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送礼”也要送明白——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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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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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摘要双节过后,相信不少财税工作人员开始繁忙的工作了,尤其是过节期间企业发生了不少“礼尚往来”的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企业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方案。

企业对内赠送礼品增值税方面(一)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文讲全:公司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全套账务税务处理

一文讲全:公司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全套账务税务处理

一文讲全:公司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全套账务税务处理关于公司购买礼品后,赠送给客户(相关人员),常常会作为“业务招待”处理。

事实上,这种“赠送”行为,并非“业务招待”。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来看:比如公司买了一些烟酒,如果请客户消费掉,这才是“业务招待”;如果交给客人,由客人带走,这就不能算是“业务招待”了,而是一种“赠送”行为。

更常有人,将赠送给客户的其他礼品,比如衣服、手表、金银手饰之类,也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账务处理,显然并不恰当。

这些物品根本无法用来“招待”客户,只是“赠送”给客户。

明确这个道理,相关处理也就好办了。

一、增值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同时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注:如果属于“业务招待”,则不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自也不得抵扣。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额,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一)按本公司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相应购进成本,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大致与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确定中的前两项类似。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向自然人“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并依“偶然所得”20%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需要提示一点的是,作为实物礼品,无法“砍下”其中20%予以纳税,且在现实中不可能叫受赠者交回个人所得税(那就好象是“骗子”了)的情况下,唯一可行做法,就是将“赠送”礼品公允价值,直接视为税后所得,倒算税前赠送金额,而由赠送方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赠送礼品市场价格1000元,则转换为税前赠送金额:1000÷(1-20%)=125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20%=250元相当于公司“赠送”客户1250元(包含1000元实物、250元现金),扣下20%部分(自然是250元现金)交税,将剩余80%税后部分(自然是1000元实物)实际交付给客户。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

按照上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2、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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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 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U]50号笫一条规 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 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 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空调50000.00

会计经验: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会计经验: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一、外购货物有区别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咨询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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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也要送明白——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一、外购货物有区别
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
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
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
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二、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
扣。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2.调增业务招待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

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
活动经费。

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

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派送给在门店经过的路人,该批辣酱成本为80元,外购、资产各占一半,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代扣个税(117*0.2=23.4元):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二)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同情形二。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情形二。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

送路人与送客户,同样是赠送,但其区别在于路人与餐饮企业并未形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关系,送路人更倾向于业务推广。

故在账务处理中借方不需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的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故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接受赠与者,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购买100元购物卡赠与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业务招待费,同情形二。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企业购入货物不满足企业资产的定义,故不适用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即不能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是应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的糖果100元赠与在门店经过的路人,并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代扣个税: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这种情形下,既不需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理由同情形三的中对个税处理的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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