻子投保。

2血缘关系。

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3扶养、赡养父母和抚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5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

例如用人单位或雇员,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应负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备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丧生,可能将引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备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6本人。

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就是一种格式合约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5、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射幸合约“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第五章__保险合同

第五章__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 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 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
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法》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 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2、投保人(Applicant)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障性
诚信性 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 特征
个人性
射幸性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附和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当事人 投保人 主 体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2020-2021《保险学》期末课程考试试卷A(含答案)

2020-2021《保险学》期末课程考试试卷A(含答案)

2020-2021《保险学》期末课程考试试卷A课程名称: 保险学 开课单位: 经贸学院 考试方式: 闭卷 适用班级: 保险、金融 考试日期: 年2月 考试时间: 120分钟2、考试结束后,考生务必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交给监考教师。

一、单项选择题(共15分,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请将正确的标号写在题目后的括号内)1.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2.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下列哪种风险管理方法?( ) A.风险分散 B.风险抑制 C.风险预防 D.风险自留3.下雨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遭受严重碰撞,进而发生爆炸最终造成车辆损毀。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造成车辆损毁的近因是( ) A.下雨 B.路面湿滑 C.碰撞 D.爆炸4.财产保险独有的原则是( )A.保险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C.赔偿原则D.近因原则 5.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不属于被保险人的是( )A.产品制造方B.产品出口方C.产品使用方D.产品零售方 6.下列属于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是( )A.债权人B.债务人C.义务人D.担保人7.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是( ) A.意外伤害保险 B.死亡保险 C.年金保险 D.健康保险8.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总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是( )A.原保险B.再保险C.共同保险D.重复保险 9、保险的本质决定保险的职能,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 )A 补偿损失职能B 保险金给付职能C 防灾防损职能D 融资职能 10、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变更的是( )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代理人 11、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或其派生利益B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C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合同均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D 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主体较简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12、下列保险合同中,使用代位追偿原则的是( )A 责任保险合同B 定期寿险合同C 年金保险合同D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3、产品责任保险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求产品事故必须发生在( )A .用户家中B .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内的地方C .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D .任何地方14、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属于( ).A 转移风险B 规避风险C 控制风险D 自留风险 15、无保险利益的合同属于( )合同。

保险合同特点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特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合法经营牌照。

2. 自愿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都能自主选择是否签署合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条款。

3. 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对某一方不利的不合理条款。

4. 完整性:保险合同包括完整的合同条款和附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披露自己的信息,确保对方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5. 个别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个体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和权益。

6. 相对性: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对第三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7. 不可撤销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或修改合同条款,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8. 互惠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并提供服务,被保险人支付保费。

9. 长期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0. 法律保护: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双方当事人之
一违反合同条款或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是一种合法、自愿、平等、完整、个别、相对、不可撤销的双方协议文件,具有互惠、长期和受法律保护等特征。

只有在遵守这些特征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能够享受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益和保障。

保险法自考资料汇总

保险法自考资料汇总

1.保险合同的特征。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3.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危险范围。

4.投保人的义务范围。

5.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

6.投保人的条件。

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8.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保证金的主要区别。

9.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的方要内容。

10.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1.被保险人的权利。

12.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

13.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原因。

14.我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5.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6.保险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

17.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18.我国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范围。

19.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20.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2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2.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

23.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24.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25.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

26.未决赔款责任准备盒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区别。

27.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28.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29.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顺序。

30.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投保人的义务。

31.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

32.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33.34.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

35.各类保险合同共同的除外责任。

36.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37.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38.保险合同及其基本特征。

39.委付及其基本构成要件。

404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区别。

42、保险合同的变更。

43、保险合同的变更。

4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45、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的规则。

46、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47、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48、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1.保险合同的特征。

(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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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doc 7页)内容摘要: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次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1995年6月30日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完善。

由于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是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因忽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而导致同种原因、同样性质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结果却大不一样。

本文着重从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作以论述,使我们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性特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并从目前保险业的诚信状况方面来说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以及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这些特性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法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又是双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即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人那里取得某种利益。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费支付人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保险保障既不是某种有形等价物,也不是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

保障性特征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从表面上来看,作为个体分摊危险组织者的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之后,似乎并未给被保险人带来实际利益。

其实不然,因为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所获得的经济保障的确是绝对存在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在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就立即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债权凭证,而这既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最根本权利,也是保险人提供给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

很明显,被保险人保障权利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交付了保险费为前提的。

保险不是一般的双务活动,是众多个体参与的诚信性的互助式活动,将“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活动得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较大的范围里进行的连续的、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公平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不详,也是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一个原因。

