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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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

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

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在一个政治国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权益,一般都会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机制,旨在确保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相互制衡,避免滥用权力和一人专制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政府的有效运作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及其重要性。

一、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通常由国家的议会或立法机关负责。

立法过程是政府与国民互动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法律得以形成。

立法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立法权的相关机构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机关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和权益,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权的独立性保证了立法机构的自治和公正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控制。

二、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通常由行政部门和政府机构担当。

行政权是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国家利益。

行政权的运作需要高效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转。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具体政策,保障人民福祉,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

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是确保行政权能够独立管理事务、提供公正服务的保障。

三、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和解决法律争议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权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法律平等,保障公民权利的不可侵犯。

司法机关独立运作,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对争议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判断。

司法权独立于其他两个权力部门,意味着司法机构不受政府和行政部门的任何干预,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性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衡权力:通过将权力分散至不同部门,可以互相制衡,避免某个权力部门过度集中权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的可能性。

历史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的三权分立

历史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的三权分立

历史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的三权分立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事件,也是中国实现民主化的重要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三权分立的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分立原则。

本文将从三权分立的起源、三权分立在民主革命中的作用以及对中国的影响三个方面来探讨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的三权分立。

一、三权分立的起源三权分立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政权的权力应当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行政权负责国家的具体执行事务,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权负责审判的独立性。

这种分立原则可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三权分立在民主革命中的作用1. 行政权的分离:在民主革命中,行政权的分离是十分重要的。

国家的行政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负责具体的行政职能。

这样,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立法权的制衡:立法机关在民主革命中的作用是制定新的法律和制度,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机关应被赋予独立的权力,以保证他们不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从而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3. 司法权的独立:在民主革命中,司法机关的独立是非常关键的。

司法机关应该属于独立于其他两个权力机关,负责审判权的行使。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正义。

三、三权分立对中国的影响三权分立的理念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为中国的民主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中国政府的改革提供了范式,并且在中国的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1. 三权分立促进了司法独立:在过去,中国的司法机构受到执行机构的干扰和操控,司法独立性不足。

而在三权分立的理念下,司法机构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加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2. 三权分立推动了权力制衡: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可以防止一方权力的过度集中,实现相互制约和平衡。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分析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分析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另I J分析[论文关键词]五权宪法权力制约三权分立[论文摘要]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思想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为了纠正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病而创建的,因此两者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总结了欧美、日本等国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败的历史经验,采纳西方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并加入中国历史上政治统治富有特色的经验而形成的,是孙中山对所希望的“最新式”民主共和国构想的理论表达,是其宪政思想的集大成。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五权分立是在三权分立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

但是孙屮山所主张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一、两者的思想基础不同三权分立的基础是西方的分权学说,五权分立的基础则是权能分治。

分权学说为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其主张就是要保障人民自由,必须施行法治。

为了防止专制,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割成几个独立的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独立行使,并且相互牵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无论谁掌握了大权,都会把他的威权施用到极点,……要制止威权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牵制权力。

”…而五权分立则是建立在权能分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是孙中山在考察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之后,发现三权分立有着诸多的缺点。

为了克服这些弊病而自创的。

其主张是只要人民有权,便不怕政府万能;而且要有万能政府,才能为人民谋幸福。

因此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政权为人民所掌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大权,前两者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后两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力。

人民有了这四项大权,民权就充分了,并且有力量去管理万能的政府,就可以控制它;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这五权,用之组织万能政府,因为去留大权掌控在人民的手中,所以它只能为善,而不许为恶。

五权分立制和能力治国制

五权分立制和能力治国制

五权分立制和能力治国制一、三权分立制、三部协调制、五权分立制:我对政治制度的思考经历了一个,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到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制,再到中国古代的“三公九卿制”,最后又转回到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制的发展演变过程。

我最初思考的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觉得这种制度虽然能体现民主精神,但选举出来的官员一般是只会哗众取宠、骗取民意的平庸人士,所以我很快放弃了这种政治制度。

