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摘要】“五权宪法”是中山先生之首创,五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整体。
与西方的“三权”相比,五权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通过了解五权的作用原理对于深刻理解中山先生的五权思想的核心将不无裨益。
【关键词】五权宪法;权力制衡;三权分立作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中山先生于1906年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他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而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
五权宪法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是有根本性区别的,但又不完全脱离西方的制宪原则。
五权宪法的构想既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又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避免出现过度集权的弊端。
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避免了由于两者不独立而产生的诸多流弊。
比如:如果立法权兼弹劾权,可能造成弹劾权滥用,或者弹劾权形同虚设;如果考试权隶属行政权也可导致行政部门操纵考试权,致使人才流失、任人唯亲的腐败局面。
无论何种情况产生,都将严重破坏民主政治,不利益百姓利益的体现,造成政府无能,甚至出现混乱局面。
由此可见,孙中山希望“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
三权分立主张不仅要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是彼此制约与平衡的。
换言之,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
即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使其互相平衡,相互制约,使政府行为不致侵害人民自由。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的状态。
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他们前进,因此他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
①这说明三权分立的体制里包含着政府权力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
流于专制 ,一也 ; 分立之 中 ,仍相联 属 ,不致孤立 ,无伤于 统一 , 二也 。凡立宪政 体莫不 由之 。吾 于立法 、司法 、行政 三权之外 ,更令监察 、考试 二权亦得独立 ,合为五权 。这 五 权分别 有立法 院 、司法 院 、行政 院 、监察 院 、考试 院行 使 , 也称五 院制 。孙 中山先生 的五权宪法思想不是一个孤立 的关 于五权分立 的体 系而是和 “ 万能政府” 、“ 权能分开 ”形成一 个严密 的整体 。其 中 “ 权能分开 ”是五权分立 的基础 , 而“ 万 能政府 ”是孙 中 山五权 宪法思想 的最终 目的。孙 中山认为 , 五 院的组织法是 : ”宪法制定 以后 ,有各县人 民投票 选举 总
之政府能力学说的反思 ,以及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潮 的影 响所 致 。他 在 《民权 主义五讲 》中提 出了两 个例 子 ,一 是俾 斯 麦执政 时的德 国政府 ,另一个 是尧 舜 禹汤 文武诸帝 的政府 。
良善的政府 ,国家有 了这样 的纯 良政府 ,才可 以做 到 民有 、
民治 、民享的国家 。 ” 五权宪法思想的题 中之义及 内在联 系 孙 中山在 1 9 2 2年的 《中华 民国建设 之基 础 》中说 : 三 权分立 ,为立宪政体之精 义。盖机 关分立 ,相峙而行 ,不致
由这 两个 例子可 以推 知 ,他 所谓 的有能 的政 府必须 具备 两 个条 件 : 其 一 ,政府必 须有 强大 的能力 ,能 够有 足够大 的
权 力去 办大事 ; 其二 ,政府 必须 由具有 才能 和政 治道德 的
人们组成 。 二、五权 宪法思想不可行性 的几点分析
( 一 )当 时 的 客 观 社 会 现 实未 能 为 五 权 宪法 思 想 的 实施
港澳台论文

论五权宪法姓名:王学璟学号: 100101008班级: 10级法学1班论五权宪法内容摘要:五权宪法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孙中山关于民主主义政体的主要构想。
它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
孙中山十分重视宪法﹐认为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级阶段﹐是“宪法之治”或“宪政时期”的基本依据。
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之构成法”和“人民权利之保障书”。
五权宪法正是体现了这种双重内涵﹐而侧重于国家政治机构的设计。
关键词: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制定发表修改现状五权宪法是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创见,早在十九世纪,中山先生就有五权宪法思想的酝酿,直到一九零六年十二月二日始正式行诸于具体文字。
创始之初重点在于考选权与纠察权的独立,以为补救三权分立的流弊。
民国八年,中山先生完成《孙文学说》,就五权宪法的制度有了进一步的阐述,在五院之外加入国民大会组织。
民国十年,中山先生演讲五权宪法,提出权能区分初步构想。
一九九二年,中山先生撰《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特别提出民治的方略:(一)分县自治,(二)全民政治,(三)五权分立,(四)国民大会,前二者为直接民权,由人民直接行使,后二者为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行使于中央。
中山先生说,此四者兼备,则全民政治乃能实施,一九二四年,中山先生自订「建国大纲」,五权宪法的具体制度架构,于此时完成。
一、五权宪法特点五权宪法是以三民主义为思想基础,以权能区分为前题,并将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其特点为权能区分所谓权能区分,就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各有归属,各有作用,并能「互相调剂,不相冲突」,以解决千古以来的政治制度问题。
中山先生指出,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它;最好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为人民谋幸福。
换言之,民治国家,人们所怕的都在一个万能政府,中山先生乃主张五权宪法,使权能有所区分。
三权分立与五权宪法的比较

何林锋
一、两会把他的威权施用到极 点,……要制止威权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牵 制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 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 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 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 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孙中山《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
二、分权的目的不同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 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 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在土耳其,这三种权力集于苏丹一人身上, 所以可怖的暴政统治着一切。”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做起事来,既不侵越权限,又能够互相帮助;政府 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 成五个门径去做工。” ——孙中山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摘要】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并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
