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虚假信息犯罪的必要性及不足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了。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

397法治时空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根据2020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0%。
互联网在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也成为网络虚假信息滋生、传播的温床,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严重损害了以网络空间为代表的新兴法益,侵害了网络用户等群体的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作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具有上述特点。
针对该行为,刑法虽进行了相应规制,但尚有不足,难以防控和应对层出不穷的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侵害网络法益的行为,为了维护网络用户等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现有刑法规制基础上,着眼于未来网络发展,借鉴国外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有益经验,对现有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法对此规制路径。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界定对“网络虚假信息”与“网络谣言”的关系进行区分是研究网络虚假信息的第一步。
实践过程中、理论界的学者们很大一部分会把网络谣言认定为网络虚假信息,认为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形成了很强的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谣言”并进行处罚。
而且民众普遍认同了此种做法。
可谣言果真等同于虚假信息吗?“谣言”英文翻译为“rumor”,1947年,传播学学者Allport & Postman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
在我国的《辞海》中对谣言的解释为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从中外理论对谣言的解释来看,谣言并非都是虚假的信息,也有可能是未被证实的信息。
通过研究对谣言的不同解释,总结出谣言三个特性:谣言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和舆论性,但并非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谣言也许是凭空捏造的信息,但也不排除是没有被证实的真是可靠的信息;谣言关系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有时其传播主体并没有主观恶意。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丁巧尔;刘海璇【摘要】False litigation, which causes serious damage to the judicial order, needs to be regulated by a special law. In 2012,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clearly separated and regulated false litigation. In August 2015,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speciifcally added articles of the false litigation and made it a independent crime, which realiz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with the civil law, but many problems still lies in the provi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The author researches on the connectionof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from the view of false litigation, analyzes the new articles of false litigation in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and put forward 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mbin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to crack down on the false litigation.%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危害司法秩序,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聚焦刑法修正案(九) 编造虚假信息后果严重

而对 于 于 文 华 发 布 的 假 消 息 ,阎 肃 儿 子 阎字 表 示 原 谅 于文 华 ,称 不必 去 苛 责 ,要 宽 以待 人 。
消 息一 出 ,很 快 被 各 大 网络 转 载 ,就 在 记者 核 实采 访 过 程 中 ,不 少 业 内人 士 也 纷 纷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求 证 ,随 后 刘 和 刚 、王 丽 达 等 圈 内人 士在 朋 友 圈 “辟 谣 ”: “亲 人们 ,已证 实 阎老 一 切 安 好 ,谢 谢 大 家 关 心 ,请祝 福 他 老 人 家 早 日康 复 ,致 敬 !” 中国 人 民解 放 军 军乐 团 音 乐 总 监 于海 表 示 ,听 到 网传 消 息 后 赶 忙 联 系 他 们 团 长 ,知 道 网上 是 假 消 息 ,老 人 家如 今 安 好 。
律 师 分 析 是 否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首 先 看 发 布 信 息 的 内容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李建 明教 授 表 示 , 《刑 法 修 正 案 (九 )》第 291条 的规 定 ,重 在 打 击 扰 乱社 会 秩 序 f包 括 网络 秩 序 ),造 成 社 会 恐 慌 动 荡 的 虚 假 信 息 ,而 这 些 信 息 也 是 有 具 体 明 确 指 向 的 ,即编 造 虚 假 的 “险 情 、疫 情 、灾 情 、警 情 ” ,可 见 ,并 非 所 有 的发 布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 虚 假 网络 信 息 的 ,都要 纳 入 刑 事 处 罚 之 中 。 本 次 事 件 应 属 民事 侵 权 获 家 属 原 谅 可 免 于 法 律 责 任 具 体 到 于 文 华 发 布 “阎肃 去 世 ” 的假 消 息 ,李 建 明 教 授 认 为 ,这 应 该 属 于 民事 侵 权 范 畴 ,如 果 一 定 要 认 真 追 究 ,那 么 ,阎 肃 本 人 及 其 家属 可 以 向 于文 华 依 法 申请 民事 赔 偿 ;也 可 以 报 警 ,由警 方依 据 国家 打 击 网络 谣言 的规 定 ,对 于 文华 进 行治 安 处 罚 。不 过现 在 , 于 文 华 意 识 到 错 误 并 道 歉 ,阎 肃 家属 也 已原 谅 了她 , 所 以 ,这 时再 追 究于 文 华 的 法律 责 任也 没 必 要 了 。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已经 吹 晌 建 设 网络 强 国 的 号角 , 在 此 大 背 景 下 , 《刑 法 修 正 案 (九 )》的正 式实 施 , 我 们 相 信 必 将 给 网络 上 那 些 仍 然 游 走 在 法律 边 缘 的 人 们 以 法律 震 慑 ,让 他们 重 新 意识 到 背 上沉 甸 甸 的责 任 , 更 能 给 普 通 网 民们 注 以 信 心 ,共 同 维 护 网 络公 信 ,还 网络空间一片清朗的天空。呦
对《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

对《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李瑞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加新罪,扩充旧罪,增加罚金的方式扩大了犯罪圈。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扩大是必要的,但只能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犯罪圈的扩张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但是也有以下副作用:刑法过度化,刑罚权膨胀;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严重;不利于刑法效益的实现关键词:犯罪圈;扩张;影响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195-02作者简介:李瑞,男,甘肃政法学院,2017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现状梳理到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这十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主要方式是增加新的罪名、更加严密的描述旧罪状以及修改法定刑等。