后来我转而思考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制,不过当时我认为,“3”是一个具有稳定含义的数字,比如三角形就是一个稳定的图形,因此我认为,在政治制度上如果能采用“三权”的,尽量不要采用“五权”等模式。

再后来,我转到思考中国古代的“三公(九卿)制”。

为了适合现代社会,我将其改进为“三部协调制”,即中央、省、县(市)、乡(镇)、村(企业)这五级的每一级权力机关分为三个部: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

其中,行政部的作用是管理下级;考核部的作用是对下级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和评估;监察部的作用则是对下级官员的贪污、受贿、渎职行为进行监视和察举。

同一级的这三个部,同属于上级行政部管理。

比如,县级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都属于该县所属省的省级行政部管理。

而不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个独立系统,即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条边”式编制。

而是一种类似树枝和树杆的关系,故我将这种编制方式称之谓“枝杆”式编制。

另外,同一级的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针对下级行政部、监察部和考核部的,而不是针对同级行政部的。

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部、考核部、监察部三者之间的矛盾太深,从而相互勾心斗角.,不易协调工作。

比如,县级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针对该县所辖的乡和镇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的,而不是针对该县的行政部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同一级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之间不存在着直接利益冲突,而是存在着一种相互合作、共同治理好所辖区域的关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将其称之谓“三部协调制”,以便和同一级的几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的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相区别。

浅析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浅析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的机会 。清朝将 自己新生的机会亲手扼 杀在 了摇篮里 。
关分 立 ,相峙而 行 ,不致流 于专制 ,一也 : 分 立之中 ,仍相 联属,不致 孤立 ,无 伤于统 一 ,二也。凡立 宪政体莫 不由之 。吾于 立法、司法 、行 政三 权之外 ,更 令监察、考试 二权亦得独 立 ,合为五权 。”在 分离五权 由此构成 “ 五权分立 ”的基本体制。
“ 五 权 分 立 ”思 想 并不 是 仅 由这 一 基 本 体 制 构 成 ,其 思 想 内 容 还 蕴
二 、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自中华 民国诞 生之 曰起 ,其 政治制度就得 到了各方面 的广 泛关注 以 末立 宪 ”之后 ,分 权制衡 的思想又再次浮 出水面 ,并 成为 了组织 国家政 治体制 的重要支撑 。 “ 五权 分立 ”是孙中 山先 生在长 期的革命 实践中,致力于 为共和 国 国体奋斗的 同时,对未来 的政治模式进 行长期深入 的思索和探 讨后,在
代 为报 告 。光绪三 十四年 ( 1 9 0 8 年 )八 月,清 政府公布 了由宪政编查馆 起草 的 《 钦定宪法大纲》, 《 大纲》规定: “ 法律 为君上 实行 司法权之 用,
命 令 为 君 上 实行 行 政 权 之用 , 两权 分 立 ” 。 “ 凡立法、 行政 、 司法 皆 归 总览 ” 。
资产阶级 民主 革命所面 临的时代、革命任 务以及 国情 等已不尽相 同,并
直觉地看到 西方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的缺 陷和弊端 ,因而试图建立一种 ‘ 至 完 善’资本主义 制度”。正是基 于以上三 点社 会历史条件 或理论基础 ,
的崛起 ,一场政治风暴也逐渐蔓延开来。
清 政府面临着 革命风暴 的威胁,不得不采取 政治上 的重大调整 ,于

三权分立是什么有哪些的优缺点

三权分立是什么有哪些的优缺点

三权分立是什么有哪些的优缺点三权分立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

立法权指的是议会,类似于我国的人大,司法权指的是法庭,类似于我国的法院,行政权指的是管行政事务的,美国总统,法国总统,英国首相都是这样的。

三权分立是什么三权分立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

立法权指的是议会,类似于我国的人大,司法权指的是法庭,类似于我国的法院,行政权指的是管行政事务的,美国总统,法国总统,英国首相都是这样的。

三权分立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三权分属不同的部门,它们之间是相互牵制的。

三权分立的制度指的是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三权分立,这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

