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豫环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豫环办〔201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数据应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共同开展。
环境监察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
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
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监察机构提供。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日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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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是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展示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是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今年以来,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河南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豫环文〔2018〕123号)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过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严厉打击违法和强化宣传报道等方式方法,扎实推进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省厅的日常调度情况看,部分市县仍然存在重视不够、氛围不浓、办案较少和落实不力等情况。
为全面落实大练兵活动各项任务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省厅成立了以王仲田厅长担任组长,分管政法、监察的副厅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练兵活动各项日常工作,对每个节点、每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把大练兵活动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建立了由环境监察机构牵头,政法、人事、宣教、监控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地均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了组织协调、信息调度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其中,焦作市提出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将群众对举报案件办理的满意情况作为检验大练兵活动的重要标准;开封市以地区或部门之间的交叉检查、交流学习和专业研讨为重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达到实战练兵的目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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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豫环文[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环境监察执法车辆规范用于环境执法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环境监察执法车辆规范用于环境执法,切实发挥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环办函〔2007〕876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是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察工作的机动车辆。
包括各级环保、财政支持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配备的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及现用于环境监察执法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环境监察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车辆配置第五条涉及中央财政、省财政资金配备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批准,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用市县财政资金自行采购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的颜色统一为白色,喷涂全国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执法标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化建设一级标准 ; 地市级执行标准化建设二
级标 准 ; 级监察 机构 执行标 准 化建设 三级 县
标准。 从而全面提升全 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执法 与减排 核查 工作 能力 。
成立项 目实施机构 ,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
一
】 一 9维普资讯 Nhomakorabea加强对巩 目实施机构的领导 , 从环境监察机 构和财务部门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省项 目 中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的招标 、 采购 和项 目 管理工作 。项 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 各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为了确保污染减排 “ 三大体系” 建设 , 推进 主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07年 7月 9 20 日, 财政部印发《 于下达中央财政 主要污 关 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项 目预算的通知》 ( 财建[o7 2 1 )下达 了全 国环境监察 2o ]6 号 , 执法标准化建设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为加 强项 目的建设 和管理 , 我局 按照项 目预
源流 动监 控车 。 省级环 境监 察机 构执行 标准
总局 环境 应急 与 事故 调查 中心 、 环 5个
境保护督查 中心 由总局环监局统一负责项 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 规划与财务司负责项 目 资金使用管理和项 目 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环保 部门负责本
省 项 目的组织 领导 和项 目管理 工作 。 各省要
项 目预算 , 目资金计划已下达各地。现将 项
有关 项 目实施 工作安 排如 下 :
一
、
项 目建设基本 原 则
等共 19 个单位。不包括中西部没有国控 95 重点污染源 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和地市级 ( 划单 列市 和省会 城市 除外 )所属 区 的环 计 境监 察机 构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政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取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
3.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4.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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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1]22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1〕2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环保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和水
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近年人员分工变化,省环保厅对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人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2),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各省辖市、县级市及省直管县(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二、三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辖市环保局可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