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第一条为严把能源消费源头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钢铁有色金属铸造项目节能报告

########有限公司@@@@@@@@项目节能报告建设单位:########有限公司分析评价单位:$$$$$$$$2014年12月########有限公司@@@@@@@@项目节能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017年12月评估人员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提出:“十二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一五”期末下降16%,这是针对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的问题所提出的“十二五”规划目标中最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面对世界能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加的姿态与承诺。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关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书”的要求,########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有限公司@@@@@@@@项目”进行节能分析评价。
接受委托任务后,$$$$$$$$组建了分析评价团队,进行了项目资料的收集及调研,确定出项目分析评价范围和分析评价体系,按照要求对该项目法律和政策的符合性、项目用能方案的科学性、工艺和设备选择与配置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能源利用状况和能效水平先进性等进行了节能核算和评价,目前已完成《@@@@@@@@项目节能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以期为项目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项目摘要表分析评价概要1、分析评价工作简况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关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书”的要求,AA布鲁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项目”进行节能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节能审杏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 4 号令
一. 。 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 - . _ 2 l 0 1 6年 1 1 月2 7日 项 目应 按 照 相 关 节 能 标 准 、规 范 建 设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节 能
社 区 生活 垃 圾 处 理理 念 ,合 理 布局 便 捷 回 收 设施 ,科 学
四 、推 动 城 镇 化 低 碳 发 展 。 ( 一 )加 强 城 乡低 碳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在 城 乡 规 划 中落 实 低 碳 理 念 和 要 求 ,优 化 城 市 功 能 和 空 间 布 局 ,科 学 划 定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探 索 集 约 、
智 能 、绿 色 、低 碳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模 式 开 展 城 市 碳 排 放 精
配置 社 区垃 圾 收 集 系统 ,在有 条 件 的 社 区设 立 智 能 型 自 动 回 收机 ,鼓 励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企 业 在 社 区 建 立 分 支 机 构 。建 设 餐 厨 垃 圾等 社 区化 处 理设 施 ,提 高垃 圾 社 区化
项 目能 源 消 费量 、 能源消费结构 、 能 源 效 率 等 方 面 的分 析 :
对 所 在 地 完 成 能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目标 、煤 炭 消 费 减 星 替 代 目标 的 影 响等 方 面 的 分析 评 价 。第 八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受 理 节 能 报 告 后 ,应 委 托 有 关 机构 进 行 评 审 ,形 成 评 审 意 见 ,作 为节 能 审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节能中心二〇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指南概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本指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节能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论的形成和评估文件的编制等进行了说明,为节能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二、术语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生产系统,是指生产产品所确定的生产工艺过程、装置和设备组成的完整体系。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也称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生产系统服务的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供电、机修、供水、供气、供热、制冷、仪修、照明、库房和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及设施。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即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用能单位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产品产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期内用能总产值或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工业或交通项目可采用工业增加值。
单位产品可比能耗,即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是指为在同行业中实现相同最终产品能耗可比,对影响产品能耗的各种因素加以修正所计算出来的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工序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某一生产环节(工序)的综合能耗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能量平衡,是指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对象,分析输入的全部能量与输出的全部能量在数量上的平衡关系,包括对项目能源在购入存储、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使用各环节与回收利用和外供各能源流的数量关系,定量分析项目用能情况。
能源利用效率,是指项目能源利用过程中有效利用的部分与输入能源量的比值。
三、评估原则节能评估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原则。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对所依据资料、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做出分析和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066f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11.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一月五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 18710-2002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 0248-1996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 3002-1992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 14-2004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 0247-1996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 6331-1997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 0540-1994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 6393-1999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 90750-1994(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 108-1992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 1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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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