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引-河南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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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豫政办[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09]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是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依据,是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基础。

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实施,逐项落实。

二、各省辖市要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快集中式备用水源地建设,有效应对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三、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009年年底前要在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明显界标。

要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活动;如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辖市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豫政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在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103个县(市)的26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对全省125个县(市、区)1204个乡镇的120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并对3个县级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

其中: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60个,河流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6个,水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6个。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郑州市1.中牟县(1)中牟县郑庵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30米、北1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中牟县九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40米、北3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中牟县八岗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南4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4)中牟县三官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北3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豫环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豫环函〔2012〕11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2〕37号)要求,我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了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成效我省连续多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积极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水质安全。

今年开展的这次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全面摸清了我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服务人口、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清查取缔了一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强化了对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环境管理,确保了服务区域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豫环办〔2012〕23号,以下简称《方案》),成立了以段金生副厅长为组长,环境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处室为成员单位的“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开展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培训,明确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均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信息报送联系人,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开展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排查整治工作。

河南省饮水功能区划(最终版)

河南省饮水功能区划(最终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5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5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53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市环保局:2006年7月,省环保局致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豫环函〔2006〕94号),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对编制规划的任务、进度、时间都作了明确要求;12月份,省环保局又通报了各市编制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

但从目前进展情况来看,各市进度参差不齐。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环保总局的要求,2006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要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现状调查报告,但时至今日,还有郑州、开封、鹤壁、焦作、濮阳、三门峡、南阳、信阳、济源等9个省辖市尚未完成饮用水源地现状调查报告。

请上述各省辖市尽快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现状调查报告,务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饮用水源地现状调查报告上报至省环科院规划研究中心。

二、2007年2月底前,各省辖市应完成编制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

截至目前,仅有商丘市完成了区划编制和调整工作,并上报至省环科院规划研究中心。

请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辖市,最迟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饮用水源地区划报告连同规划附表4至附表6,一并上报至省环科院规划研究中心。

三、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省委、省政府今年也把群众饮水安全列为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十大实事之一。

为此,各市必须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完成饮用水源区划和规划编制工作。

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在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103个县(市)的26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对全省125个县(市、区)1204个乡镇的120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并对3个县级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

其中: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60个,河流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6个,水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6个。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郑州市1.中牟县(1)中牟县郑庵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30米、北1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中牟县九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40米、北3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中牟县八岗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南4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4)中牟县三官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北3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5)中牟县黄店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5米、西25米、南40米的区域。

(6)中牟县刁家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7)中牟县姚家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42米、南30米的区域。

(8)中牟县韩寺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8米、西20米、南4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9)中牟县官渡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25米、南4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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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勘界立标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制图、标识标志设立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勘界、制图和立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GB/T 2025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278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1 —
GB/T 1794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
HJ/T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 77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3 基本规定
3.1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投影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3.2比例尺
3.2.1调绘底图应当采用1:1万的地图;没有1:1万地图的地区,应当采用相应精度的卫星遥感或航空摄影影像地图。

3.2.2勘界成果矢量数据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1万。

3.2.3勘界成果印刷图可根据图幅大小选择合适的比例尺。

4 勘界技术要求
4.1勘测内容
4.1.1按照先远后近、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界路线,编制勘测计划。

4.1.2依据保护区范围批复文件、保护区划技术报告、示意图等相关技术资料,测定主要控制点、边界拐点、水井中心、取水口等位置的地理坐标,勘测界定批复文件中保护区范围的边界— 2 —
走向。

4.1.3勘测保护区区域内及外延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县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等各类基础信息,水厂、各类型排污口、水源地取水水质监测点位等专题信息。

4.2勘界成果
4.2.1勘界地理信息数据库
4.2.1.1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图层和专题要素图层。

4.2.1.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图层包括行政区划界线、河流水系、水库湖泊、交通道路、航线码头、建筑物等图层,参照GB/T 17278的相关要求进行命名。

4.2.1.3专题要素图层包括保护区、保护区界线、水厂、各类型排污口、水源地取水水质监测点位等图层,专题要素按照附录
A.1的要求进行命名。

4.2.1.4数据图层应包含属性表。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属性表内容按GB/T 20258的相关要求建立。

专题要素属性表内容按照附录A.2的要求建立。

4.2.1.5图层数据格式为ArcGIS软件支持下的Shapefile或Geodatabase文件。

4.2.2勘界报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应编写勘界报告文件。

报告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外业勘测、内业整理、勘测定界成果
— 3 —
清单、质量检查报告及附件等几个部分,具体格式见附录B。

