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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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创建及发展思路探讨

浙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创建及发展思路探讨

CONTEMPORARYECONOMICSNo.34,Dec.2016摘要:本文以浙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为样本,根据现场调研,采用层次分析法、专家咨询法,对采集的各类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展分析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浙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整体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需在完善考评机制、明确目标定位、重点集聚高端人才、提升核心创新能力等方面给予加强。

关键词: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层次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绩效评价;创建;发展思路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编号:2015F30013。

浙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创建及发展思路探讨方飞,张帆,鲍永成,吴其叶(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6)改革开放早期,浙江省各级政府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植引进了大量的“短平快”项目,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缺环短板现象日渐突出,已严重制约浙江省经济迈向新的高度。

2012年,为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补强创新链短板、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浙江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启动开展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

为了推进浙江省“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浙江省企业引领行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浙江省于2012年9月开始,开展了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为主体的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建设。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补强创新链短板、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的重要创新力量。

通过做强做大一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可大幅度提升浙江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加速浙江省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大批企业的技术进步带动全社会科技进步,以企业的转型升级推动整个经济的转型升级,保持浙江省科技和经济同步快速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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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980 期 )
人力社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 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审 计厅、 省外办、 省国资委、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 质监局、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体育局、 省安 监局、 省统计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旅游局、 省粮 食局、 省机关事务局、 省侨办、 省法制办、 省人防 办、 省咨询委、 省金融办、 省经合办、 浙江大学 工作安排: 2 月, 制定课题工作方案, 开展专题调研。 3 至 4 月, 形成总报告初稿。 起草政策意见稿。 5 月, 7 月底前, 完成总报告和政策意见送审稿。 五、 完善我省社会形势分析制度的对策研究 工作要求: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 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 深入分析省 情, 全面跟踪社会发展进程、 密切关注社会领域重 大事件和热点问题, 研究提出完善我省社会形势 分析统计制度、 报告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等的办法 和举措,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强同志主持 牵头单位: 省委政研室 参加单位: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信 访局、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发改 委、 省教育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 司法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卫生厅、 省统计局、 省食品 药品监管局、 省安监局、 省法制办、 省气象局 工作安排: 2 月, 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分工。 3 至 4 月, 开展专题调研。 5 月, 起草研究报告初稿。 6 月, 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 修改完成课 题报告。 六、 今后五年我省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思路 与主要任务研究 工作要求: 总结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我省 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成就、 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 要问题; 提出今后五年我省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 要求、 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任泽民同志主持 牵头单位: 省纪委 11 个市纪委及部分省直单位 参加单位: 工作安排: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3】21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科发条[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11〕23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1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省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2(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九)企业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碰头会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碰头会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碰头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浙科发计[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碰头会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79号)各重点企业研究院,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落实重点企业研究院重大攻关项目,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三方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经我厅研究,决定召开一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碰头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地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管理碰头会定于2014年5月30日上午9:30-12:00。

会议地点:省行政中心4号楼浙江省科技厅5楼科技厅会堂。

二、参会人员已建重点企业研究院负责人1人,相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业务处(科)负责人1人。

三、会议内容1.对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申报调整、合同签订及实施管理要求作相关说明,并就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组织方式调整听取意见。

2.介绍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纳入省财政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思路和要求,就2014年度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3.对落实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相关目标任务进行交流,征求《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管理试行办法》修改意见。

4.听取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项目实施相关意见和建议。

请各有关单位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会议。

附件:参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5月22日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政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

力争通过5 年的努力,建成10 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 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2 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 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 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 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 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 件,比2017 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 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 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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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
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进一步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规范管理,提升创新能力,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和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补强创新链短板、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的重要创新力量。

支持企业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和经济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全程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确定做强的产业链、协调落实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及支持政策、研究技术瓶颈主攻方向、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等相关工作。

(一)省科技厅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纳入科研基础条件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事中、事后考核
与评价服务监管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以下简称省级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分工牵头负责有关产业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提供人才保障。

(四)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监督检查财政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绩效情况,协同做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事中、事后评价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比选
第五条省联席会议按照“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三名”培育工程和“两化”深度融合等重点工作,制订当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明确各产业链省级牵头责任部门。

第六条省级牵头责任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做强产业链的调研与方案设计工作,以影响做强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作为主攻方向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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