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储合同的合同法案例范文
仓储合同(一)6篇

仓储合同(一)6篇篇1甲方(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存储货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二、仓储物的存储1. 存储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数量按照甲方实际入库单为准)。
2. 存储货物的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仓库质量与要求1.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仓库设施良好、安全、卫生,符合存储货物的要求。
如因乙方仓库条件不佳导致甲方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需确保仓库内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调控符合甲方存储货物的需求。
如因环境因素导致甲方货物损坏或变质,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存储期限与费用1. 存储期限自货物入库之日起暂定为_____个月,实际存储期限根据甲方需求调整。
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足够的存储空间。
2. 仓储费用计算方式为:按照存储货物的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具体费用为每月_____元/吨。
费用支付方式为每_____个月结算一次。
甲方逾期支付仓储费用,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仓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方所拥有的仓库中,乙方负责货物的保管。
合同中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仓储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仓单。
2021年2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存放在乙方仓库,并取得了乙方开具的仓单。
2021年5月,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方将货物出库,但乙方以甲方未支付全部仓储费为由拒绝出库。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出库。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仓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2. 乙方是否享有拒绝出库的权利;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全部仓储费。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存放在乙方仓库,并取得了仓单。
乙方在甲方未支付全部仓储费的情况下拒绝出库,存在违约行为。
2.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分析(1)关于仓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具有债权凭证的效力。
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可以请求仓储人交付仓储物。
本案中,甲方持有的仓单是合法有效的,具有债权凭证的效力。
(2)关于乙方是否享有拒绝出库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仓储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
但是,乙方以甲方未支付全部仓储费为由拒绝出库,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仓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支付全部仓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仓储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约定,仓储物为甲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服装,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服装运至乙公司仓库。
在仓储期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仓库内发生火灾,甲公司的服装部分被烧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然而,在火灾发生前,乙公司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烧毁的服装价值及甲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1.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2)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
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被告乙仓储公司为原告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存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然而,在仓储期间,由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原告甲公司遂要求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乙仓储公司拒绝赔偿。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2. 货物交付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
3. 仓储费用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4. 货物损坏照片及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被告乙仓储公司对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1. 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乙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
2. 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
3. 被告乙仓储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对储存的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
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4.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称不予采信。
5.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但根据仓储合同约定,被告乙仓储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货物损坏部分虽少,但已构成被告乙仓储公司违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仓储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货物损坏损失人民币xx元。
2. 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2018年5月,商贸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装卸、搬运等工作。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50元,保管期限为一年,共计12个月。
2018年6月,商贸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支付了当月的仓储费用。
此后,商贸公司每月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但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在存放期间出现了部分损坏。
商贸公司多次与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商贸公司向仓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仓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损坏的相关证据以及商贸公司支付的仓储费用凭证等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货物损失为5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就保管、装卸、搬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场地建立新的仓库。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明确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乙公司进行储存。
然而,在2021年7月15日,乙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因仓储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仓储人,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仓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为了保障产品的储存安全,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将公司部分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仓储物的性质、数量、仓储费用、保管期限、仓储物的损耗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甲公司存放的电子产品发生严重损坏。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500台电子产品存放于乙公司提供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负责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如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发现仓库内存放的电子产品部分损坏,经清点,共有100台电子产品损坏。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5.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损坏,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00台电子产品损失及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乙公司作为仓储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仓储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在仓储合同纠纷中,保管人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管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仓储、运输、配送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仓储业务中,物流公司却因一起仓储法律法规纠纷案件而陷入困境。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物流公司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为电子科技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仓储物品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仓储过程中,物流公司发现电子科技所提供的部分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电子科技协商退换货事宜。
电子科技同意退换货,但要求物流公司承担退换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物流公司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约定,电子科技所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电子科技自行承担责任,物流公司不应承担退换货产生的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电子科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承担退换货产生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与电子科技签订的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仓储物品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电子科技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电子科技提供的电子产品。
如果因物流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电子产品损坏,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根据《仓储法》第十八条规定:“仓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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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储合同的合同法案例范文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
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案例解析】
(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
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