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仓储合同实训案例
仓储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仓储合同相关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一个有趣的仓储合同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乙仓库是专门提供仓储服务的。
甲公司和乙仓库签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把价值500万的电子产品存放在乙仓库,储存期为6个月,仓储费每月5万块。
二、合同履行初期的问题。
1. 入库的小风波。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到了乙仓库。
但是呢,乙仓库的工作人员突然说仓库有点满,需要甲公司稍微等一等,调整一下存储空间才能接收货物。
这可把甲公司的送货人员急坏了,因为他们的车辆安排都是有时间计划的。
这就好比你去住酒店,到了前台,酒店却说房间还没打扫好,你得在大厅等着,多闹心啊。
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乙仓库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
乙仓库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轻微违约。
不过好在经过一番协调,乙仓库在几个小时后腾出了空间,接收了甲公司的货物。
2. 货物保管的争议。
在货物存放期间,甲公司突然接到一个大订单,需要对部分货物进行抽检。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前通知了乙仓库,要派人来抽检货物。
结果乙仓库说,抽检可以,但是得交一笔额外的“抽检管理费”,说是因为抽检会增加他们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甲公司就觉得很不合理啊。
从合同角度看,在合理范围内的货物管理,包括允许货主抽检,这都是乙仓库应尽的义务,额外收取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这就好比你租了个房子,你要检查一下房子里自己的东西,房东却要收你检查费,这不是乱来嘛。
三、中期出现的大麻烦。
1. 货物损坏的责任纠纷。
有一天,甲公司突然接到乙仓库的通知,说仓库发生了一场小火灾,虽然火势很快被扑灭了,但是甲公司存放的部分电子产品受到了烟熏和水浸,初步估计损失达到50万。
甲公司就要求乙仓库赔偿损失。
乙仓库却辩称,火灾是因为隔壁仓库违规用电引发的,不是他们的责任。
根据仓储合同,乙仓库有义务保障所存储货物的安全。
不管火灾的源头是哪里,乙仓库都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这就好比你把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宠物店不能说因为隔壁宠物店出了问题,你的宠物受伤了就和他们没关系。
仓储管理合同案例分析

仓储管理合同案例分析甲方(存货方):姓名:[甲方姓名]联系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电话]乙方(保管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仓库地址:[乙方仓库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电话]一、仓储物。
1. 甲方将下列物品交予乙方存储:[详细列出仓储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例如:100箱某品牌的方便面,每箱规格为24包,每包重量为100克。
]二、仓储期限。
1. 仓储期限自[开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2. 在仓储期限届满前,如果甲方需要延长仓储期限,应当提前[X]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新的仓储期限及相关费用等事宜。
三、仓储费用。
每月仓储费用为[X]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具体日期]之前,将当月的仓储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费用调整:如果在仓储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如物价上涨、仓库运营成本增加等)导致乙方的仓储成本显著增加,乙方有权在提前[X]天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仓储费用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应当合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随时检查仓储物的存储情况。
在仓储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提取仓储物。
2. 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
甲方应当保证交付乙方存储的仓储物的合法性,不得将违禁物品交予乙方存储。
在仓储物交付乙方存储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仓储物的特性、保管要求等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能够妥善保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仓储费用。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方支付全部费用为止。
2. 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
乙方应当为仓储物提供适宜的存储环境,例如保持仓库的温度、湿度在合理范围内,防止仓储物受潮、变质等。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的仓储物出入库登记制度,对仓储物的出入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仓储物的库存报告。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2018年5月,商贸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装卸、搬运等工作。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50元,保管期限为一年,共计12个月。
2018年6月,商贸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支付了当月的仓储费用。