刑法的频繁修改说明社会的发展,刑法需要修改来解决更多的社会矛盾。
扩大犯罪圈的好处主要有三点:一是新的危害社会和人权的产生,旧刑法无法应对这种变化,需要及时的修改刑法度这种新的危害行为予以制裁;二是降低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将更多行为纳入犯罪,能够增加行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三是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作为犯罪处理,能够保证处罚程序的公正,更好的保障行为人的权益。
二、《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表现(一)增设罪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所以刑法要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以刑罚,首先必须将某种行为通过立法纳入自己的处罚范围。
通过刑事立法增加罪名扩大对社会控制的范围。
立法者之所以不断增加新的罪名,将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许多罪名的设计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要实现对社会的管理职能通过增设新的罪名。
伴随社会的发展,犯罪圈的扩张是必然的,因为刑法要将不断出现的新的侵犯法益的行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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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虚假信息犯罪的必要性及不足摘要:为加强对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谣言的刑法管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具体方法是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是我国在全媒体环境下治理网络信息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
但不难看出,增设本罪在立法层而有许多尚需完善。
因此,笔者尝试对设立本罪的必要性进行探析,并分析其不足之处,以期能探究出有益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策。
关键词: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社会秩序一、完善虚假信息犯罪之必要性(一)网络谣言及其危害1、网络谣言的概念关于“谣言”一词,谣言在《Webster English Dictionary》中被定义为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人们一时不能分辨真假的、没有经过证实的闲话或传闻,综合其他国外文献,谣言“未经证实,广为流传”几乎获得了一致认同。
本文所要考察的谣言是“社会谣言”,它的产生、传播、影响与社会密切相连,它关乎社会问题,隶属于社会传播,具有社会意义1。
由于本文系在刑法框架下对网络谣言进行研究,而散布无事实根据的信息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需要刑事手段介入治理的网络谣言应该同时符合犯罪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因此网络谣言犯罪应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传播毫无事实根据信息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网络谣言的成因高科技快速发展,网络时代的信息失衡与信息不公开,网络谣言的行为成本过低及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打击不力,市场经济的冲击、渗透、影响以及西方国家对我国网络和传统媒体的渗透2等因素均促成了网络谣言的形成和猖獗发展。
1张存.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D]. 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2朱继东,李晓梅.网络谣言泛滥的根源及对策[J].新闻爱好者,20133、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0日,经媒体报道,案情曝光的案件有80起,涉及相关人员160人。
从内容上看,造谣内容最多的为煽动危害公共安全谣言,占比51%。
紧随其后的是攻击政府谣言,占比19%,以捏造、夸大灾害事故为造谣内容的占比10%,(详见图表一)。
表格1图表一表格2图表二从以上统计图表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是极大的。
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但是日益猖撅的网络谣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如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后的抢购风波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网络谣言还会强烈的冲击社会生活秩序,如由网络谣言引起的“增城事件”,该事件的起因是有人把一张政府工作人员正常执法的图片附一些虚假的蛊惑性的言论上传到网络上,从而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政府、打砸车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3。
3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十起网络谣言案例[网络](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完善之必要性在我国刑法中,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分为专用罪名和非专用罪名。
专用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专用罪名都明确的指出了犯罪的行为表现,可以直接适用专用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4。
寻衅滋事罪之前并没有被用于处罚网络谣言这一犯罪现象,其被用于处罚网络谣言犯罪是在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们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处罚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行为人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传播,或行为人组织、指使其他人员在网络上传播,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根据《解释》,某些网络谣言被纳入了传统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管辖范围,一定程度上造成口袋罪的过度扩张。
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下,司法解释为了打击网络谣言,将这个传统口袋罪的外延向网络空间延伸,在刑法解释上有过于扩大之嫌。
随着网络社会的情况越来越多样化,以及其所具有的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殊性,一味的只采用口袋罪来兜底已经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应该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制定网络犯罪的全新罪名体系。
现在的信息社会下,虚假信息已经不是个别特例现象,产生的不良影响波及整个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是一种长期存在并且影响广泛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针对此类犯罪行为设置单独的罪名,这样可以避免口袋罪的过度扩张,也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5。
二、、《刑法修正案(九)》治理虚假信息犯罪的特点及不足(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特点1、在犯罪主体方面,主体是一般主体,兼顾对自然人犯罪的惩治和对单位犯罪的规制;2、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目的具有多样性;3、对于犯罪客观方面,在虚假信息的类型上,所有虚假信息均可被纳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范围。
