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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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2
【摘要】京科发[2011]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85-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19〕335号) [J],
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
京市农林科学院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9-2025年)》和《北京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知局〔2020〕23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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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扶持的三个政策

关于专利扶持的三个政策

第一篇: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用报销(一)政策来源《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政策精要第七条资助金资助范围:(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第九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

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指尖申报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3)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4)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
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 万元;
5)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2.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
业、专利申请量超过 100 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不少于3名3(含)负责的专职人员;
3)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
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4)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5)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6)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
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 万元。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百全)毫米波治疗仪技术荣获国家级科技认证,中成康富再显科技实力

(百全)毫米波治疗仪技术荣获国家级科技认证,中成康富再显科技实力

权威认可|中成康富获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近日,北京中成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康富”)获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这一荣誉充分肯定了中成康富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突出成绩,标志着公司在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

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评审工作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是北京市政府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做出的重要举措。

该评审针对高精尖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对其中创新能力成果突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科研经费投入充足、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核心专利积累丰富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高度肯定。

在此次评审中,中成康富经过层层审核,在知识产权数量、技术研发实力、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多个方面均得到了权威部门认可。

中成康富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以“创新”为核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目前,公司已累计获得授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0余项,彰显了在数字健康领域的创新实力。

中成康富此次获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意义重大: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获评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标志着中成康富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方面得到了权威认可,有助于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增强创新能力获得此次荣誉将激励中成康富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为公司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作为试点单位,中成康富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4、提升用户服务体验中成康富将继续秉承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持续创新升级,给用户提供更优质、更有保障的产品与服务。

未来,中成康富将继续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数字健康产品和服务体验。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四、知识产权战略情况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间、签发人、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原则或内容等。
五、知识产权布局、信息利用和运营情况
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专利布局情况、利用专利信息情况(如指导研发,专利布局、海外预警、风险管理、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资产情况。
六、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重大维权诉讼情况。
知识产权(专利)产品及服务收入(万元)
近三年专利平均实施率%
2018年
5.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
是否在为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 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是否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是否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
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近5年)
七、其他专利相关工作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效。
在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军民融合发展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等方面情况。
(字数不限,但应简明扼要,不得含有插图、照片,可附页。)
需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服务需求
申报单位声明
本单位保障本表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同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上述信息中已公开的内容,承担由于申报信息不实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公章)年 月 日
6.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获得主要荣誉情况等。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称、职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单位中的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主管领导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领导职级。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2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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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知局[2017]3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17〕34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7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组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第五条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二)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三)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五)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六)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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