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范文(通用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范文(通用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范文(通用3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的文章3篇,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水源地保护方案(三篇)

水源地保护方案(三篇)

水源地保护方案为保障我镇饮水安全,确保群众喝上方便、干净、安全的自来水,特制定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如下: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

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

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进行相应调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____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____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____、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四)禁止设立____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八)禁止使用____、有毒物品捕杀动物;(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四、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三篇)

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三篇)

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一、背景介绍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因此保护饮用水源至关重要。

乡镇是我国广大地区的基层组织,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在乡镇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措施,确保乡镇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保护目标本方案的保护目标是保障乡镇饮用水源的质量和数量,并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供应。

具体目标如下:1. 确保乡镇饮用水源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2. 提高乡镇饮用水源的保护覆盖率,确保水源环境的健康;3. 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源问题;4. 提升乡镇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三、保护措施(一)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1. 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将基于水文地质调查和水资源评估,结合地形、土地利用、水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划定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源保护区;2. 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将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根据区域的水质状况、水源涵养能力和对水源的需求进行划定;3. 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一级保护区将实行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二、三级保护区也要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二)乡镇饮用水源环境治理1. 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农田的科学管理、农药和化肥的安全使用,减少农业活动对水源的污染;2. 加强生态建设,增加植被覆盖,保护水源地的水土,遏制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的现象;3. 强化水污染治理,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水质监测站的建设力度,确保乡镇污水排放的合规性和水环境的安全;4.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推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管和维护工作,确保生活污水的安全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1. 健全乡镇饮用水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机制;2. 完善水资源监测预警系统,建立乡镇水质监测和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源问题;3. 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利用方式改革,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4.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鼓励居民参与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激发社会共识。

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范本(3篇)

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范本(3篇)

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范本保护乡镇饮用水源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乡饮用水源,我们制定了下面的保护方案。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乡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饮用水源的保护责任和管理权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划定乡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相关标准和指标,明确乡镇饮用水源区域,建立保护范围并划定保护区。

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影响水质的活动,包括工业生产、污水排放等。

3.建立监测体系。

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乡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水源,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水源的安全饮用功能。

4.推广节水技术。

加强对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者的节水宣传教育,推广节水器具、节水灌溉等技术,降低水资源的消耗量。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农业是乡镇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通过加强农药和化肥的管理,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乡饮用水源。

6.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

严格管理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污染乡饮用水源。

7.加强生态修复。

加大对污染乡饮用水源区域的生态修复力度,恢复生物多样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乡镇居民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8.加强监督和执法。

建立乡镇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9.加强宣传与教育。

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乡镇居民对乡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和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10.加强合作与交流。

建立乡饮用水源保护的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通过上述的保护方案,我们将能够有效地保护乡镇饮用水源,提高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这不仅是对未来的投资和承诺,也是对下一代的责任和担当。

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参与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共建美丽乡村和健康家园。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3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3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我国水资源稀缺,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地,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一种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文,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和水源地管理者提供参考。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饮用水源地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饮用水源地受到环境污染和过度开发的威胁,饮用水质量下降的趋势不容忽视。

3.打击饮用水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地是我国水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应符合科学原则,保证饮用水源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全面性原则:保护涉及到饮用水源地的所有环节和各类污染因素,管理制度应全面覆盖。

3.系统性原则: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全面分析饮用水源地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饮用水源地划定和核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定和核定,明确保护范围。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和建设:针对不同的饮用水源地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

3.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源头污染的治理,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污染行为。

5.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与教育: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6.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保障1.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充足的财力和物力保障。

2024年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一、校内水质污染及水源性疾病应急处理1. 一旦在校内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或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并即时向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 为防止交叉感染,学校应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并禁止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3. 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及节约饮用水的良好习惯,提高个人卫生素养。

4. 实行直饮水机专人专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管理到位。

二、直饮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停水)应急预案为确保学校用水安全,有效应对直饮水安全事故,特制定本预案,以高效、有序地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一)宣传教育工作1. 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台、宣传栏等媒介,普及直饮水卫生知识。

班主任通过班会课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直饮水卫生的认识。

2.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掌握基本的应对方法,降低受灾程度和范围。

3. 落实班主任责任:班主任需每日统计学生出勤情况,一旦发现因饮水问题导致身体不适的学生,应立即报告应急处理小组。

若发生多例类似情况,学校应及时与疾控中心联系,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日常工作措施1. 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

2. 明确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 加强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水平和责任意识。

4. 完善设施:学校应按照标准配备直饮水安全设施。

(三)事故应急处理1. 报告制度:停水时,立即报告后勤处,统一采购瓶装水分发至各班级。

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时,按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向学校校长、教育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范本保护乡村饮用水源是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实施2024年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水源的纯净和可持续利用。

一、确立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1. 选取供水水源:根据当地供水情况,选择主要的农村供水水源。

考虑到水源的稳定性和水质的优劣,选择适合作为饮用水源的河流、湖泊、水库等。

2. 确定保护区范围:根据水体特性和周边环境,确定乡饮用水源的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应包括主要水源的水域、周边陆域和相关保护地带。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措施1. 加强水源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举办水源保护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2. 强化水源管控:建立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和水质监测方案,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工业和畜牧业活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 加强农田和养殖业管理:加强农药、化肥和畜禽养殖的管理,推行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模式,减少农业对水源的污染。

4. 减少工业污染: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供环保设施,减少或避免排放对水源的污染。

5. 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系统,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避免直接排放到水源中。

三、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1. 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水质监测站,并进行定期监测,对水质进行评估,确保水源的安全。

2. 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提升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监测结果应用:将水质监测结果公开和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居民,让大家了解水源的真实情况,共同参与水质保护工作。

四、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1. 加强科研项目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对乡饮用水源保护进行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2. 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交流会等方式,推广先进的水源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保护水源的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区环保部门对全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改变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20XX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敞养、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敞养、放养畜禽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植被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0-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毒鱼、炸鱼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电鱼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的,处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既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用词含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二: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设计原则本项目方案设计的原则为:1、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

满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的规定要求。

2、提高全民意识、警示及保护地下水,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3、根据实际需求设计警示牌上的图形和文字。

4、根据现场情况设计绿化形式及植株选择。

第二节设计范围本项目的内容包括:(1)设计内容包括:界标、警示牌图形文字;隔离栅布设;绿化。

(2)界标、警示牌的制作安装;隔离栅的采购、安装;绿化所需种植地整理、种植、浇水等。

第三节设计依据本项目方案设计采用的主要规范及标准有: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XX)3.《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指南(试行)》4.《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XX)5.《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6.《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 (HJ588-20XX)第四节项目概况在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防护措施,设立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采用隔离栅来进行物理防护,对水源地周边进行合理绿化,建立植被绿化,利用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拦截农业污染物进入水源,构建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隔离栅建设隔离栅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地形及实际情况,避开较大面积耕地、居住区,有利于彻底保护水源地的生态及安全,所用材质为PVC浸塑护栏。

警示牌设置在水源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警示牌注明保护区范围及注意事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等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村居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④植被绿化防护工程对水源地周围进行植被绿化,改善土壤环境,提高植被蓄水能力,有效防止其他生物对水源地进行污染和破坏。

辖区内14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容清单参照下表:1、界标1.1保护区标志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

标示饮用水水源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内容执行《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XX)的规定,具体如下: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即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最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村庄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