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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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尽快解决遗留的案情较为复杂、久拖未决和存在较大隐患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违法积案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长期投诉、久治不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性、紧迫性。
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过去的环境违法积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为领导批示、2011年至今被“挂牌督办”和列入“黑名单”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群众反复投诉的、以及其他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切实抓好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工作一要精心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积案作为全省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要制定切实具体的的工作方案,明确结案时间和具体要求,认真排查梳理,集中力量解决好领导批示、反复投诉、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积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豫环文〔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豫环文〔2013〕20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省环保厅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准备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章实行后评估制度第五章附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省环保厅依法定职权做出的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四)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六)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重大行政复议等事项。
(七)重大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环保工程的确定,重要环保设备的采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重大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和整顿整治工作。
(十)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决策准备第四条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经厅长专题会审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条例》三项重点工作(一)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意识。
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和电视传统媒体宣传《条例》的同时,发挥好网络微博、手机短信微信的作用,对《条例》进行解读;利用宣传册、宣传画和知识竞赛通俗易懂方式,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广泛发放宣传《条例》;充分发挥“环境大接访”宣传教育平台,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特别要宣传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此项工作由宋丽英副厅长负责,宣教中心落实。
时限要求:2014年全年。
(二)加强培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知法执法能力。
在省环保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运用《条例》的基础上,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掌握和运用好《条例》,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分类开展《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
此项工作由宋丽英副厅长负责,法规处、宣教中心落实。
时限要求:2014年6月底前。
(三)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能1.制定并提交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1)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按照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批复我省为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的有关要求,依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总量处落实,法规处和排污权交易办公室配合,2014年3月底前提交省政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按照新法新规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按照新法新规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豫环文〔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按照新法新规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豫环文〔2015〕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新《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公安部、环保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设定了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机关等行政措施,严厉查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规避环保监管排污、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职责。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环保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新法新规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效遏制环境违法案件多发频发和环保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树立环保法律法规权威,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者环境行为的有力武器;是各级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防范失职渎职风险的现实要求。
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新法新规,查办了一些环境违法案件。
但还有不少地方对新法新规实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严格按照新法新规查办案件工作抓得不紧、行动迟缓。
有的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不立案不调查,放任违法;有的积案压案,不尽职不尽责,拖延办理;有的对新法新规置若罔闻,凭习惯按经验办案,执法不到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99ca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74.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省政府:生态环境部要求6月15日前报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但我省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目前尚未界定,信阳黄缘闭壳龟和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还存在范围及功能区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我厅正在组织制定《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以及与保护区调整配套的标准和规范,近期无法印发实施。
为加快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核定调整工作,请示如下:一、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分方案已通过河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我厅已上报省政府《关于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及功能区划分评审情况的报告》。
提请省政府尽快批复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分方案,以利于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二、信阳黄缘闭壳龟和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已通过保护区主管部门省农业厅和林业厅初审。
由于新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尚未出台,提请省政府尽快批准我厅召开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这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进行评审,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妥否,请批示。
2018年4月23日——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1d6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a.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豫环办[2018]149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18]149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8号)要求,结合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受人为干扰和省环保厅暗访检查中发现的县级空气站管理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空气站”)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站点监管(一)明确监管职责各地市环保局负责站点监管,协调县级空气站基础条件保障,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县级空气站的运维和监督,自动监测数据平台维护,监测数据各市、县共享,并负责县级空气站的技术指导。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省级检查抽查、通报及约谈。
对于站点运维,在省统一开展第三方运维之前,由省组织第三方运维的站点,运维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由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运维的站点,运维管理工作由各省辖市负责落实;未开展第三方运维的县(区),由省辖市环保部门保障站点的正常运行,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站点管理制度,及时完善站点安全保障设施,切实加强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和周边环境监管。
站房内要张贴各种管理制度牌,站房外安装站房名牌和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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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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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丹尼斯甜味剂安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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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利源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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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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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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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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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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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中平能化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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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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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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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开封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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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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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开封市巨龙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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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方圆皮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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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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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开曼(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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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锦华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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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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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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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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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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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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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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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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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普莱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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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宜横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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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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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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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名单
(2013年)总计:275家
序号
所属地市(县)
企业名称
危险废物产生量(吨/年)
1
郑州
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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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州
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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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郑州
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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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郑州
郑州昕星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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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郑州
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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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石油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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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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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许昌市
河南黄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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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许昌市
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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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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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许昌市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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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
77
洛阳市
洛阳中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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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洛阳冷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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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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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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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洛阳LYC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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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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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10
84
洛阳市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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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新乡市瑞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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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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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新乡海伦颜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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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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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河南新乡华星药厂
>100
141
新乡市
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00
142
新乡市
新乡市天顺蓄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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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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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巩义市
郑州福昌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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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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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巩义市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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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巩义市
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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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巩义市
郑州欧源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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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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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巩义市佛山特新科技有限公司
219
南阳市
河南省淅川县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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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南阳市
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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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南阳市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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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南阳市
河南省西峡县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10
223
南阳市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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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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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商丘市
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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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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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林州市鑫达煤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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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安阳市宏大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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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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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安阳新明珠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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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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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安阳市中福陶瓷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
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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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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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三门峡市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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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三门峡市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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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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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三门峡市
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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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三门峡市
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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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
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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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
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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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
孟州市桑坡皮毛群(凌海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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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焦作市
河南省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54
焦作市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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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
河南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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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焦作市
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九州化工有限公司
>100
186
许昌市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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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许昌市
河南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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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许昌市
长葛伊兴皮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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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
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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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漯河市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91
漯河市
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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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漯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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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郑州
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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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郑州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10
8
郑州(经开区)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100
9
郑州
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郑州冷轧分公司
>10
10
郑州
郑州安图绿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0
11
郑州(中牟)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10
12
郑州
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
>10
13
郑州
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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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安阳福惠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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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
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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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宝马化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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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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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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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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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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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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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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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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