4.2.3保护区勘界成果图
现场勘测工作完成后,应绘制并印刷保护区勘界成果图,成果图内容及技术要求见4.3。

4.3保护区勘界成果制图要求
4.3.1图纸幅面
图纸幅面原则上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图纸基本幅面及图阔尺寸
4.3.2图面配置
4.3.2.1图名
图名应放在图纸上方正中,字体用黑体,图名应为“XXX市(县、区)XXX乡(镇)XXX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成果图”。

4.3.2.2图阔整饰
图上应绘出公里网并标注公里数,图阔角应注出经纬度。

4.3.2.3指北针
指北针应绘制在图幅的右上角。

4.3.2.4图式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图式参照GB/T 20257的相关要求进行绘制,专题要素图式参见附录C.1。

— 4 —
4.3.2.5辅助图表
辅助图表包括地理位置图、图例、保护区面积表、拐点坐标表等。

图例应绘制于图幅的右下角,其他辅助图表可根据图面情况安排在适当位置。

4.3.2.5比例尺
比例尺应绘制于图幅内下方正中的位置。

4.3.3注记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注记参照GB/T 20257的相关要求进行绘制,专题要素注记参见附录C.2。

4.4成果质量检查
4.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完成后,应按GB/T 24356要求对勘界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4.4.2质量检查还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保护区边界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是否准确,面积量算是否正确,成果图制作是否规范。

4.5成果管理与更新
4.5.1各级政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后,应将勘界成果(地理信息数据、勘界报告)上报至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并最终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厅污防处备案,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成果的保密及管理工作。

4.5.2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应组织对饮用水水源
— 5 —
保护区进行重新勘界,对包括地形图或影像图、边界拐点坐标在内的勘界成果进行更新,并重新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厅污防处备案:(1)保护区范围已经省政府批准调整;
(2)新增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已经省政府批准划定。

5 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立技术要求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5.1.1 依据HJ 773,应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

5.1.1界标的设立位置,根据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线进行设置,并充分考虑保护区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

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易见、活动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5.1.2界标一般设立于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的拐点、陆域水域交界处等位置;水域上的保护区界线也应设立界标,应设立为浮标。

5.1.3界标的设立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界标设立数量和分布而进行设置。

5.1.4保护区范围近似于多边形时,应在每一边两个端点处设置界标,当每一边的长度大于表2的设立间隔时,应在边长中心点或根据现场情况加设界标。

5.1.5保护区边界为弧形或接近弧形时,宜在陆域两个弧端— 6 —
点及弧顶处设置界标。

5.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密度可参照表2进行设置。

表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密度表
5.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内容、材质、尺寸和形式应符合HJ/T433的相关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界标的尺寸。

5.2交通警示牌
5.2.1交通警示牌设置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航道等交通路线旁,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

5.2.2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 5768的相关要求。

5.2.3航道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5863的相关要求。

— 7 —
5.2.4交通警示牌的内容、材质、尺寸和形式应符合HJ/T433的相关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交通警示牌的尺寸。

5.3宣传牌
5.3.1宣传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在人群活动较为密集的区域及关键位置,包括路口、取水口、码头、休闲游乐区、道路等位置。

5.3.2 宣传牌的设立应符合GB/T15566和GB5768的相关要求。

5.3.3宣传牌的内容、材质、尺寸和形式应符合HJ/T433的相关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宣传牌的尺寸。

5.4一级保护区隔离
5.4.1一级保护区边界应设置隔离。

5.4.2隔离的形式可以为金属围栏、或生态防护林带,水域隔离应采用浮标形式。

5.4.3隔离金属围栏可采用编结网的形式,高度应不小于1.8米,立柱间隔不大于2米。

5.4.4隔离生态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米。

6 监督实施
本指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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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图层与属性
A.1 专题图图层分类与命名
— 9 —
A.2 专题图图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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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勘界报告格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报告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来源
1.2 测区概况
1.3 测绘任务
1.4 技术实施路线
1.5 人员组织、仪器设备
1.6 勘界依据
2 外业勘测
2.1 测绘任务规划
2.2 项目实施过程
2.3 测绘成果
3 内业成图
3.1 技术方法
3.2 分析整理现有数据资料及外业测绘成果
3.3 遥感影像处理
3.4 信息提取
3.5 拐点精确定位
3.6 保护区范围界定
4 勘测定界成果清单
4.1测绘内业提供成果清单
4.2外业测量点成果
4.3地图文件及数据库成果
5 质量检查报告
5.1 质检标准和依据
5.2 质检工作报告
附件测绘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外业测量点成果图片等
附图保护区勘界成果图
附录C 图式与注记
C.1 专题图式
C.2 专题图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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