此后,商贸公司每月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但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在存放期间出现了部分损坏。
商贸公司多次与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商贸公司向仓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仓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损坏的相关证据以及商贸公司支付的仓储费用凭证等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货物损失为5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就保管、装卸、搬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场地建立新的仓库。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明确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乙公司进行储存。
然而,在2021年7月15日,乙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因仓储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仓储人,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仓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为了保障产品的储存安全,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将公司部分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仓储物的性质、数量、仓储费用、保管期限、仓储物的损耗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甲公司存放的电子产品发生严重损坏。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500台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负责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如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发现仓库内存放的电子产品部分损坏,经清点,共有100台电子产品损坏。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5.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乙公司作为仓储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仓储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在仓储合同纠纷中,保管人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案例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开了一家小酒厂,酿了不少美酒。
他想着把一部分酒先存起来,等过些日子再拿出来卖,说不定还能增值呢。
二、保管合同的故事。
老张有个好朋友老李,老李自家有个小仓库,平时就放些杂物。
老张找到老李说:“老李啊,我这有几十坛酒,放我那地方有点挤,你看能不能放你仓库一段时间,我给你点保管费。
”老李一拍胸脯说:“行啊,都是兄弟,谈啥钱,放着就是了。
”老张坚持要给点费用,于是两人就达成了一个简单的保管协议。
这其实就是一个保管合同,虽然很口头化、很随意。
可是呢,老李这个仓库条件比较简陋,通风也不太好。
过了几个月,老张去看酒的时候,发现有几坛酒因为受潮,酒标都有点模糊了,而且口感似乎也受到了一点影响。
老张就有点不乐意了,对老李说:“老李啊,你看这酒弄成这样,你得给我个说法啊。
”老李觉得很委屈,他说:“我都免费给你放了,还能咋样。
”从这个保管合同来看,老李虽然出于好意,但是他没有尽到一个保管人应尽的妥善保管义务。
即使他们之间没有特别详细的书面合同约定保管的具体条件,但按照常理,保管人也应该保证保管物不会因为可避免的原因而受损。
三、仓储合同的故事。
老张觉得把剩下的酒再放老李那不靠谱了。
他就找了一家正规的仓储公司——老钱仓储。
老钱仓储那可是相当专业,有专门的温湿度控制设备,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老张和老钱仓储签了一份仓储合同。
合同里详细写了酒的数量、种类、存放的要求(比如温度要保持在15 20度之间,湿度要在60% 70%左右),还有仓储的费用、仓储的期限等。
在仓储期间,老钱仓储按照合同的要求,每天都有人检查温湿度,还会定期对酒的状态进行记录。
有一次,仓库的温湿度控制系统出了点小故障,工作人员马上就发现了,并且迅速采取了应急措施,修复了系统,避免了酒受到任何影响。
可是呢,到了取酒的时候,老张发现有一坛酒不见了。
老张着急了,找到老钱仓储。
老钱仓储赶紧调查,原来是一个新来的员工在盘点的时候,把这坛酒的记录写错了地方,以为是已经被老张取走了,就把它放到了一个角落里。
13份仓储合同案例

13份仓储合同案例案例一:受潮的大米。
老王开了个小粮仓,和大米批发商小李签了仓储合同。
小李存了一百袋大米进去。
可没过多久,老王发现粮仓屋顶有点漏雨,也没及时修。
结果一场小雨后,不少大米受潮发霉了。
小李来提货的时候可气坏了,说这大米都这样了怎么卖啊。
老王还想狡辩说是意外,可合同里写了他得保证仓库适合储存粮食呢。
最后老王只能赔偿小李的损失,这就告诉咱啊,仓库保管方得把基础设施维护好,别偷懒。
案例二:失踪的电子产品。
科技公司小赵和仓储公司老张签了合同,把一批刚生产出来的新款电子产品存进去,准备过段时间再推向市场。
可到了提货的时候,小赵发现少了好几箱。
老张说他也不知道咋回事,仓库一直都有人看着呢。
小赵可不干了,合同里明确了老张要保证货物的数量完整。
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是老张新雇的一个员工手脚不干净,偷偷把货给运出去卖了。
老张只能自认倒霉,赔偿小赵的损失,还得把那小偷员工送进警察局,这个事儿就告诉我们,仓储方对员工的管理可不能松懈啊。
案例三:错发的服装。
服装商小美和仓储公司大强签了仓储合同。
小美有很多不同款式和尺码的服装存放在大强的仓库里。
有一次,小美下了提货单,要发一批货给一个大客户。
结果大强的员工看错了单子,把别的款式和尺码的服装发出去了。
小美接到客户的投诉电话时都懵了。
大强一开始还觉得是小美的提货单写得不清楚,可一查监控,发现就是自己员工看错了。
按照合同,大强得负责把正确的货物发给客户,还要赔偿小美因为这个事情产生的名誉损失等费用,这说明仓储方发货的时候得仔细核对,可不能马虎。
案例四:火灾中的家具。
家具厂老板老陈把新做的一批高档家具存放在一个仓储中心。
这个仓储中心看起来还挺正规的。
可是啊,有一天仓库突然着火了。
原来啊,是另一个租户在仓库里违规使用电器,引发了火灾。
老陈的家具烧了一大半。
