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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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环保厅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规范采购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规划财务处职责:

(一)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指导、协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并上报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统计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质疑答复工作。

(六)协调配合省财政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采购单位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二)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认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等。

(四)选派采购单位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项目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

(六)负责将采购的货物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

(七)负责项目信息的统计上报及资料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八)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工作。

第七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二)受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八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形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交的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工作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包括后续维修维护、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

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的采购。

(七)协议供货,是指从省财政厅确定的协议供货范围内择优选择供应商的管理形式。适用于计算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

(八)定点采购,是指从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管理形式。适用于公务车辆维修、保险、燃料以及会议培训、办公设备耗材等的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规划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属于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追加预算批复后3个月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财务处审核

汇总。

第五章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随机抽取。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考虑项目的连续性,原则上选择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单位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服务或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承办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填报《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申报表》,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具体采购方式以省财政厅批复为准,并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详见附表:采购方式流程图)。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采购限制类进口产品,需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按程序经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采购非鼓励、非限制类进口产品,需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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