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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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告方案环发【2002】144号---113

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告方案环发【2002】144号---11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2]144号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36号),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自2000年12月开始内部试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公布方式,现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47个环保重点城市自2002年11月执行,其他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的城市参照执行。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结果先实行内部试报,适时再向社会公布二○○二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 环保规划监测通知抄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1、水质月报发布范围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所有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水质状况。

2、采样点位的布设(1)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2)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3)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1点。

(4)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3、评价标准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的Ⅲ类标准(见表1);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见表2)。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Ⅲ类标准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表2 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部分项目)单位:mg/L4、采样时间每月上旬采样一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川环办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3〕1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将进一步深化,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将把全省纳入“城考”的县(区)一并纳入评估。

2012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各市(州)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衔接,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质量。

二、评估范围今年起,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将分为地级以上城市和地级以下城市进行。

(一)2012年度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管理状况评估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参评水源地为成都市等18个地级市的36个水源地(附件1)。

(二)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管理状况评估范围为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涉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具体见附件1),请各地于3月10日前完成相关水源地核实工作,并上报最终参评水源地名单。

三、工作培训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完善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我省将对地级以下城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评估进行培训,拟于2013年2月26日举办全省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

第一部分评估技术方案解读一、工作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解读:(一)工作背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为全面、准确了解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保障水源水质安全,2009年10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要求各环保重点城市按年度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由阶段调查向常规管理阶段的转变。

为支持2009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编制完成了《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并组织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了2009年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后,在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0年9月,张力军副部长在审议《2009年度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时,提出了“巩固和深化评估结果,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的要求。

为此,环境保护部在“十二五”管理项目“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与管理”项目中,对逐步拓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做了安排。

2011年1月13日,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厅局长会议讲话中强调,环境保护部要把“全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

”作为2011年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为“十二五”期间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要求各城市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宣传推广
利用媒体、公益广告、社区宣教等多种渠道,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成果,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经验总结
教训分析
持续改进
总结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如部门协同机制、技术应用创新等,为今后类似行动提供参考。
分析行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技术手段有待提高等,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和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实施持续改进方案,包括加强政策执行力度、推动技术创新等措施,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03
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立环境监测站点,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水量、生态状况等环境因素。
采用现代监测技术,如光谱分析、生物监测等,对水源地进行全面评估。
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出环境问题的原因和趋势。
01
02
03
根据监测数据和实地调查结果,诊断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
引进先进技术
设立专项资金
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多渠道筹措资金
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
VS
制定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土地使用优惠等,吸引企业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如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
实施解决方案,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行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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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05
行动保障和支持
政策保障
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规
制定严格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行 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环保、水利、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 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行动的有效实施。
技术支持
强化技术研发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饮用水 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
建立完善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监测体系,对水源地进行定期监测和 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资金保障
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行动所需 经费的充足供应。
多渠道筹措资金
通过政府引导、企业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资 金,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多元化投入。
水利部:负责配合环境 保护部开展饮用水水源 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 、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 进行监管,确保其正常 运行和合理调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 责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加强对饮用水 水源地周边环境治理和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监测和评估工作。
06
行动评估和总结
评估指标和方法
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水源地水质改善情况、环境管理规范程度、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评估方法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现场监测、调查问卷、专家评审等。
总结经验和成果
经验总结
01
总结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如完善政策法规、加
强执法监管、推动生态保护等。
成果展示
步骤四:加强环境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X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要求,X年12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以上;X年至X年,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应急处置、技术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建设X年12月底前,各县(区)要勘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X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对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X 年9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各乡镇要于X年12月底之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三)加强保护区环境监督管理各县(区)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X),加强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解读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解读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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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2)评价指标依据饮用水源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地表饮用水源110项指标,分别是:A、28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基本项目和表2补充项目共28项指标(COD除外,河流型饮用水源不评价总氮)。

B、35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特定项目中前35项。

C、45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特定项目中后45项。

D、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补充指标2项:叶绿素a和透明度。

地下饮用水源39项指标,分别是:E、必测指标: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共8项。

F、选测指标: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共15项。

G、其他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中除必测和选测指标外的16项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地方可依据当地情况,增加地下饮用水源监测指标。

—3—3.评价方法地表饮用水源的水质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态评价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地下饮用水源评价采用单项组分法。

4.具体要求(1)对于地表饮用水源,28项、35项以当年水质月报或月监测数据为依据(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要求水质月报,其他城市饮用水源要求月监测数据);45项以当年开展的一次全指标监测数据为依据。

(2)对于湖泊(水库)型水源,若湖泊(水库)仅总氮或(和)总磷超标时,需补充富营养化状况评价,若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60,可认定该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为基本达标。

