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人物年谱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出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3年其父亲过世后,开始管理家族产业,在此期间,他对土地、葡萄、葡萄酒的热爱产生了浓厚的热情。
他是“Terrior”概念的创始人之一,认为只有最好的葡萄树才能生产出优质的酒,促进了波尔多酒庄的发展,并且在1737年首次对赤霞珠定名,被称为“Philosopher Winemaker(哲人酿酒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庭长职务(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17年继承了叔叔的爵位,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庭长职务,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待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X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
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
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目录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第二节时代背景2┉2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第一节思想来源2┉2第二节主要内容2┉8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结束语11-12正文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
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
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之一,其代表作《法国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三权分立是指政府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且这三个部门之间拥有制衡和相互控制的关系。
下面我们将从历史背景、思想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我们来了解一下历史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8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法国处于绝对君主制的统治下,国王拥有绝对的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掌握在国王手中。
这种权力的集中导致了专制和滥用的现象频发,孟德斯鸠试图通过提出三权分立来限制国王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益。
我们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的思想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政府权力应该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且这三个部门应该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立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负责审判和解决纠纷。
这样的分立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专断,同时也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
我们来了解一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理论和制度建设。
美国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确保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独立。
孟德斯鸠的思想也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革命过程中的人权宣言中也包括了对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视。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在当时的法国社会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通过将政府权力分为独立的部门,并实行相互制衡和相互控制,有效地限制了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这一思想对于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总结。
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论法的精神》的简介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着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此书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研究法并不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为世人勾画出了一幅别具一格的法文化长卷,而我在读书的过程中也确实被其理论深度所折服。
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此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一)介绍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君主政体的特点虽然是君主一人专制,但是却有固定和明确的法律,而所谓的共和政体,它是国家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把握最高机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
其次,对于立法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政体的性质起着绝对的影响。
在执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意识和规律,那就是国家的人民可以指定本国的法律法规。
而在贵族制的政体下,只有少数的上层阶级和君主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而在所谓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权利存在。
可见,政体对于立法权利的影响之大。
另外,对于制定法律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法律内容的增减和繁简等,政体也存在影响。
(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三权分立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
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
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 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 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的主要内容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对良好的政体
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 体的原则或动力,他的论说中有许多精辟的论断,同时他对专制政体和 封建性罪恶进行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 是极有价值的。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1、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
转向没落
2、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政府的苛捐杂税 3、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1、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2、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3、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
(2)三权分立的内容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3、司法权的例外
4、突出了法治原则
(3)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1、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2、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奠基人之一。
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质。
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西方国家的政体及其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三权分立论法的精神政体“三权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基本思想理论。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统阐述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
通过研读该著作,对全面系统的探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深刻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准确把握其对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此外还与洛克的分权学说一脉相承,是洛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
只有这三种机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
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洛克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叫司法权;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订约等权力。
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他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应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而也交由君主来行使。
这更加接近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即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而把国家权力集中在内阁。
在孟德斯鸠眼中,英国人所实行的这种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优良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小事问首长,大事问群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可见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实际上是虚设君主,实质上是一个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学说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 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2】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除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影响外,他旅居在英国期间的所见所闻对他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只享有名誉上的权力,代表人民的议会控制着实质上的权力。
而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各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
孟德斯鸠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十分不满,他不仅在《波斯人信札》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还希望能够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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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X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
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
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目录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第二节时代背景2┉2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第一节思想来源2┉2第二节主要内容2┉8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结束语11-12正文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
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
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
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贸易、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内容为法兰西民法起源和变革、制造法律的方式、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和建立、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君主国变革的关系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1、思想来源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暴政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
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专政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
他可用立法权去决定权力的归属,他可利用司法权去阻碍反抗与争讼,他更可以用那行政权去以战争的形式去解决一切矛盾,镇压一切暴乱。
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专制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
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
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
好比已控制了专制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
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论述是较有进步意义的。
其中对于司法独立性强调更是分化了一部分专制的王权。
原本一个完整的王权却分割为三项权力,那么我们应怎样看待呢?这三部分并非孤立静止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而是被分割后新生的活体,以能动个体思维展开了相互的制衡,这才是孟德斯鸠的最根本用意在现实中的发展结果。
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
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
而且从立法者的成份来看,没有混和政体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却均为职业化即身兼各种职业、职务。
就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和职业倾向性会多少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由此我们可以对此制度建设作出探索,呼唤人民代表的职业化及人民代表法学进修学院的建立。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
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
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而民主集中制更好理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
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
这恰恰与权力制衡的精神实质相悖,不但得不到有效制约。
而且还互相感染病体,反而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
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在法制发展史中的洛克的法制思想为例,与我国的立法思想为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立法权优越论源于其所提出的自然状态等原因。
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而我国的立法权优越,却是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
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
”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而在西方,哪怕是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的参与,从而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王权在与之残酷的争斗中被削弱了。
这却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
这是我们以历史的眼光来认定这是种美好的巧合,是我们五千文明所应羡慕的星火。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
而中国的专制仅为专制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
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发展虽然源于愚昧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从中有所启示,那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才是民主的保证。
纵观古今,我们可以看到尤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而孟德斯鸠正是此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
我们会在探索中予以完善,从而影响我们的立法权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
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
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法论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
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
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
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
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
“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