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

三权分立的优点三权分立的优点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

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

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13.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3.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4.2.抗日战争时期
A,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集党政军权于一身。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五院、 军事委员会接受其领导。委员长由国民党总裁担 任,委员由上述各机构长官担任
B,军事委员会权力集中于委员长个人
C,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权力集中于总裁个人
D,成立国民参政会,由各机关、团体、华侨代 表选出的代表组成。为国民政府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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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中华民国 时期的政治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2.北京临时政府时期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5.台湾国民政府时期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1.南昌起义及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 1911.10.10.武昌起义,之后各省纷纷宣布起
义或独立。湖北成立军政府,颁布《中华 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1911.11.30,各省代表在汉口集会,颁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2.1.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 山被任命为临时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政府
2.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的北京临时政府政治制度 2.3.议会内阁制 参议院: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权 法院:司法权 总统:名义的行政权和国家首脑。所颁布法律和命令须得到国务院的
副署 2.4.从总统制改为内阁制的原因:防止袁世凯假共和真专制 2.5. 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被选举为正式大总统。他步步破坏约法,
制 在护国运动的打击下被迫宣布撤销帝制
3.2.袁世凯之后:军阀争夺政权时期 皖系军阀统治:段祺瑞 张勋复辟 直系军阀统治:徐世昌、曹锟、吴佩孚 奉系军阀统治:张作霖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4.1.1928年-1936年国民政府பைடு நூலகம்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

台湾“究改”改革以来的政治体制变迁刍议

台湾“究改”改革以来的政治体制变迁刍议

台湾“究改”改革以来的政治体制变迁刍议
王英津
【期刊名称】《新视野》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先后进行了七次“宪政”改革.这七次“宪政”改革使得台湾地区政治体制框架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其体制架构目前仍保留着五权分立的外观,但其各机构之间在权力关系方面已发生的变化表明,台湾地区的政治体制已由原来的“五权体制”变成了当前事实上的“三权体制”了.七次“宪政”改革虽然巩固了台湾政治民主化的成果,但在“宪政”改革的过程中,台湾当局有时出于政治斗争、“政权本土化”、“法理台独”等需要,使其“宪政”改革并没有完全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逐步地向前推进,也使台湾地区的政治体制存在着许多失范和冲突之赴,这有待于台湾当局及其民众在今后的“宪政”改革过程中逐步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总页数】7页(P114-120)
【作者】王英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市,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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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混合选举制改革以来的政党体制变迁及其可能走向 [J], 周建勇
2.我国新闻媒体管理体制改革综述——以改革开放以来的报刊管理体制变迁为例[J], 胡良友
3.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的博弈分析 [J], 闫陆璐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对海洋灾害的体制变迁 [J], 张瞳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历程 [J], 钟宁;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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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思想比较原标题:“五权分立”思想与“三权分立”思想之比较分析作者:王英津来源:《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6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4-17 22:59:11阅读量:2188次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

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

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

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

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

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

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

”[1]这五权的行使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

此制度称为五院制。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

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

但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或单纯由选民选举。

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

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

”[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

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进退而进退。

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

”[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

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

有鉴于此,孙中山认为只有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才能避免这些流弊的产生。

为此,他主张借鉴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增加考选权并将其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使经选举或委任产生的官吏,再经过考试合格才能有效。

在当时,孙中山尤其强调考试权的独立性,反对任何人对考试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侵犯。

他认为,如果考试权不独立,就不能真正发挥考试选拔人才的作用。

所以组织国家机构时,除了设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外,还要专设一个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考试权。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选拔官吏的弊端,还可使选拔出来的官吏真正成为“国民的公仆”。

孙中山在主张考试权必须独立的同时,也强调监察权的独立。

一方面是因为孙中山出于对考试权与监察权二者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另一个弊端———没有独立的监察权。

孙中山认为,就是将考试权独立了出来,经过了严格的考试,也仍免不了有不称职的人员充任政府官吏。

为了完善这个环节,他认为监察权也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保证政府官吏在不称职时随时被罢免。

同时,他从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中窥见到,立法机关除拥有立法权以外还拥有弹劾官员的权力,“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疾。

