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各行业办,省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技术中心发展,省经信委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的相关内容,制订了《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5月23日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定量数据表及相关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已认定的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定量数据表及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企业负责申请、评价材料内容和相关附件的真实、合法性,并承担因材料不实、不合法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省电力公司,晋能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现将《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工信部公告《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4〕7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调整工业用电结构,转变工业电能利用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实现以较低的电力消费增长创造更多工业增加值,促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是为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而组织开发的综合性、专业化、开放式的网络应用平台,具有信息发布、电力供需形势分析、有序用电管理、经济分析、在线监测与诊断、电能服务等功能,旨在向电力用户、电能服务商、电网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各类群体提供全面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对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山西是电力生产和消费大省,全省工业用电量的比重达80.5%,其中,重工业用电量占工业用电量的比重达97%;万元GDP电耗达1450千瓦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电网峰谷差达400---500万千瓦,节约电量和削减电网高峰负荷的潜力较大。
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有利于对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进行科学考核,有利于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建设能效电厂,通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节约电力和电量,减少火电机组建设和运行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型发展和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工作,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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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晋政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2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日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我省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部署,紧抓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契机,围绕“网、智、数、器、芯”五大领域,统筹布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体系,大力培育数字化产业,着力推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数字山西”建设,以数字化推动智能化,以智能化培育新动能,以新动能促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包容创新,率先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鼓励优先发展。
推动数字化技术产品、应用模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协同创新,提升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共建共享,协同共治。
扩大共享开放,强化民生服务。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以数据融通应用,实现协同治理和精准管理。
应用驱动,开放合作。
坚持需求导向,以应用为牵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激发、调动各类资源要素潜能,加大国内外交流合作力度,建立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晋发改重点发〔2017〕291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晋发改重点发〔2017〕29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太原市、吕梁市、临汾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为做好重点工程工作,迅速掀起建设高潮,省发改委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省政府。
楼阳生省长、高建民常务副省长都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督查反映的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抓落实”。
现将《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为贯彻落实楼阳生省长关于狠抓重点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重要指示,迅速掀起重点工程建设热潮,省发改委集全委之力,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组织情况4月6日至13日,省发改委派出6个督查组,每组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带队,分别对11个市重点工程开复工情况进行了督查。
这次督查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安排周密。
制订了督查方案,对督查的内容、方式、流程,特别是对“三表四清单”督查规定动作进行了明确,督查方案报高建民常务副省长和王赋副省长审定。
督查之前,姜四清副主任召开督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是重点突出。
督查内容主要是重点工程开复工情况,特别是产业转型项目和“铁公机”、“岸港网”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中间又增加了对各市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督查内容。
三是形式多样。
督查中听取了被督查市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的情况汇报,结合实际查阅了文件资料,对88个省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产业转型和“铁公机”、“岸港网”等重大项目进行了实地督查,现场协调解决问题33个,各督查组就督查情况向各市作了反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14(0)18【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23-29)【关键词】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省级财政;山西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技体制改革;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1【相关文献】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J], 无;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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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19
【实施日期】201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做好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培育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劲、规模效益较好、能够满足传统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的标杆企业,做大做强具有我省特色的软件服务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
有力支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19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按照省经信委《关于申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1〕612号)要求,为做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是面向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骨干企业;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标杆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建设着眼于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