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实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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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法律案例(3篇)

仓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约定,仓储物为甲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服装,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服装运至乙公司仓库。

在仓储期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仓库内发生火灾,甲公司的服装部分被烧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然而,在火灾发生前,乙公司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烧毁的服装价值及甲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1.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2)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

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被告乙仓储公司为原告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存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然而,在仓储期间,由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原告甲公司遂要求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乙仓储公司拒绝赔偿。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2. 货物交付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

3. 仓储费用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4. 货物损坏照片及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被告乙仓储公司对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1. 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乙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

2. 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

3. 被告乙仓储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对储存的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

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4.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称不予采信。

5.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但根据仓储合同约定,被告乙仓储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货物损坏部分虽少,但已构成被告乙仓储公司违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仓储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货物损坏损失人民币xx元。

2. 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2018年5月,商贸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装卸、搬运等工作。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50元,保管期限为一年,共计12个月。

2018年6月,商贸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支付了当月的仓储费用。

此后,商贸公司每月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但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在存放期间出现了部分损坏。

商贸公司多次与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商贸公司向仓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仓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损坏的相关证据以及商贸公司支付的仓储费用凭证等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货物损失为5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就保管、装卸、搬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场地建立新的仓库。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明确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乙公司进行储存。

然而,在2021年7月15日,乙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因仓储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仓储人,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仓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为了保障产品的储存安全,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将公司部分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仓储物的性质、数量、仓储费用、保管期限、仓储物的损耗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甲公司存放的电子产品发生严重损坏。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500台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负责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如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发现仓库内存放的电子产品部分损坏,经清点,共有100台电子产品损坏。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5.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乙公司作为仓储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仓储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在仓储合同纠纷中,保管人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案例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案例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开了一家小酒厂,酿了不少美酒。

他想着把一部分酒先存起来,等过些日子再拿出来卖,说不定还能增值呢。

二、保管合同的故事。

老张有个好朋友老李,老李自家有个小仓库,平时就放些杂物。

老张找到老李说:“老李啊,我这有几十坛酒,放我那地方有点挤,你看能不能放你仓库一段时间,我给你点保管费。

”老李一拍胸脯说:“行啊,都是兄弟,谈啥钱,放着就是了。

”老张坚持要给点费用,于是两人就达成了一个简单的保管协议。

这其实就是一个保管合同,虽然很口头化、很随意。

可是呢,老李这个仓库条件比较简陋,通风也不太好。

过了几个月,老张去看酒的时候,发现有几坛酒因为受潮,酒标都有点模糊了,而且口感似乎也受到了一点影响。

老张就有点不乐意了,对老李说:“老李啊,你看这酒弄成这样,你得给我个说法啊。

”老李觉得很委屈,他说:“我都免费给你放了,还能咋样。

”从这个保管合同来看,老李虽然出于好意,但是他没有尽到一个保管人应尽的妥善保管义务。

即使他们之间没有特别详细的书面合同约定保管的具体条件,但按照常理,保管人也应该保证保管物不会因为可避免的原因而受损。

三、仓储合同的故事。

老张觉得把剩下的酒再放老李那不靠谱了。

他就找了一家正规的仓储公司——老钱仓储。

老钱仓储那可是相当专业,有专门的温湿度控制设备,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老张和老钱仓储签了一份仓储合同。

合同里详细写了酒的数量、种类、存放的要求(比如温度要保持在15 20度之间,湿度要在60% 70%左右),还有仓储的费用、仓储的期限等。

在仓储期间,老钱仓储按照合同的要求,每天都有人检查温湿度,还会定期对酒的状态进行记录。

有一次,仓库的温湿度控制系统出了点小故障,工作人员马上就发现了,并且迅速采取了应急措施,修复了系统,避免了酒受到任何影响。

可是呢,到了取酒的时候,老张发现有一坛酒不见了。

老张着急了,找到老钱仓储。

老钱仓储赶紧调查,原来是一个新来的员工在盘点的时候,把这坛酒的记录写错了地方,以为是已经被老张取走了,就把它放到了一个角落里。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3篇)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仓储作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涉及仓储物的保管、交付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一批货物存放于原告的仓库,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仓储费用、货物保管责任、货物交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将货物存放于原告的仓库。

然而,在仓储期间,原告因管理不善,导致被告的部分货物在仓库内发生霉变。

被告发现后,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分歧。

三、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霉变的赔偿责任?2. 货物霉变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3.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霉变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的规定,原告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

由于原告在保管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导致被告的货物发生霉变,因此,原告应承担货物霉变的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货物种类、数量、霉变程度以及原告在仓储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结合市场价格,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仓储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能尽到及时检查货物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仓储物的保管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及违约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仓储物,并收取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双重性质。

2. 仓储物的保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仓储物。

仓储的法律案例(3篇)

仓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保障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包括原材料的储存、产品的储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仓储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仓储费用、货物损失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简介1. 纠纷起因2021年6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仓库内储存的某批原材料数量不足,经核实,实际数量比合同约定少了20%。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仓储服务,导致其损失,遂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2. 双方主张甲公司主张:(1)乙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仓储服务,导致其原材料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公司违反仓储合同,应退还仓储费用。

乙公司辩称:(1)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失与乙公司有关;(2)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仓储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损失与乙公司有关。

同时,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1)驳回甲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2)驳回甲公司关于退还仓储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约定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签收仓储物时成立。

2.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存货人的权利义务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提供仓储服务,有权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有权要求保管人提供仓储物的出库、入库凭证等。

(2)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有权要求存货人提供仓储物的出库、入库凭证等,有权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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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2:仓储合同的签订一、实训目的:通过实训要求学生了解仓储合同的基本形式,掌握仓储合同的签订方法,把握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二、实训内容(及步骤):1、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大约2-3人。

2、由指导教师讲解基本格式,并出示式样。

3、案例分析(2个)案例1: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4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问:如何判罚才是正确的?依据是什么?案例2: 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

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

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4、讨论并回答上述问题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合同编制的内容:2004年6月3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

合同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2004年8月10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公司将所储存60万公斤小麦转让给了郑州市金象面粉厂。

请分组模拟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合同签订过程,并拟订一份仓储合同。

6、由学生根据设定的环境,模拟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仓储合同的洽谈,书写与签订。

四、实训要求:1、学生应积极参与,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2、撰写实训报告,记录学习的收获及心得体会。

五、实训考核要求占总成绩比例: 15%考核标准:仓储合同书写规范 30分合同签订的流程正确 20分洽谈用语符合商务规范 20 分仓单的背书转让符合法律的要求 10分实训报告完成认真按时提交 20分合计 100分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本文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

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

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

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第3 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

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问:仓储合同案例分析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

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

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最佳答案: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在你与对方立下合同的时候,可能双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体内容,合同立下的内容不详从而导致现在你们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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