他去找仓储中心要说法,仓储中心说这是别人引起的火,和他们没关系。
老陈拿出仓储合同,上面写着仓储中心有保障仓库安全的义务,包括防止其他租户的不当行为危及货物安全。
拟定仓储合同及填写仓单案例

拟定仓储合同及填写仓单案例#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人):小李。
乙方(保管人):幸福仓储公司。
一、仓储物。
品牌为“超级酷”的山地自行车50辆。
这些自行车都是崭新的,颜色花花绿绿的,就像一群彩色的马在等待被安置。
每辆自行车都有独特的编号,从001到050。
配套的自行车头盔100个,崭新的头盔,各种颜色都有,就像彩色的鸡蛋一样,每个头盔都包装得好好的。
二、仓储地点。
乙方提供的位于阳光大道123号的仓库,这个仓库又大又宽敞,像个超级大的盒子,可以轻松装下甲方的这些宝贝。
三、仓储期限。
自[开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就像一场约定好的旅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都明确了。
四、仓储费用。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费用标准为每月3000元。
这个价格就像买一个舒服的小窝给这些自行车和头盔住一样。
2. 甲方应在每个月的10号之前支付当月仓储费用。
要是忘了付,就像忘记给房子交租一样,可不好哦。
五、货物的验收。
1. 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
乙方要像一个细心的检查员一样,看看自行车有没有刮痕,头盔有没有破损。
2. 如果发现货物与甲方描述不符或者存在损坏等情况,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就像发现宝贝有瑕疵要赶紧告诉主人一样。
六、货物的保管要求。
1. 乙方应妥善保管货物,要把自行车摆放得整整齐齐的,头盔也要放在专门的架子上,就像照顾自己心爱的玩具一样用心。
2. 乙方应保证仓库的温度和湿度适宜,不能让自行车生锈,头盔也不能受潮。
这就好比给这些货物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货物的出库。
1. 甲方需要提取货物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乙方。
这就像提前跟管家说要取东西一样。
2.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准备好货物,方便甲方提取。
八、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仓储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这就像迟到要受罚一样。
2. 如果乙方未妥善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乙方应当按照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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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2:仓储合同的签订一、实训目的:通过实训要求学生了解仓储合同的基本形式,掌握仓储合同的签订方法,把握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二、实训内容(及步骤):1、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大约2-3人。
2、由指导教师讲解基本格式,并出示式样。
3、案例分析(2个)案例1: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问:如何判罚才是正确的?依据是什么?案例2: 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
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
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4、讨论并回答上述问题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合同编制的内容:2004年6月3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
合同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2004年8月10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公司将所储存60万公斤小麦转让给了郑州市金象面粉厂。
请分组模拟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合同签订过程,并拟订一份仓储合同。
6、由学生根据设定的环境,模拟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仓储合同的洽谈,书写与签订。
四、实训要求:1、学生应积极参与,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2、撰写实训报告,记录学习的收获及心得体会。
五、实训考核要求占总成绩比例: 15%考核标准:仓储合同书写规范 30分合同签订的流程正确 20分洽谈用语符合商务规范 20 分仓单的背书转让符合法律的要求 10分实训报告完成认真按时提交 20分合计 100分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本文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
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
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
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第3 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
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问:仓储合同案例分析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
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
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最佳答案: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在你与对方立下合同的时候,可能双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体内容,合同立下的内容不详从而导致现在你们双方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