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行政权、立法权、监察权、审判权和考试权五种,以确保政府权力的制衡和分立,避免滥用权力。
他倡导立宪民主,主张建立宪政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孙中山发起了国民参政运动,呼吁民主参政、政治平等,引起了民众的响应和支持。
五权分立在孙中山的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孙中山的共和思想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激励着中国人民不断追求民主和自由。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当代中国政治具有启示作用,需要我们继续传承和发扬。
通过对孙中山的共和思想的研究和思考,可以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共和思想、立宪民主、国民参政、中国政治、现实意义、启示、背景介绍、结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是中国近代史上一项重要的政治理论,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者,他的政治思想对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共和思想,我们需要首先了解其提出这一理论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政治混乱不堪,社会矛盾尖锐,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苦。
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带领中国人民开展了多次反对外国侵略和内部封建势力的革命斗争,提出了“民主、民生、民众”的口号,号召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
而在这一过程中,孙中山逐步形成了他的五权分立共和思想,主张设立行政、立法、监察、考试、司法等五个平等的权力机关,以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制衡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一理论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启示,成为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
2. 正文2.1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是他在中国革命中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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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
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
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
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该法共14章,175条。
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
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五权宪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宪草》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
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
(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
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人才,立法机关拥有监督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
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
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
立法院,原本仅是专业修法、删法、增法,须要大量时间、期程,咨询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求取民情民心,以完整法律条文,协助治理国家;现在却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投机政客为求取新闻曝光版面,不惜瘫痪律定法律程序、漠视民权需求,浪费民脂民膏人民血汗钱,纷纷扰乱、争吵作秀。
监察院行使调查权,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纠举、纠正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监督权。
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中丞大夫,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是为防范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枉法行政判决,避免民权伤害、民心受到委屈,影响到国家灭亡。
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转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
考试院,主管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孙逸仙原意是:希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化,为国取才,不经由关说、走后门、贿赂、走偏锋。
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孙逸仙学理倡导司法独立,不使司法判决受到古代官吏一般的牵涉、干扰;并且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
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该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根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流弊。
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
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五权宪法的第一份成文宪草即五五宪草,由国民党组织的宪草委员会制定于1936年5月5日。
[编辑] 五权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更多资料:政协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实质上脱胎于1946年1月的政协宪草而并非五五宪草,即“五权之名,三权之实”。
政协会议上,由于中共对五权宪法持反对态度,故大幅度修改了五五宪草,形成了政协宪草。
而制宪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98%来自政协宪草[1]。
中华民国宪法中,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事实上已经完全悖离了五权宪法的政权,治权分立原则,使得立法院成为一个政权,治权兼有的特殊机构。
原本,孙逸仙规划:行政院长类似于美国的国务卿,为幕僚长;以总统制为基准,由总统带领五院长向国民大会宣示负责,五院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却在李登辉时期,消灭国民大会,民进党执政时,更进一步想要消除考试院、监察院,变成欧洲、美洲的三权分立;形成现在完全悖逆孙中山学理、叛离五权宪法之扭曲状态。
