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7384)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7384)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7384)

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 银行(下称“本行” )客户信用评级

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

管指引》(银监发 [2008]67 号)以及《 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

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

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

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

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

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

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

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

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

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

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 A、 B、 C、 D 四大类,分为 AAA、AA、A、BBB+、 BBB、 BBB-、 BB+、 BB、 BB-、 B+、 B-、 CCC、CC、 C、 D 十五个信用等级。 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

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

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

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

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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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

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

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

可能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

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级。

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

但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级。

B- :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

CCC:信用较差,偿债能力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高。

CC:信用很差,偿债能力很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很高。

C:信用极差,几乎无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极高。

D:截至评级时点客户已发生违约1。

第六条债务承受额

债务承受额是本行在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

和方法核定的、反映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本行授信承受能力的内部

参考指标。对客户核定债务承受额,不意味着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

1违约定义详见《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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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等量授信。债务承受额是本行对客户核定授信总量、进行风险监控的参考

因素。

第三章评级对象第七条凡申请或正在使用本行授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须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债务承受额。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并

持有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公司融资授权的非法人企业(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该类客户具有借款人资格。

(二)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工商机关核发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

上述非法人企业客户若申请本行公司授信,应纳入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范围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第一类非法人企业,如果编制了独

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使用其本身的财务报表评级;如果没有编制

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采用其上级法人公司本部的报表进行信用

评级,但不应高于上级法人公司评级结果。

第八条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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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级评定,不需核定债务承受额。

第九条申请或正在使用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

人客户,不在本办法执行范围之内,其中:

(一)金融机构客户,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

户,按照本行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

(二)国家机关客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

立法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等暂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法律实体,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仅叙做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

系监管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其评级结果由分行终

审认定。

第四章评级模型

第十一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分别采用一般统

计模型和打分卡模型。

第十二条一般统计模型

一般统计模型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一系列定量和定性指

标,计算客户在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并根据该违约概率确定客户

的信用等级。模型使用的定量指标主要是客户的财务指标,例如:

现金比率、债务覆盖率、存货周转率、税前利润率、资产负债率、

资本周转率等,定性指标全部是客观定性指标。模型指标与具体的

评分标准有可能根据模型返回检验结果进行调整。本模型用于对一

般企业的评级。

一般统计模型共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大型制造业、中型制造业、大中

型建筑和公共设施业、大中型服务业、小型制造和公共设施业、小型服务业。

行业类型划分以及具体包括的子行业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第十三条打分卡模型

打分卡模型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

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项指标评分之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本模型用于对事业单位、新组建企业的评级。

打分卡模型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

(一)事业类模型适用于事业法人,包括三个子类型:

1、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

2、教育机构,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等;

3、其他事业类,包括除医疗和教育机构以外的事业法人。

(二)新建类模型,适用于符合新组建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

细分子类型。

第十四条新组建企业标准

(一)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新设合并、分立后名称变更的企业客户

属于新组建企业,吸收合并不视为新组建企业。

(二)到评级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年度,由于在

前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未编制前一年度会计报表或无法提供前一年度完整的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

客户原则上属于新组建企业。但以上情况主要适用于建设期超过两年的大型生

产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公司等。

(三)对于改制企业,无论企业改制采用何种方式,应遵循 "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如果企业的经营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两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能有效衔接,则不采用新建类模型评级。

第十五条在选择客户适用的基本评级模型时,按以下顺序判断: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非新组建企业类。然后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和规模,选择具体适用的评级子模型。

第十六条各模型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1-1 和附件 1-2 。

第五章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

推翻和评级更新。评级发起与评级审核认定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评级时效。原则上,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认定或上报工作。工作时效的计算不包括评级发起部门补报材料时间。年度集中评级期间工作

时效要求根据集中评级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评级频率。原则上,存量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

行一次,每年度集中评级时间为第二季度,新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

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当客户信用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

及时发起评级更新。

第二十条评级有效期。

(一)采用年度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决算日后18 个月。

(二)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

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等)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年份次

年的 6 月 30 日。

(三)采用当年财务报表发起评级,并对评级结果认定后,采

用往年财务报表评级的结果自动失效。

(四)对于特殊企业(如下半年才发布上年年报的特大型国有

企业),若 6 月 30 日前无法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则上年度评级有效期顺延至提供年报评级后为止,原则上不超过当年8 月 31 日。

(五)债务承受额有效期与评级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

为提高客户评级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客户评级结果的客观准

确,本行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管理制度,认定规则和使用规定详

见相关规定2。

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对其做降级或扣分处理外,应从严从紧审

核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审核及合理性判断。

(一)不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衔接。如不衔接,财务报表附注或借款人应

出具说明材料,业务部门及风险部门应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二)不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更换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无故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借款人,应对其财务信息质量予以特别关注。

