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

合集下载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皖环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我厅对《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各市可根据省以下投资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原则,优化同级审批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依照本目录执行,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由我厅审批但在本目录中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重新审核,以及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办理。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9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2-10-13实施时间:2003-01-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时效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

前言一、项目背景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行业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企业目前在建有“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残废液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环评批复文号:鹤环审[2016]1号。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具有环境友好型的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已经成为化工产业的优先发展方向,比如绿色化工产品可降解塑料PBS正在逐步得到市场的青睐和认可。

据中国塑料工程协会预测,未来十年间我国对可降解塑的需求量将会达到300万吨/年。

可降解塑料PBS的基本原料是丁二酸酐和1,4-丁二醇,PBS的广阔市场前景,必将极大地提高丁二酸酐产品的需求。

此外,丁二酸酐还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用于医药、食品调味剂、农药、精细化工、醇酸树脂等领域,目前,国内丁二酸酐系列产品的许多消费领域还正处于成长期,丁二酸酐市场将会快速增长,丁二酸酐的下游相关产品也十分紧俏。

现阶段我国生产丁二酸酐的技术主要有丁二酸脱水法、石蜡氧化法和生物发酵法,这些技术都相对落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使用效果,为此,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利用自己研发的丁二酸酐工艺技术,在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现有厂区内投资5560万元,建设“年产4000吨丁二酸酐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未来利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已有的1,4-丁二醇产品生产绿色可降解塑料PBS产品奠定基础,进而促进产业集聚区内的化工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链进一步完善。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分别建设一套年产2000吨丁二酸酐装置,采用顺酐直接加氢催化法生产丁二酸酐。

二、环评工作过程2016年4月,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施行)相关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目录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4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4)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5)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5)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6)1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6)1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7)1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7)1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8)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1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1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1)1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1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2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4)2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2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5)2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5)2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5)2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6)2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7)2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7)2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8)3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9)3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9)3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3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1)3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1)3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3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3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3)3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3)4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4)4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4)4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6)4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4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7)4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4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8)4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8)5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0)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0)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1)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2)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2)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3)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3)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3)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4)6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4)6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6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6)6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36)6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7)6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8)7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9)7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9)7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1)7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2)7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2)7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3)8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8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4)8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4)8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5)8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5)8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47)9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7)9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8)9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8)9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9)9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49)9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 010〕123号)收悉。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濮阳新型化工基地原料气合成公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濮阳新型化工基地原料气合成公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濮阳新型化工基地原料气合成公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豫环审〔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濮阳新型化工基地原料气合成公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23〕41号濮阳东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PG9J2X)上报的由河南启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新型化工基地原料气合成公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濮阳市产业集聚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废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鄂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其他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林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农业、林业项目;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年出栏15万头生猪及以上的养殖项目(其他畜禽按生猪折合)
水利: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水库、水事工程
二、能源
水电站: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单站总容积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火电站:燃煤火电、热电项目(含燃煤背压发电);燃气电站项目(分布式能源电站除外);燃煤锅炉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其他电站:位于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风力发电项目
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输油管网: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输油管线项目
输气管网: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项目
电网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输变电项目;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变电项目
三、交通运输
铁路: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不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地方高速公路及国省道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内河航运项目: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通用机场项目;改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冶金有色
矿山开发:新建中型及以上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矿项目,新建中型及以上矿山采选一体化项目(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矿)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
还原)、炼钢项目
铁合金:铁合金冶炼项目;锰、铬冶炼项目
有色金属:铜、铅、锌、钨、钼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再生火法冶炼项目(含冶炼废渣火法集中处置项目);电解铝、氧化铝制造项目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黄金: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黄金冶炼项目
多晶硅:新建项目
五、化工石化
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项目化工: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新建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天然气、合成氨等煤化工项目(环保部审批除外);独立焦化项目;电石制造项目;农药原药制造项目;发酵类及合成类制药项目。

六、机械电子
汽车:汽车整车制造项目(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界定)
电池: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电镀:独立电镀项目(对外提供电镀加工服务,非附属配套生产的电镀项目)
七、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非金属矿采选:新建中型及以上化学矿采矿项目,新建中型及以上化学矿采选一体化项目(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矿)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制造:含焙烧工艺石墨碳素制造项目水泥: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陶瓷: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内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项目(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划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八、轻工
造纸:化学制浆或含化学制浆的造纸项目;废纸造纸项目
制革:含鞣制工艺的皮革毛皮加工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酒精生产项目;以玉米、小麦为原料的淀粉生产项目;淀粉糖、味精、柠檬酸生产项目;燃料乙醇项目
纺织化纤:化纤浆粕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项目(单纯纺丝除外);单独印染以及含印染工段的纺织品及服装制造项目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全部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项目(医疗废物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除外)
旅游: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十一、涉密工程
全部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
十二、核与辐射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河南省环保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项目;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国务院下放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其他核与辐射类项目。

十三、其他
总投资在20亿元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