其中,既包括有关个人的虚假信息也包括有关单位的虚假信息,也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也包括虚假恐怖信息之外的虚假信息;在行为方式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即“编造并传播”和“传播”。
编造虚假信息但未传播的,不构成该罪;在行为的领域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成立要求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信息网络”范围内,信息网络之外的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构成该罪。
4、在犯罪客体上,多数犯罪都侵害了社会秩序,包括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
从法4张存.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D]. 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5李湘雯.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914.浙江大学,2014益角度看,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都可纳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
在其表述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强调的是社会法益的保护,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既可以是对社会法益也可以是对个人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保护6。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不足1、犯罪归类问题草案没有区分虚假信息的类型,从侵害法益的角度看,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既包括侵害他人的个人法益,即扰乱个人正常生活,也包括侵害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即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正常管理秩序,因此草案将其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章,归类并不十分合理。
2、入罪标准问题(1)虚假信息的司法认定问题2013年8月,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发布,男子薛某将当地一起造成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说成“已造成7人死亡”,因而被行政拘留五日。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争议,大部分民众认为于某和薛某发布的言论是有事实根据,只是在数字上略有出入,不应该算是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的网络谣言。
所谓的“谣言”应指的是毫无根据的信息,与不实信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不实信息是有事实根据为基础,但小部分事实情况与真相有出入。
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在刑法中应该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去解释,而不能从日常用语的角度去解释。
《网络诽谤等解释》第5条所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就是虚假信息,如果不是虚假信息,也就无法构成该款所涉的罪名。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通过很多的案例可以看出,执法部门在对虚假信息的认定还存在缺陷,对于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来判断的对待,从而导致略为失实的信息也被按照虚假信息来处理,造成执法偏差,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
造成这一切的源头就是对虚假信息缺乏认定标准。
虚假信息的认定是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对于其认定应该也需要有细化的认定操作程序,包括形式上的认定和实质上的认定。
“形式上的认定”应该设置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规范、细化的操作模式来对虚假信息作出专业的客观的判断,而非人为主观判断。
“实质上的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虚假信息”:首先,确定信息的性质,判断是事实性的言论还是观点性的言论。
对于某事件提出自己的主观评价,这种表达属于观点性言论,被涵盖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而事实性言论指的是对某种事实的客观陈述,这种表达涵盖了事实的基本要素,主要是时间、地点和时间等要素让人们在看到该表达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某件事实。
其次,在信息属于事实性言论的前提下,还要看该信息是否与社会现实生活6袁彬.全媒体时代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治理——兼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选择[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03:80—84相关以及是否具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可能性。
因为虚假信息不仅反映了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危害性,还反映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行为人若传播的信息与公众的生活没有丝毫的联系,不具有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可能性,即使该信息是虚假的也不构成犯罪。
最后,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还要看该信息是否有根据,如果是毫无根据则可以认定是虚假信息。
所谓“根据”既可以指事实根据,也可以指一般的逻辑推理,如果只是按照一般人的常识,通过逻辑推断得出的结论,也不应认为是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的根本特征就是不具有事实根据。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判断一些质疑性的信息的时候,首先要判断信息的质疑是否在合理质疑的范围内,若超出质疑的合理范围,轻率得出结论,就不能视为有事实根据,如果得出的是合理的结论,就应认定为有事实根据。
如果信息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是只有一部分是与事实相符的,那么就要看不符部分的性质以及不符的部分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如果产生影响的是不相符的部分,则该信息应认定为虚假信息。
(2)行为发生领域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只能是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但除了信息网络之外,目前还存在纸面媒体或者口口相传等多种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调研草案将其他传播方式排除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范畴,不符合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现实。
73、法定刑问题草案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法定刑只设定为一档,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与我国《刑法》现有的虚假信息犯罪相比,该法定刑明显过低,仅相当于诽谤罪的法定刑,对此应考虑增加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将其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1)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关系问题。
草案规定的虚假信息包括了“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虚假信息”,其中“险情、疫情、警情”均可为虚假恐怖信息所部分涵盖。
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要明显高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从重处断原则,容易造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部分虚置。
(2)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