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一、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1.加大对水源地上游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力度。
对村镇生活污染源采取污水纳管处理。
对保护区的居民的生活垃圾设置统一的堆放场,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并及时清运,垃圾堆放场选择在集雨区外,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城镇垃圾向农村尤其是集雨区范围内转移。
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人口数量,除自然增加外,库外人口不得迁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村民分期分批迁出水源保护区;清理外来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限期迁出水源保护区。
对露天粪坑、粪缸作进一步的清理和整顿,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粪缸,现有粪缸限期迁出。
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2.做好水源地上游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逐步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结构,近期改变生产方式,向生产无污染和少污染的农产品转化,远期退耕还林,保持水土、涵养和净化水质。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原有规模化养殖户应限期迁出或关闭,同时严格控制散养畜禽的数量,减少畜禽养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推广养殖污染物生态利用和处理,通过经济政策措施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料,建立养殖-农田生态循环。
逐步恢复水域水质至原有功能区要求。
3.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果木林的种植规模,减少果木林化肥、农药的施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流失造成污染。
禁止种植户施用有机肥,禁止在水库边堆放有机肥、生活垃圾等。
4.要有计划地在饮用水源保护内退耕还林,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水源的涵养和水质保护。
5.进一步完善界碑、告示碑牌等警示标志,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保护区界线上设立防护网或防护栏,减少人为影响。
6.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对未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水源地尽快进行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并查漏补缺,抓紧制定各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同时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掌握我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变化状况。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为承担全县各乡(镇、街道)饮用供水的水库的径流区及其枢纽工程为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八条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入库河道以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内。
第九条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I(X)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重点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饮用水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
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将全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统筹纳入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
麦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一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明显的保护标示牌。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
水质卫生的行为。
二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饮用水源地1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应该保持清洁和绿化。
五、单井或群井1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

关于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是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由于过度开发、污染排放等原因,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水质污染问题,亟需制定整治方案,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质量。
二、整治目标本整治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水质,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净化水源地环境,降低水质污染程度。
2.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源利用效率。
3.完善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治理水源地环境问题。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和可持续性。
三、整治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方案提出以下整治措施:1.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
增加水源地保护投入,建立水源地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严禁在水源地周围开展有污染风险的工业和农业活动,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管控力度。
2.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加强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定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制度。
鼓励农村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设施,提高农业用水的高效利用水平。
3.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
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网格体系,定期对水源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水源地环境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4.提高水源地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达标。
完善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5.增加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
鼓励农村居民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环境的污染。
6.强化组织和管理。
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整治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整治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实施步骤整治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1.制定整治方案。
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目标进行明确,制定详细的整治措施和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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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一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明显的保护标示牌。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
水质卫生的行为。
二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饮用水源地1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应该保持清洁和绿化。
五、单井或群井1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禽畜养殖房、厕所、渗水水坑、不得堆放废渣、粪便、垃圾或铺设排污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