中华民国宪法经李登辉时期增删后,现在规定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国民大会被废除,行政院长近似总统之幕僚长,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
主要政党民主进步党,基本上因为留学欧洲、美洲的学生较多,不了解孙逸仙的学理,而反对五权宪法制度,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所制订,不适合台湾政情之现状,多数倾向全面修改或制订新宪,具体落实美式的三权分立总统制。
行宪国大蒋介石为使其统治合法化,决定1948年为“行宪年”。
所谓“行宪”,就是开始实行所谓民主宪政,并按照宪法规定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
1947年1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孙科为主任的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在国民党内成立了“选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筹备事宜。
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
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
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
其后,国民党内部各派经过激烈的争夺,大会经过4次投票,于4月29日选出李宗仁为副总统。
5月1日,大会闭幕。
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总统、副总统。
其后,组成了行宪后的政府,由翁文灏、孙科、王宠惠、张伯苓、于右任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
国民党召开行宪国大后,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斗争更加激化。
新闻背景: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2007-04-23 15:32:56来源: 新华网(北京)网友评论0 条进入论坛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23日电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乌兰浩特宣告成立,标志着内蒙古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民族解放事业取得了伟大胜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内战危机日趋严重,内蒙古地区面临两个前途命运的尖锐斗争。
蒙古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各种政治力量经受着严峻的考验。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共七大上,乌兰夫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确定了他在内蒙古革命和蒙古民族解放事业中主要领导人和民族领袖的地位。
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指出:“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
中共中央在研究和制定内蒙古工作方针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各中央局分区负责,全面开展内蒙古工作的格局。
同时以张家口为基地,大力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
在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的直接领导下,1945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选举乌兰夫等21人为执委会委员,并向全国发表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公报》,正式立起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旗帜。
1946年初,乌兰夫提请晋察冀中央局同意,组成东蒙工作团,赴兴安盟王爷庙同东蒙负责人商谈联合问题。
通过耐心、诚恳的劝导和严肃、坦诚的批驳,最终使双方在关系到内蒙古自治运动前途命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和行政管理、设置、人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召开,决定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关,东西各盟旗均组织其分会,实现其纲领,标志着内蒙古地区的革命斗争和蒙古民族解放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46年下半年到1947年初,随着自治运动在内蒙古解放区的广泛、深入开展,建立统一的、代表蒙古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人民政权,已成为内蒙古地区蒙古族各界群众的普遍愿望。
1946年8月1日,乌兰夫致电中共中央,提出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初步构想。
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同意“产生内蒙统一的民族自治政府,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的一部分”。
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兴安盟王爷庙举行。
乌兰夫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运动联合会执委会向大会做政治报告,对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划。
大会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第一届临时参议会。
1947年5月1日,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和参议会领导成员。
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
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正式成立。
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将王爷庙改为乌兰浩特市,蒙古语意为“红色的城”。
(来源:新华网)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
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
立法院,原本仅是专业修法、删法、增法,须要大量时间、期程,咨询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求取民情民心,以完整法律条文,协助治理国家;现在却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投机政客为求取新闻曝光版面,不惜瘫痪律定法律程序、漠视民权需求,浪费民脂民膏人民血汗钱,纷纷扰乱、争吵作秀。
监察院行使调查权,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纠举、纠正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监督权。
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中丞大夫,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是为防范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枉法行政判决,避免民权伤害、民心受到委屈,影响到国家灭亡。
考试院,主管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孙逸仙原意是:希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化,为国取才,不经由关说、走后门、贿赂、走偏锋。
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孙逸仙学理倡导司法独立,不使司法判决受到古代官吏一般的牵涉、干扰;并且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