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参考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参考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1、保障人体健康的原则;2、因地制宜,科学划分原则;3、遵循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4、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5、满足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则。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
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四、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是指对农村供水系统中的水源地进行水质检测,并针对农村饮用水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源地保护标准:为了确保农村的水源地免受污染,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制污染源的进入、加强巡查和监测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水源地的水质,防止潜在的健康风险。
2.水质指标标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如重金属、有机物、细菌和病毒等。
这些有害物质长期饮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限制其含量,以确保饮水安全。
3.水源地水质检测标准:为了确保农村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定期的水质检测。
这些检测应包括对各项水质指标的监测,如pH值、浊度、溶解氧、总大肠菌群和亚硝酸盐等。
通过监测水源地的水质,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水质问题。
4.水源地水质监控标准:除了定期的水质检测外,还需要建立水源地的水质监控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如pH仪、浊度计和溶解氧仪等,实时监测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放心饮水工程标准:为了提高农村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质量,需要进行相应的水处理工程。
这些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处理工程和输水工程等。
通过对水源地的水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去除水中的有害物质和杂质,提高水质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防止水源地污染和水质问题对居民健康的影响,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的质量和水质安全性。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村供水系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9/9/18
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 境保护的决定》
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 水水源保护
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治饮用 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 本方法。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潮汐河段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确定方法 1、水域长度 取水口上游: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潮汐河段的 二级保护区上游侧外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边 界的距离大于潮汐落潮最大下泄距离; 取水口下游: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下游的 污染水团对取水口影响的频率要求,计算确定二 级保护区下游侧外边界位置。 2、水域宽度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面。
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 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 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ale Waihona Puke GB3838-2019 GB5749-2019 GB15618-2019 GB/T14848-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基本要求
4、水质标准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19)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检 测项目满足表2和表3限值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 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9) Ⅲ类标准,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 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T338-2007)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HJ/T338—2007 5.1.2.1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2.2 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 用水水源卫生防护2) 规定的范围。 5.2 二级保护区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lineating Source Water Protection Areas
(发布稿)
2007-01-09 发布
附录A(规范性附录)编写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 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二维水质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析解 .......................................................................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概念模型 ....................................................................... 17
பைடு நூலகம்
~1~
HJ/T338—2007 3.7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 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 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 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4.1.5 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 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 若无法满 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 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总则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是生命之源。
对于城市居民来说,能够获得安全、清洁的饮用水至关重要。
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一步,就是合理、科学地划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巨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简单来说,它是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这个区域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水源地的类型、水源的水量、水质状况,以及周边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经济活动等。
在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包括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表水水源通常是河流、湖泊等,而地下水水源则是深层地下水或者浅层地下水。
不同类型的水源,其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对于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最为严格的区域,要求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比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则相对宽松一些,但也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比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
准保护区则是为了预防对水源保护区的潜在威胁,提前进行规划和保护。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相对复杂一些。
要考虑到地下水的含水层类型、水力特征、补给条件等因素。
同样也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等。
那么,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呢?这需要经过一系列严谨的步骤和科学的分析。
第一步,要对水源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了解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的污染源分布、人口密度等情况。
这就像是给水源地做一次全面的“体检”,只有清楚了它的“身体状况”,才能制定出合适的保护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3.7 岩溶水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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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的术语和定义、命名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所有新建、保护区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2 命名表示形式
地域名称 + 河流(水库、湖泊)名称 + 饮用水水源地
示例见附录A。
4.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4.2.1 傍河取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4.2.1.1 命名结构
采用分段式结构,按水源地服务对象所在地域名称、河流名称加“傍河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命名。
4.2.1.2命名表示形式
地域名称 + 河流名称+ 傍河饮用水水源地
GB/T 18521—200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饮用水水源地 drinking water source
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HJ 773—2015,定义 3.1]
3.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HJ 338—2018,定义 3.13]
4
4.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4.1.1 命名结构
采用分段式结构,按水源地服务对象所在地域名称、河流(水库、湖泊)名称加“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命名。
注:地域名称由行政区域名称、非行政区域名称和农村居民点名称组成。非行政区域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军事区、地片、其他等;农村居民点包括自然村、片村、庄、屯、集、堡等,符合GB/T 18521—2001,表2的规定。
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等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HJ 773—2015,定义 3.2]
3.
饮用水水源地类型 type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
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示例见附录A。
4.2.2 其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4.2.2.1 命名结构
采用分段式结构,按水源地服务对象所在地域名称、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加“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命名。
4.2.2.2命名表示形式
地域名称 + 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 + 饮用水水源地
示例见附录A。
4.3 命名要求
4.3.1
4.3.2
4.3.3
[HJ 773—2015,定义 3.2]
3.
饮用水水源地服务级别 level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
依据水源地的服务对象,将饮用水水源地服务级别分为市(地)级及以上、县(市、区)级、乡镇级和村屯级。
3.
傍河取水井 riverside pumping well
指布置在河流冲积层中的水源井,在抽水时不仅直接吸取含水层中的水,而且可以使河水经过含水层进入井中,这种水井实际上是一种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开发的形式。
4.3.
水源地命名示例
A.1
A.1.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
齐齐哈尔市 嫩江 浏园 饮用水水源地
标志性地名
河流名称
行政区名称
注:由名称可判断此水源地为市级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A.1.2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哈尔滨市 磨盘山水库 饮用水水源地
水库名称
行政区名称
注:由名称可判断此水源地为市级以上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ICS13.060.10
D 14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命名标准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前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A.2.2 其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第二 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地建成先后顺序
行政区名称
注:由名称可判断此水源地为区级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饮用水水源地
行政区名称+农村居民点名称
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 一池 饮用水水源地
湖泊名称
行政区名称+非行政区名称
注:由名称可判断此水源地为县级(非行政区域)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A.2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A.2.1 傍河取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牡丹江市海林市长汀镇 海浪河 傍河饮用水水源地
河流名称
行政区名称
注:由名称可判断此水源地为乡镇级傍河取水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