尽管该法规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但实际上,是否“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仅仅是保险人评价被保险人信用的一个依据,没有一个保险人会因为应收保费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这几乎是全世界保险人的规则。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因此,当国内保险公司帐面上应收保费增多且呈坏帐趋势加剧的时候,人们有理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不够详尽感到忧虑,当保障权利的或然取得几乎是零成本时,就有人愿意面对诉讼。

而这样一种情形对已经交付保险费的多数被保险人来说就存在了不公平和风险,如果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保险人的分摊风险的组织者的角色也就难以为继。

当然,在实际的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也存在从经营需要出发而同意被保险人缓交、免交保险费的情况,或约定保障生效的保险合同,则不在此例。

(三)、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征从理论上说,保险活动本身应该是非盈利性的。

保险费的厘订取决于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盈利,应该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

现代保险这种人类的互助共济活动形式是通过商业模式运行的,保险人作为一种类型的商业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各类商品化的保险产品。

保险活动的非盈利性,决定了保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保险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征。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征,是专对财产类保险而言的;它在财产类保险活动的投保、核赔以及发生追偿时具有下列实践含义:1.在投保阶段,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某种经济责任来确认保险金额(即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大保障限度);对无法确定价值或计算方法的标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对于风险不能量化、不能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的事物,不能作为保险对象;对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投保的,其超过实际价值部分无效;投保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的,视为不足额保险;传统上保险运作的这些惯常做法,有效地避免了投保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2.在理赔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只负责用货币进行补偿,不负责对受损的标的物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低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高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此外,对投保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的保险单,按照投保金额和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

3.因第三人致害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先行补偿,同时将对致害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同时获得追偿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追偿权是充分的、完整的,不受被保险人已获赔偿额度限制。

但是,保险人追偿所获超过已赔偿额度时,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样,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又从致害人处得到补偿的,则应将超过损失部分的补偿退还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征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挑战,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保险纠纷时更愿意用自由缔约原则来对抗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原则,认为,既然合同载明了保险金额那就不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无论是否超值、是否不足都按合同明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这不仅使得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也违背了保险互助共济的内在要求。

保险合同的给付性特征是专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人体及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无法用货币价值的形态进行确定,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从本质上也无法用金钱补偿。

这种情况,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非补偿性。

因此,在人身保险活动中,通常的做法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受益人的保障需求来选择档次适当的保险金额,在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则按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付。

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危险事件时,可出现有人受益(获利)的情况,当然,这种受益是相对人身损害的非财务性质而言的。

(四)、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体现在每一种保险单仅对附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内的保障。

附合性合同是与议商性合同相对应的。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但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单方事先制定的,且一般具有确定的格式(因此,保险合同又属要式合同),附合性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特征。

作为附合性合同,并不是说保险合同的签订不要议商过程。

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经过要约、承诺,但一般地说,保险合同要约人都为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按需对保险人提供的不同类型、不同费率、责任、赔偿给付方式的险种进行选择,填写投保单,并提出要求投保请求,保险人则根据标的、危险等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即承诺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同一种保险合同的差异只在标的名称、座落地点、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方面有所反映。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按标的、危险种类及经营习惯制定的基本型或标准型条款,即使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附加要求的,不同的附加内容也是事先制定好的,届时只须在主合同上加贴或注明即可,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内的保障,这是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的最重要含义;其二,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对有争议的条款除按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外,必须尊重双方签约时的意图,其中保险人先于纠纷之前就制定好的、和条款同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条款解释,可为了解双方本来意图作一定参考;但对由于语词不清而产生的条款歧义理解,在争议发生时,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在实际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活动的存在,保险人大量的揽保活动是由经纪人和代理人承担的,一些代理人为业绩而超越代理权限,用经授权许可代理的保险单来超越授权去承保不属于保险单指向的保险标的,列如用家财险保单来承保经营性生产资料,用一般财产险保单来承保特殊财产,如船舶等。

每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时,我们就会发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的重要性。

因为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决定了“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责任内的保障”,并非这种错用的保险单无效,它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在指定的地点、期间可以承担责任内的保障,但它对不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就不能提供保障,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由于代理人故意和过失可能给保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又比如船舶保险,一艘保了险的船舶上岸修理,由于修理过程用火不慎发生火灾,由于没有投保建工险,保险人可以作出拒赔决定,因为船舶险的保险对象是船舶,而船舶是“水上漂浮的建筑”装置,船舶一旦上岸,就自动逸出船舶险(因其已不是“水上漂浮的建筑”)保障范围,符合“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责任内的保障”的保险合同附和性特征的要求。

(五)、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射悻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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