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及水
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监测
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水利(水务)局、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公司: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禽流感疫情,为做好我市的防控工作,市水务局决定开展全市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完善防范措施;在禽流感流行期间,禁止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库区;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上游及周边地区禽畜饲养点的监控,发现疫情要早报告、快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杜绝污染水源。
二、加大水质监测密度,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本次水质监测工作的对象为全市集中供水的所有地表水水源(含供水水库)和地下水水源;由各区市县水利(水务)局、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协调本地卫生检疫和水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工作。
三、水质监测项目按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93)的要求设定,并参照《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进行综合评价。
四、各区市县水利(水务)局、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协调卫生检疫和环境监测部门做好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以水质监测成果为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我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工作,确保城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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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各市水利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全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日益扩大和完善,为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水功能区管理以及水资源规划、水工程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我厅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调整和布设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规划》和《方案》的实施总体进展顺利,到2009年底,全省已有497个水功能区开展日常水质监测。
其中杭州、舟山提前完成规划确定的水质监测断面,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等地也已完成了2009年度计划确定的水质监测任务。
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监测断面、监测频次与规划要求差距较大。
为切实加强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促进水资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具体监测单位、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坚决杜绝行政干预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
各地要对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扩大和完善监测网络,加快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的布设,到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的设置。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乡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最基本的民生,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
进一步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障,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相关工作。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工作。
一是加大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面源污染,依法处置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特别要对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放口及建设项目严厉查处。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我厅。
二是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统一监督与管理的责任,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或移送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三是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临政办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2号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日临沂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结合我市水源地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全市19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市级水源地1处,即岸堤水库;市级备用水源地2处,即东汶河黄埠闸饮用水水源地和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现为费县县级水源地);县级水源地17处,分别为蒙阴县黄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张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东汶河北岸水井饮用水水源地、东汶河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兰陵县东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沂水县黄家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沂南县东明生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南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平邑县城区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费县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莒南县石泉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陡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临沭县凌山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二、工作目标全面排查岸堤水库等19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确保到2020年全市19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保护区划分合理并完成现场勘界,保护区标志标识安装完善,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合理,保护区得到全面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环境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初步形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全面应急、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体系。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锦政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59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省环保厅《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批复》(辽环发〔2009〕64号)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和《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因外环境污染危害水源地水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资源保障。
二、组织领导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事项比较繁杂,点多、线长、面广,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任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王伟国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公用局、水利局和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淮政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和通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黄政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日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议案的决议》,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强力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到2015年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无关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建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隔离工程,设立警示标志;配套完善饮用水水源水域及周边企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水源水域及周边非法排污、采砂、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堆放垃圾、破坏绿化等行为明显减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水质定期监测、监察常态化,全面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所在水域水质按功能区要求达标。
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备用水水源地全面建成运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修编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进一步摸清全市水资源现状,修编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测算水体纳污能力,明确产业布局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和取水管理。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是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由于过度开发、污染排放等原因,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水质污染问题,亟需制定整治方案,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质量。
二、整治目标本整治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水质,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净化水源地环境,降低水质污染程度。
2.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源利用效率。
3.完善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治理水源地环境问题。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和可持续性。
三、整治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方案提出以下整治措施:1.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
增加水源地保护投入,建立水源地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严禁在水源地周围开展有污染风险的工业和农业活动,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管控力度。
2.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加强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定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制度。
鼓励农村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设施,提高农业用水的高效利用水平。
3.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
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网格体系,定期对水源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水源地环境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4.提高水源地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达标。
完善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5.增加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
鼓励农村居民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环境的污染。
6.强化组织和管理。
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整治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整治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实施步骤整治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1.制定整治方案。
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目标进行明确,制定详细的整治措施和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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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控【2008】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连续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10年)》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限期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
各市要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有关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不同位置设置相应种类和内容的饮用水保护区标志。
并于
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的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我省列入国家环保重点的城市,要按照环保部要求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分析评估结果报环保部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其他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三、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清理工作。
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各市根据《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规定,对本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源进行彻底调查。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工业、养殖、旅游等项目,提请当地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拆除或者关闭现有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如确需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各设区市要在
2009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所有保护区内污染源清理工作。
四、严格饮用水源地新建项目环境管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要采取“以大代小”或“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
五、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周围,尤其是地表饮用水源地上游主要河流、支流上的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出现因企业生产事故或偷排偷放废水对饮用水源造成威胁。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