”[5]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造成‘议院专制’”[6]。

“议院专制”又常常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的低效能。

为此,孙中山主张必须将纠察权从立法机关中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监察机构。

而独立后的监察机关不仅要“监督议会”,同时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

孙中山进而分析说:“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

”[7]总之,孙中山认为,增设考试权、监察权,并将它们独立出来,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就可以克服“三权分立”体制的弊端,就可以有效地保证合格的官吏得以任用,不合格的官吏得以弹劾,从而保证国民的权益,这种“五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比“三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更为健全,更能做到既有效率,又廉洁公正。

(二)“五权分立”:旨在实现“万能政府”的制度设计孙中山之所以将五院设计为分工不同但又互相配合的五个部门,其目的在于实现其“万能政府”的构想。

“万能政府”是孙中山在政治学理上的一项主张。

从他的有关言论和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他基本上肯定政府有积极、正面的功能和价值,所以,他明白地指出:“国家的责任,是设立政府,为人民谋幸福。

”他也清楚地说明,要建设一个“政治最修明、人民最安乐之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廉洁而富有效率的“万能政府”[8]。

孙中山之所以主张建设一个“万能政府”,是基于对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之政府能力学说的反思,以及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所致。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政府“束手无策”,于是人们开始对古典经济学所主张的“消极政府”、“自由放任”原则展开了反思和批评,而社会主义便是当时批判“消极政府”的最具影响力的思潮之一。

尽管当时社会主义的流派很多,但主张集体行动及公有企业,以改善群众生活,并主张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可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合作企业,则成为社会主义者共同的信仰之一。

孙中山在伦敦蒙难后,深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他立志要在落后的中国通过政府的力量来改造社会,他认为:如果有了好的政府,社会文明便有进步,便进步得很快,能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势必广受人民的热烈欢迎,这是他力倡“万能政府”的原始动力和根本理由。

那么,如何建构这个“万能政府”呢?他在《民权主义五讲》中提出了两个例子,一是俾斯麦执政时的德国政府,另一个是尧舜禹汤文武诸帝的政府。

由这两个例子可以推知,他所谓的有“能”的政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政府必须具有很大的能力;其二,政府必须由具有才能和政治道德的人们组成。

在《民权主义六讲》中,他进一步指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之五权分立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善良的政府。

“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这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

……政府有了这样大的能力,有了这样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挥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

”[9]由此可知,在其理念中,五权分立的政府其实就是他所谓的“万能政府”。

若依孙中山的主观想法,五权分立的政府既是治权的集中,且是由通过考试的“专门家”组成,因而本质上它是一种专家政治,并且有防止腐化的特殊机构设置,故它必定是一个积极有作为的政府;换言之,五权分立的政府在理论上应当是一个“万能政府”。

由于旨在实现“万能政府”,所以,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中不强调五权之间的相互制衡。

在他眼中,“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是一个耗散结构,在相互制衡中,政府消耗了大量的能量,也不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

所以,他主张“五院”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像一个蜂窝一样,觅食、采花、看门等任务,都要所有的蜜蜂,分别担任,各司其事。

(三)“五权分立”:以“权能分开”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如上所述,五权分立的政府既然是一个“万能政府”,且五院之间又缺乏相互制约。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侵害人民权利呢?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区分”的构想。

所谓的“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的大权(亦即政治统治的权力)分成两种,一为“政权”,另一为“治权”。

“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的人”组成的政府来掌握。

政权分为四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分为五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政权属于人民,治权属于政府。

旨在人民有其权,政府有其能。

人民能充分行使其政权,而政府也能充分行使其治权。

前者的目的在于实行“全民政治”,后者的目的在于实现“万能政府”[10]。

按照孙中山的构想,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使“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11]。

在中央,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由全国已经完全自治的县各选出一名代表组成的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各机关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在地方,凡一完全自治之县,人民即有完全的直接民权,所谓“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在这四项政权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管官吏的,即“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法律的,即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则创制之,违背人民利益的法律则舍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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