(三)不同年度财务报表中相同会计科目、财务比率等是否出现异常波动。如存在异常波动的会计科目,应结合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综合判断其合理性。

(四)同一年度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勾稽关系。通过判断其

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可间接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2详见《 xx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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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级时点是否使用较早年份的财务报表。如由于种种原

因,评级时点客户不能提供上年度末的财务报表、而采用两个年度前的年报进行

评级,则应从严从紧审核该借款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与合理性,尽量获取能够反映借款人最新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如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等),动态修正评级结果,并对尽责审查人员等做出必要提示。

(六)被评级人是否为本行新客户。应适当加大对新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性

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保证本行新增客户的质量。

(七)对于治理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欠佳、扩张快、摊子大、资本运作及关联交易频繁、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民营或非民营企业,

要尤其关注其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适当加大对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

审核力度。对于此类客户,原则上不允许向上推翻。必要时应通过向下推翻来真

实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六章评级发起

第二十三条评级发起。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调查、分析的基

础上,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对授信客户核定客户债务承受额,

将信用评级材料报送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授信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发起部

门。

发起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发起客户信用评级。分支机构评级发起部门在调查、分析、核实

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将初评结果和相关

材料报送同级行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应根据各级审核人员的要求补充审核要件。评级发起部门需对评级材料的真实性、

合理性进行审核判断,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完整性、

合规性和及时性负责。客户经理需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其与原件相符。

(二)对于符合评级更新条件的客户,应按权限和流程及时、主动发起

评级更新。

(三)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的最新结果,及时核对、更新信贷系

统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评级信息,确保信用评级结果在相关系统内得到及时、准确维护。

(四)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查,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监控检

查工作。

(五)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和频率。

第二十五条评级发起原则上以年度报表为基础,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表(如月报、季报、半

年报等)的评级,评级人员应严格控制,并加强人工判断和管理监控。

第七章评级认定

第二十六条评级认定分为专业审核和终审认定。

(一)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门评级专业人员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审核,

审核后将本级机构认定权限内的评级报送本级机构有权认定人认定,将超本

级机构认定权限的评级报送上级行审核。

(二)终审认定。有权认定人对认定权限内的客户信用评级

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及获得评级认定转授权的中

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对评级发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填报信息与审核要件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于数据填报有误的,返回发起部门修改;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评级结果进行向下调整;审核后,根

据评级认定权限,将审核结果报送有权认定机构。认定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同级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和后评价。

(三)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一)、(二)两项工作

内容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客户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人员、配合总

行开展信用评级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

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一)、(二)两项工作内容外,还负

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包括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培

训总行业务部门和一级分行评级人员,按季汇总分析汇报全行客户评级结果及

变化情况,每年应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客户评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应下设客户信用评级专门机构或职位,配备评

级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客户信用评级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 xx 银行

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该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所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经过具

备资格的评级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有权认定人终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除总行指定的特殊客户和区域外,本行客户信用

评级认定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和总行风险管理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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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一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分管客

户评级工作的部领导是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有权认定人。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

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有权认定人及其受权人对评级结果

负责。

第三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权限

(一)一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发起的存量客户批复授信

总量或全口径授信余额达到 1 亿元以上(含)、新增客户拟申请授信总量达到 1 亿元以上(含),且初评结果达到 BBB-级以上(含)的客户信用评级。

(二)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全部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的信用评

级。

(三)全行所有申请评级向上推翻的客户信用评级。

第三十二条一级分行认定权限

(一)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总行认定权限以外的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全部担保客户的信

用评级。

(三)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仅叙作低风险业务

的客户信用评级。

第三十三条一级分行转授权规定

(一)对总行直属分行的转授权。对于直属分行业务部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评级认定权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直属分行。

(二)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转授权。对于中小企业业务部门

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根据授信管理专项规定,授权辖内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认定。

(三)转授权方案由一级分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备

总行。

第三十四条一级分行权限内认定的授信客户,在评级有效期

内发生批复授信总量金额或授信余额变动后,如超出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评级发起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和程序发起并报总行终审认定。

第八章评级推翻

第三十五条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

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形式的评级推翻,都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人

员应在审批流程中明确阐述推翻依据。

第三十七条向下推翻是指评级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

型输出等级在评级系统内进行等级下调。后手审核人员可对前手审核人员的向

下调级进行回调,但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模型输出等级。

第三十八条向下推翻的原则。评级人员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

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信用等级真

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向下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下推翻,

具体要求详见《xx 银行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四十条向上推翻是指评级发起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有上调要求,发起向上推翻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向上推翻仅适用于使用一般统计模型评级的授信客户,其他评级客户不得进行向上推翻。

第四十一条向上推翻的原则。各机构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

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

及时提出评级向上推翻申请。

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核评级发起部门的申请,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把握好推翻的客户数量和质量。

