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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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管理规定

新媒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市场部督促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司正面形象宣传,拓展投资者教育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同时,及时更新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提高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质量,扩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影响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对相关人员有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的,公司保留法律诉讼权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级、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第Leabharlann 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新媒体管理规定
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2019年最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编辑发布审核、信息安全制度等)汇总

2019年最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编辑发布审核、信息安全制度等)汇总

最新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编辑发布审核、信息安全制度等)汇总目录1.总则2.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3.职责管理4.维护管理5.内容发布和信息安全6.附则官方微博、微信平台(“两个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适应新媒体环境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舆论引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加强我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强化监督监管。

第二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

学校提倡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微博、微信。

第三条“XX大学官方微博”、“XX大学微信公众平台”是学校党委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利用新载体、新手段报道科大、引领舆论、沟通师生、树立形象的新媒体平台,已通过门户网站官方认证,是学校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XX大学官方微博的网址是:/xxxxxx,XX大学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号是:XX大学(XxxxUniversity)。

第四条凡以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账号,均属于学校的官方账号。

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名称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或学院名称的;由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

第二章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第五条凡以学校、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均应填写《XX 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微博、微信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XX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确有必要新建官方微博、微信的校内各二级单位,需填写《XX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通。

幼儿园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学校网站管理制度

幼儿园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学校网站管理制度

幼儿园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学校网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学校网站(以下简称“新媒体平台”)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传播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媒体平台是指幼儿园用于发布信息、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学校网站等。

第三条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幼儿园应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负责平台内容的发布、审核、编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网络安全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违规信息的发布。

第八条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九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应积极向上,传播正能量,不得发布负面、敏感、引起社会不安的信息。

第十一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应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得公开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和师生。

第四章发布流程第十三条所有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批准,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流程应明确,包括信息的撰写、审核、批准和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五条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记录和归档制度,便于追溯和审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学校微信微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微信微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利益,维护学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官方账号、教职工个人账号、学生社团账号等。

三、管理职责1. 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学校微信、微博安全管理制度,对平台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微信、微博平台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3. 教职工个人账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4. 学生社团账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

四、内容管理1. 内容发布(1)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稳定、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2)发布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3)发布内容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

2. 内容审核(1)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教职工个人账号和学生社团账号发布内容,应自觉接受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五、安全管理1. 账号管理(1)学校官方账号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账号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理。

(2)账号管理员应定期更换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2. 网络安全(1)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师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2)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对恶意攻击、黑客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解聘等处理。

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最新版】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最新版】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数据资源局承办,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的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信息采集编辑,按程序报审、发布。

各地各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指定专人专岗专责,及时报送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条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一)转载类信息。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家部委网站、省政府网站等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XX日报》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报送类信息。

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受理和办理反馈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类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

市情简介等概况信息;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简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文稿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采取“四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报送类信息中的“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类信息”,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受理和办理反馈信息,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审核发布。

二级审核:转载类信息,报送类信息中的“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信息”,按编辑(初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终审)二级审核程序办理。

三级审核:制发类信息,按编辑(初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二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终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社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社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XXX社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社团(以下简称“办事处”)和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职工对办事处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和谐的互助关系,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关于基层办事处建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要求,结合本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处严格按照总会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职工利益、服务于职工的宗旨及互助保障活动宣传扩大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办事处决定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事处全体员工。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四条办事处办公室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办公室门负责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及时解决收到职工反映的新信息、新问题,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后上报领导;同时负责办事处官方微博、微信的后台操作。

第五条办事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编辑、上报领导审核,批复后进行发布;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运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材料。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对日常工作中职工反映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第七条在办事处官方微博(新浪)、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办事处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1、办事处可转发总会或各地兄弟办事处的新公告、通知、新闻、帮扶活动等;2、各种会员受益案例、会议精神、业务活动宣传等;3、办事处形象宣传、文化建设、职工困难救助慰问宣传等;4、各种健康保养以及疾病预防方面的知识宣传;5、由各部门提出,经办事处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6、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制度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制度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官方微博、微信是我院深入开展检察宣传、检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铁路检察机关与广大铁路职工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官方微博、微信的安全运行,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局、科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四条政治处为官方微博、微信日常管理部门,政治处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微博、微信,对官方微博、微信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五条未院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本院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不得使用带有检察、检察官等字样的昵称。

第三章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与发布第六条政治处负责对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使用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进行清理,对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及敏感话题的微博、微信进行删除或通知技术科进行技术处理。

第七条微博、微信管理员应加强微博、微信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控制微博、微信管理帐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一般在1至2人),出现微博、微信管理人员流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八条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转发上级院或者一些法律常识等一般性信息的发布可以由微博、微信管理人员自行操作;对于涉及重要案件信息及社会敏感话题等信息或可能会对检察机关产生影响的信息应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官方微博、微信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

第十条严禁编发没有根据的谣言或未经核实的传言,不得发布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应积极利用微博、微信进行检察机关正面形象宣传,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

同时,及时更新微博、微信信息内容,提高微博、微信信息质量,扩大微博、微信影响力。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修订。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微博、(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微博、(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内部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行为,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准确、真实,并维护公司形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如果涉及信息发布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双方应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1.3 定义1.3.1 微博:指公司通过微博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内容。

1.3.2 (公众平台):指公司通过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内容。

第二章:发布准则2.1 法律合规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2.2 信息准确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该准确、真实、客观,不得编造、夸大事实,避免误导他人。

2.3 语言规范员工发布的信息应该使用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污秽、低俗、侮辱他人的表达方式。

2.4 保护公司机密员工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权限管理3.1 发布权限公司根据员工职责和需要,授予特定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权限。

未经授权的员工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3.2 审核权限公司设立信息审核人员,审查员工发布的信息内容,确保符合相关准则和规定。

第四章:责任与违规处理4.1 发布责任员工在微博、(公众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以公司名义发布违法、不实、虚假信息。

4.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文档相关规定的员工,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辞退等。

附件:1、微博、(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审核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宪法、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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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
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第九条注册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含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至少一项内容。

第十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清理。

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市场部督促其取消与公司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市场部统一管理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应加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控制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帐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一般在2至3人),避免多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使用相同密码;出现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流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二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养生、娱乐、人生感悟、公司日常经营资讯、促销信息、产品介绍、广告、员工活动等一般性信息可以由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自行发布及回复;对于涉及行业整体或公司经营的重大变化、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收购或对外投资、公司高层人事变动、公司诉讼、取得知识产权、技术突破等重要而未公开的信息或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信息应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发布及回复。

第十三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公司统一管理的所有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进行管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避免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

第十四条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不得擅自发布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内幕信息。

严禁编发没有根据的谣言或未经核实的传言,不得发布有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稳定运作的信息。

严禁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代客理财、非法证券发行、借销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提供传播途径。

第十五条公司市场部督促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司正面形象宣传,拓展投资者教育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

同时,及时更新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提高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质量,扩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影响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对相关人员有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法律诉讼权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级、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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