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限制规定汇总表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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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减持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本文将介绍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并针对其中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减持行为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减持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置换、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减持的限制和要求1.减持的时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不得减持股份。

在公司的年报、半年报或其他重大公告发布前,也禁止减持股份。

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2.减持的方式减持的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选择公开交易市场进行减持,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同时,在减持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足够的信息。

3.减持的数量限制为了防止过度减持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减持人在连续三个月内的累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减持人应合理控制减持的节奏,避免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4.减持的信息披露减持人在减持行为发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减持事项,并及时对外公告,提供减持股份的详细信息。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减持信息、超过减持限制比例等。

违规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甚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后果,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的出台,为股市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合理规范减持行为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减持规定的有效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投票或直接出资,收到股份费用并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提高公司的营运现金,同时也可以为公司拥有股权的投资者带来收益,但它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有一些规定来确保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是正当的。

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应当及时更改。

另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确保采取合理的投资策略,以尽量避免将资金投放到高风险的市场。

其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应当确保在减持股份之前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种控制制度应当包括报告准备、决策审核和定期对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审查等程序。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建立详细的减持股份的程序,以确保减持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再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受监管行为的法律法规、技术准则和政策性文件。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必须严格遵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减持股份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最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及时发布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股票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根据资产情况和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其减持股份的行为,以确保公众充分了解其减持股份的行为背后的原因。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理的投资策略、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守证券监管的要求以及给予公众充分的信息披露。

只有当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遵守以上规定,才能有效减少减持股份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减持股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市场出售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减持股份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应当在非黑out 期进行。

减持的总数量应当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五。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和披露要求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减持股份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减持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

四、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减持人姓名、身份、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期、减持方式等内容。

同时,减持人还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减持原因、减持计划、减持后的股权结构等相关情况。

五、违规处罚和监管机制对于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裁,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关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事项如有相关减持股份的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日期:年月日以上是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感谢各位股东的关注与支持!。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最新版】目录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二、减持规则的具体内容1.减持主体及方式2.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3.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4.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三、减持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意义正文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股东减持对公司股价造成过大影响。

二、减持规则的具体内容1.减持主体及方式减持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定股东以及董监高。

减持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2.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 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此外,持有 5% 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 24 个月后解禁。

3.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信息披露一般分为减持前预披露、减持过程中披露和减持完后披露。

股东减持公告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预披露,并在减持行为完成后 3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4.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减持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意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对于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表

表一:股权登记托管—发起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受限情况表
序号持有人姓名/名称职务身份证号/工商注册号持股数量(万股)受限期限
1
2
3
4
5
合计(万股)
注:1.职务身份与发起人重合的,请在“职务”一栏同时注明。

2.若发起人无受限情况可不填。

3.表一、表二均可附页。

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
表二:股权登记托管—离职半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受限情况表
序号持有人姓名/名称职务身份证号/工商注册号持股数量(万股)离职时间受限期限
1
2
3
4
5
合计(万股)注:1.自公司提交材料日起往上半年内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

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
表三:股权登记托管—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股权受限情况表
注: 1.受限原因包括: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

2.受限类型包括:① 原股限制;;②原股、红股限制;;③原股、红股、配股限制;; ④原股、红股、股息限制;;⑤原股、红股、配股、股息限制。

3.如无股权受限情形,请在盖章处注明。

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持有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工商注册号
持股股数 (万股)
受限股数 (万股)
受限期限 受限原因 受限类型
1
2
3
4
5
合计 (万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是监管当局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加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一、围本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交易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活动,以及收益转让、民间融资融券等其他形式的减持行为,但不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纪律准则另有规定的减持行为。

二、则(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减持股份;(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义务、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利用消息优势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减持。

三、减持比例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

四、报备(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份前应当向相关上市公司报告,并准确登记所减持的股份类型、数量等信息;(二)上市公司应当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的情况及时向证监会报备。

五、禁止行为(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使用隐私账户或基金池账户进行减持;(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煽动市场情绪,散布虚假消息等;(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股份质押等规定而减持股份;(四)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上市公司关于披露的规定而减持股份,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会议通过的决议而减持股份。

六、其他(一)上市公司应当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情况及时在行业信息披露系统中进行披露。

(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减持股份的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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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9条
16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6条
17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3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不得转让
14
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
15
大股东减持
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
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8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10条
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6条
18
董监高任职期间减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法》141条
19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7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23
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24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
5
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
6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9条
序号
减持的事项
适用对象
限制的期限及数量
相关依据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法》141条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4
上市公司再融资
认购股份的股东
20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来自21董监高离职期间减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141条
22
中小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10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1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2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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