总行对各行向上推翻的总量和推翻幅度进行终审控制,其中对于推翻幅度超过两个等级的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进行业务审核

外,还进行技术测试。总行对推翻的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向上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推翻,

具体要求详见《xx 银行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九章评级更新

第四十三条评级更新包括年度评级更新和动态评级更新。第四十四条

年度评级更新是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的评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动态评级更新是指客户在年度评级更新后的有效期内,客

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评级发起部门及时进行的评级。

第四十六条动态评级更新的原则。动态评级更新应遵循及时、主动、

审慎、有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在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

第四十八条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担保客户转变为授信客户,应及时发起评级,并按授信客户评级认定权限报批。如客户情况未发生变化,信用等级应保持不变,只增加核定债务承受额;如客户

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并核定债务承受额。

第十章特殊类型评级

第四十九条集团客户信用评级

(一)集团客户评级范围。本章所称“集团客户”指纳入《 xx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2009 年版)》管理范围的集团客户。原则上,应对集团客户、集团板块、集团成员分别进行信用评级。

(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应基于集团合并报表。评级发起部门应尽量获取集

团合并报表,如果由于集团客户尚未编制合并报表,

或集团客户属本行管理意义上的集团而非实体集团、因而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

暂不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集团客户评级职责分工

集团客户及板块牵头行负责组织集团客户及板块信用评级的发起、

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

集团客户参与行负责所管辖集团成员的信用评级发起、审核、

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同时,各参与行有责任根据牵头行要求,配合实施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各项工作。

(四)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客户评级的具体要求与单一客户相

同:

1、集团客户履约情况、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集团母

公司(本部)的情况掌握,如本部在本行无授信,可参考其他重要

成员情况掌握。

2、集团客户的评级类型选择,以集团营业收入中占比最高的

行业选择主行业进行评级。

3、当以集团母公司为评级对象时,应以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和

财务报表进行评级。如果确属无法获取母公司报表的,可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应将集团合并报表内“长期股权投

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无效资产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并在此基础

上酌情进行等级下调。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控制审核此类评级。

第五十条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一)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

小企业客户。

(二)评级权限。一级分行可将评级认定权限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转授

权,转授权方案需报备总行。

(三)评级流程。执行与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管理相适应的简化流程,

审核人员须具备“ xx 银行评级专业人员资格”。

(四)职责分工。根据转授权方案,评级认定机构需对评级结果的准确

性负责。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若转授权后不直接参与评级,

仍要承担管理职责,应通过政策制定、指导培训、检查考核等方式,保证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评级工作质量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异地客户信用评级

药品安全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安全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为,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宜兴市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药械使用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安全信用评级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和药械使用单位信用信息档案,按照《宜兴市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初评,并按照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四条药械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联系方式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第五条信用等级分三级管理(A级、B级、C级)。A级为守信单位,可以参加本年度“质量诚信单位”的评选,下年度监管频次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一次;B级为为合格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质量诚信单位”的评选,下年度监管频次不得少于二次。;C级为失信单位,将作为下年度重点监管单位,在我局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曝光,暂缓各项行政变更审批,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在下年度中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监管频次不得少于四次。管理相对人是个人,并在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药械安全信用评级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动态评定。根据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每年进行升级或降级。 第七条对存在两次以上不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药品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如有不良经营行为,该药品连锁企业即被降低信用等级。 第九条对评定出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激励与惩戒措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文件 农银发[2003]135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2.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修订说明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贷款业务信用等级办法通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农业银行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 第六条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

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1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3) 第四章VIP卡管理 (4) 第五章贵宾客户服务 (5)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银行贵宾客户优惠服务明细》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贵宾客户

管理工作,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个人客户差异化营销和分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是指符合本行个人贵宾客户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VIP卡,是指为个人贵宾客户所发放的银行卡,是贵宾客户的身份象征。它除具备借记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包含服务优惠、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功能的高端借记卡。银行VIP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三种。 第四条个人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为符合评定标准的个人贵宾客户发放相应的VIP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和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是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VIP客户的管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个人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为个人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第八条银行全行的VIP客户评级量化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九条总行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评级功能为个人客户进行评分,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客户即可为银行个人贵宾客户。各机构可根据分值与客户级别对应关系,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为其申请对应的VIP卡。对应关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管理制度]加盟商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加盟商信用等级管理制 度

加盟商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调查壹.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运营情况 5.企业财务情况 6.本公司和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二,客户资信资料能够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和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三,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壹条公司关联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和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壹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关联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五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业务合作壹年或之上。 (2)过去2年内和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守法运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最近连续2年运营情况良好。 (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过往2年内和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经常不兑现承诺; (3)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生产、运营情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发现有严重违法运营现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资料之企业主要管理制度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资料之企业主要管理制度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企业信用等级报告资料之企业主要管理制度

