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东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模板】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甘政办发〔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培育壮大总部企业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文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甘肃省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一、积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符合我省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对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各生态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审定。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23〕12号),现开展2024年度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郑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郑州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流企业。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按照《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第三章第十三条关于“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完整、真实、及时提供各项材料,材料要装订成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其中,“上两年度”指2022年、2023年。

申报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的,在规定材料的基础上,需增加提供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载重量佐证材料(合同)或增加提供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储面积佐证材料(合同)。

如果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2022年、2023年)在营收方面满足超过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的条件,需增加提交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的,如果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2022年、2023年)在营收方面满足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20%的条件,需增加提交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认定程序(一)申报。

申报企业于2024年8月1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向企业所在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于2024年8月14日前向市商务局出具推荐文件并报送相关材料,电子版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发送至市商务局物流处邮箱*****************。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宁政发〔2016〕1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宁政发〔2016〕1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关于认定第四批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宁政发〔201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宁政发〔2012〕1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楼宇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市政府研究决定,认定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南京市第四批总部企业。

全市各相关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引导总部企业集聚,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南京市第四批总部企业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南京市第四批总部企业名单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福联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结束——。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高中层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的要求,结合上级纪委2018 年度部署和集团纪委全年工作计划,现就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开展违规设立小金库、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违规做业务、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等经营性活动、金融活动突出问题六项专项整治,着力构建风清气正、公平公开的企业经营环境。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及方式(一)违规设立小金库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类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问题。

(二)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违规做业务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以投资入股、改头换面等形式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和中介服务。

以及在与本人履行职务相关联的业务往来企业及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证券市场投资及经批准的入股、参股除外),发生业务往来,或发生借贷、租赁关系。

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对此类举报事项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三)违规从事第二职业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本人在工作时间内或利用公司资源违规在外兼职和从业。

(四)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严格执行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严肃查处通过打招呼、“白手套”等方式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

重点整治:一是不招标,直接承揽业务的问题;二是独家议标的问题;三是某些采购品类竞争性不充分的问题;四是规避招标问题;五是虚假招标问题;六是围标串标问题;七是其他严重违规招投标问题。

重点排查集团公司各级高中层管理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以及所涉及的腐败和责任缺失问题。

(五)继续开展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金融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关于开展制度评审与制度修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度评审与制度修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度评审与制度修订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管理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公司改革后机构、职责、流程的变化情况,现组织开展公司级制度评审及制度修订计划填报工作。

具体工作与相关要求如下:1、企业管理处根据《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优化调整的决定》要求,收集、查阅制度管理系统和公文系统制度发布情况,整理汇总形成公司级现行有效制度清单(见附件1)。

2、各部门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机构调整后的职责划分和流程梳理,以及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集团公司制度承接等情况,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现行有效制度组织评审(制度评审单见附件2),并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评审专业制度体系架构,通过查漏补缺、合并同类项,优化制度架构,确保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宜性;二是对单项制度进行逐一评审,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权责清晰。

对业务规范的权责界定既覆盖全面、不缺不漏,又清晰准确、不交叉冲突,符合各部门和单位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

——流程准确。

对业务规范的流程程序或方法清晰准确、可操作。

——约束合理。

制度要求具体不笼统,约束力度合理,人为裁量权低,符合工作实际。

——制度协同。

与关联制度衔接有序、协调一致、联动配套。

——文字规范。

文字简洁明了、严谨规范、层次清晰,符合制度用语指引要求。

3、各部门依据评审结果拟订本部门需要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制度,填报制度制修订计划(见附件2),并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间,原则上需在年底前完成制修订工作。

4、制度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新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采用新制度模板起草,并编制制修订说明、业务职责分工表、宣贯计划等。

5、制度评审表和制修订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8月15日前报送企业管理处,电子文档发送到:。

(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管理处附件1:公司级现行有效制度清单(2018年7月)附件2:制度评审表和制修订计划表现行管理制度评审表部门:评审人员:部门领导审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9•【文号】厅字〔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榕政办〔2017〕37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2017年第三批总部企业的通知
榕政办〔2017〕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认定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为我市综合型总部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兑现扶持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2018年度XX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XX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XX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开展2018年度XX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现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XX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辖企业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已认定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企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下属企业机读资料;
3. 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4.该企业与区办事处签定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5.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一式三本),书册要求有封面(注明申报企业名称和申报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目录、分页,书册侧边标注企业简称,于10月12日(周五)前报XX区经信局(XX区办事处3楼312办公室)。

附件: 1. XX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申请认定XX区总部企业承诺书
3.关于印发XX市XX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XX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
2018年9月12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
附件1:
年度XX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申报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2.本表填写不下可自行加行加页。

附件2 申请认定XX区总部企业承诺书
XX区办事处:
本企业已经认真研究《XX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全部
内容,接受该文件对总部企业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承诺在认
定为XX区总部企业之日起,6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XX区、
不改变本企业在XX区的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

如有
违约行为,将退缴所获奖励和补助,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