(3)对于地下饮用水源:必测指标以每月监测数据为依据,选测指标以每年1月、7月监测数据为依据,其他指标以当年开展的监测数据为依据。

(4)若部分指标无监测数据,则对已监测指标进行评价,但需—4—特别注明缺测指标的数量和名称。

(5)城市饮用水源因天然背景值或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的,须在自查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因天然背景值造成水质不达标,应在说明中提供该城市饮用水源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及该城市饮用水源实施水质月报制度或开展月监测以来的水质监测数据;因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应在说明中提供该城市饮用水源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及行政区边界(跨界断面)实施水质月报制度或开展月监测以来的水质监测数据。

(6)水质达标是指饮用水源在一定的评价指标范围内,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其当月供水量即为达标水量,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其当月供水量相应为不达标水—5—— 6 —量,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

(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1.指标定义(1)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监测指标完成率和水源自动(在线)监测能力覆盖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量开展监测的城市水源数应监测指标数量的数量城市当年完成监测指标完成率城市饮用水源监测指标%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的城市水源数量开展自动(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能力覆盖率城市水源自动(2)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状况以保护区划分完成率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市饮用水源数量已完成保护区划分的城分率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3)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7 — 建设完成率和依据《规范》3设置标志的水源比例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的城市饮用水源数量已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置志设置完成率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的城市饮用水源数量依据《规范》设置标志的水源比例依据《规范》设置标志(4)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整治完成情况,以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4清拆率、排污口关闭率和网箱养殖取缔率3个指标表示。

计算公式为:3网箱养殖取缔率排污口关闭率建筑物清拆率一级保护区整治率++=其中:%100⨯=建筑物总面积清拆面积率一级保护区建筑物清拆%100⨯=排污口总数量关闭排污口数量排污口关闭率3 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4 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设项目除外。

— 8 —%100⨯=网箱养殖总面积完成网箱养殖取缔面积网箱养殖取缔率(5)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整治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完成状况,即点源及非点源污染控制状况。

其中,点源污染控制状况以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关闭率表示,非点源污染控制状况以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及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网箱养殖整治率分别表示。

计算公式为:其中:%100⨯=排污口总数量关闭排污口数量排污口关闭率%100⨯=生活污水总量生活污水处理量生活污水处理率 %100⨯⨯=废物产生总量废物资源化利用量城市饮用水源总数化利用的水源数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用率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100⨯=网箱养殖总面积整治的网箱养殖面积网箱养殖整治率4网箱养殖整治率用率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生活污水处理率排污口关闭率二级保护区整治率+++=— 9 —(6)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即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地表饮用水源指准保护区及其上游20公里、河道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地下饮用水源指准保护区范围)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产生或排放企业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一、二级保护区道路交通穿越的管理状况。

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用风险源名录完成率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率2项定量指标表示。

此外,一、二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情况、地下饮用水源直接补给区是否纳入保护区、是否存在超采行为等定性指标也纳入评估范围。

计算公式为:2度建立率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风险源名录完成率状况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 其中:%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的水源数量已建立污染源风险名录风险源名录完成率— 10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数量已建立管理制度的水源度建立率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 (7)城市应急管理城市应急管理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是否具备应急水源、是否具备应对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是否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演练、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定期修改制度及水源当年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等6项定性指标表示。

(8)《规划》实施情况《规划》实施情况是指各城市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情况,以各城市分解落实《规划》年度任务的情况表示。

2.具体要求(1)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源的监测状况分别统计。

(2)异地取水的饮用水源由水源所在地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3)应监测指标数量,湖泊(水库)型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除COD 外的108项指标加叶绿素a 和透明度共110项指标;河流型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除COD 外的108项;地下饮用水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39项指标。

(4)城市同时具有河流和湖泊(水库)2种类型水源时,应监测指标数量为110项,仅有河流型水源则应监测指标数量为108项。

(5)完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且已依法批复实施的,方视为完成保护区划分工作。

(6)根据城市饮用水源的实际状况,完成全部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设置,位置正确并保持完好的,视为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置。

标志设置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7)《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及其他禁止行为。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评估一级保护区内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筑物的拆除关闭和其他禁止行为的整治情况。

(8)《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11—城市所有水源均无需进行环境整治的(即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评估时一级保护区整治和二级保护区整治率视为100%,若单项无需进行整治的,则此单项整治率评估时视为100%。

(9)本方案中所涉及的生活污水,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未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的废水,包括厕所粪尿、洗衣洗澡水、厨房等家庭排水。

(10)《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指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

(11)风险源名录包括风险源登记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12)城市饮用水源无污染风险的,评估时风险源名录完成率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度建立率均视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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