目录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2) 质量管理制度 (4) 安全管理制度 (12) 环保管理制度 (18)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7)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0)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1) 项目管理制度 (44) 项目经理管理制度 (51)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52)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力度,加强管理资源使 用的合理性、针对性,更好的调配公司的各种资源,进一步规范合 作单位的各类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联营合作单位。 第二章分类方法及标准 第一条分类标准,合作单位分为A、B、C、D四级,对不同类的项目进行不同的分级管理。 1、A类,是指公司合作三年以上,在公司完成产值8000万元以上,有很强的管理团队,有很强的资金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均能自行解决,或者在公司帮助下解决,对公 司不产生不良影响,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及时缴纳管理费 及各项费用,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 2、B类,是指完成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者与公司合作6年以上的,无不良行为的,有一定的管理团队,有一定的资金能力,无不良经 营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均能自行解决的,或者在公司 帮助下解决,对公司未产生不良影响,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及时缴纳管理费及各项费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 3、C类,是指首次与公司合作的合作单位或者上年度有不良行为的 合作单位,发生事故等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对公司不产生不良影 响的,未及时缴纳管理费及各项费用。 4、D类,连续两年因不良行为被评为C类的合作单位,或者上年度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二条分类方法,分类采用综合评定法,主要依据为合作单位 十年来的与公司合作的项目情况(占30%),事业部对上年度经营行为的评价(10%),事业部内部的上年度检查工地的结果 (10%),合作单位的管理能力及资金能力(20%),公司工程管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docx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 (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

客户信用风险评定管理制度

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由于客户信用风险给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损失,保证公司信用付款(预付帐款、赊销帐款)的安全回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业务部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客户信用风险及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客户信用风险是指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客户,其在自身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者素质、管理方法、资本运营、生产水平、经营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造成其在资金支付、商品交付过程中出现危机,使公司对其的预付款项、赊销款项无法安全回收,致使公司出现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公司与客户在交易结算过程中采用预付款、赊销方式时使用客户信用单据评定指标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司按客户信用评定等级设定预付、赊销额度或比例,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越高,与其交易的安全性越低,公司对其信用额度越低;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越低,与其交易的安全性越高,公司对其信用额度越高。 第三章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要素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由客观评价指标(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主观评价指标组成。 其中:财务数据指标权重占50% 非财务数据指标权重占30%

主观评价指标权重占20% 第六条财务数据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总额、经营性现金流量、资产总额六项指标。 其中:资产负债率权重占10% 流动比率权重占10% 净资产收益率权重占10% 销售收入总额权重占10% 经营性现金流量权重占5% 资产总额权重占5% 六项指标权重合计50%。 第七条非财务数据指标包括国别、营业年限、所有制、公司品牌、质量认证、政策性业务六项指标。 其中:国别权重占5% 营业年限权重占5% 所有制权重占7% 公司品牌权重占4% 质量认证权重占4% 政策性业务权重占5% 六项指标权重合计30%。 第八条主观数据指标包涵客户经营稳定性、客户人员总体素质、客户对五矿的依存度、客户与公司合同履约率、客户市场知名度、客户经营发展趋势六项指标。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赊销业务管理,降低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优化客户资源,促进市场开发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客户的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对客户的价值分析,特别是信用分析,以公司授信的方式对客户赊欠额度的实行差别化的管理。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行赊销的客户。 三、客户信用管理的目标: 1.信用管理完成率,即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客户占实行信用管理的客户比例达到100%。 2. 自发货之日起6个月未回款的客户(业务)为零。 3. 每半年度对账完成率为100%,对账及时率为100%。 三、信用评估 1.材料的准备: 1.1客户的法律资质:客户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成立,并依法经营的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可以反映企业的行业,实力等信息。 1.2客户的其他资质:主要是ISO9000认证、ISO14000认证等权威机构的认证。可以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等。 1.3客户的交易金额:近2年的交易的金额状况,反映企业的发展状态,企业的发展规模。 1.4客户的盈利情况分析:近2年的交易的某客户的收入利润状况,反映客户对企业的贡献。 1.5回款状况:客户年度回款总额,是否在我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回款,是否按照合同期限回款等。反映企业的资金状况,信誉程度。 1.6主观评价:业务员、销售经理等对客户的印象评价; 1.7不良信息记录:对帐不良记录;客户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客户承诺后也未按期付款;其他情况。 2.设立客户价值评估小组: 2.1市场部由专人对客户材料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2.2市场部长负责提出客户价值评估的初步等级方案; 2.3财务部负责对初步方案的评定; 2.4 确定方案上报财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3.评估办法: 3.1采用分数评定法进行评估 3.2分值设置: 项目 分值 说明 备注 法律资质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doc 9)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doc 9)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6〕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十)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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