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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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京兴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1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15日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广泛集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创新驱动整体实力,促进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新发展,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采取事后资金支持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在大兴区创新创业的双创人才。

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二)以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企业;(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五)双创人才主要为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等院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港澳台籍青年,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学生。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七大工作重点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七大工作重点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七大工作重点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七大重点工作任务,分别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相较2018年八大重点任务内容合计1655字而言,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下七大重点工作,内容合计1970字,其中增加了不少细致和微观的内容。

1. 明年要制定“僵尸企业”退出实施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受重视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第一点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2018年重点工作第一点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没有再提及“供给侧”。

此外,2018年第一点也提到了“僵尸企业”,强调“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而2019年则是“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新增了“制定退出实施办法”。

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有所增强。

其从2018年的第五点,前移至2019年第一点“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不仅如此,会议还在2019年第六点中提到“保护外商在华合法权益特别是知识产权”。

2. 新增“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被提及。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第二点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2018年第二点小标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相较而言,2019年第二点新增“国内市场”,提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围绕该主题,2019年新提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会议称,“我国发展现阶段投资需求潜力仍然巨大,要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点的另一变化,则是原本只放在“民生”的教育和医疗,提出了行业发展的概念。

会议称,“加快教育、育幼、养老、医疗、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京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京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2020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初步建成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企业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

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给予部分风险补偿,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经费,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设置的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两项保险的组合产品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经费支持的投保人范围为:本市的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

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银保监局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第二章试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保险产品,应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试点专利执行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后被立案或受理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试点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被侵权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大数据时代的专利运用策略-题库

大数据时代的专利运用策略-题库

继续教育-大数据时代的专利运用策略题库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能力成为世界五大强局之一。

2.构建中国专利运营体系的目的是(支撑创新驱动发展)3.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首批试点园区包括:长春生物医药专利导航示范区、上海张江生物医药专利导航示范区、杭州物联网专利导航示范区4.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成为世界五大强局之一。

5.根据本讲,2018年我国进行了第(5)批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6.(专利运营)是高价值的专利应用,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7.下列选项中属于区域创新质量评价专利导航应用城市是(武汉)8.下列选项中属于超硬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是(产业链和专利布局的关联、产业竞争中的专利控制力、专利布局揭示出的产业发展方向)9.本课中,(美国)超硬材料产业布局的优化路径为产业价值链环节的结构优化和产业链不断升级奠定了基础。

10.郑州超硬材料产业链与专利布局的关系是(如影随形)。

11.超硬材料产业共有(三次)转移,每次转移和专利布局时间、区域演进完全吻合,完全匹配。

12.(科学技术)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1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连续(7年)按照制度运行三大板块实施专利战略年度推进计划。

主要任务是(制度运行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

14.区域类专利导航强调(匹配度)15.通过实践、探索和总结,专利导航项目包括(区域布局、人才管理、科技研发)。

16.下列选项中属于区域创新质量评价类专利导航应用城市是(武汉)。

17.专利导航源于(专利信息)的公开。

18.区域类专利导航项目包括(创新要素投入、专利匹配度、区域创新发展竞争力)19.通过实践、探索和总结,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产业规划、区域布局、研发立项20.()HSV-1技术发展方向重组治疗性基因或调节性基因的优化溶瘤病毒系统改进和优化溶瘤病毒启动子改进和优化溶瘤病毒联用21.在信息公开属性中体现,如果要开展创新活动,充分利用发明创造信息可以为新活动节约40%的(时间成本)和60%的(经费成本)22.大数据发展的重大意义为(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数据成为社会监督的新方式、大数据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大数据成为新时达经济效益提升的新能源)。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回归本源。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

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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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9)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助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企业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市财政预算安排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设置的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两项保险的组合产品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支持的投保人范围为:本市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

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银保监局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第二章试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保险产品,应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试点专利执行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后被立案或受理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试点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提起维权请求,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生效,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或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试点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执行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二)单项冠军企业的保单保险期限为1年,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保单保险期限为3年;
(三)试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保;
(四)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
教育和培训;
(五)保险产品依法在监管部门完成备案;
(六)保险条款如限制律师服务团队的,应采取公开采购
等竞争方式产生,且供被保险人选择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5家;
(七)不能通过规定过低的单次赔偿限额或分项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利益进行不合理限
制。

第三章试点投保企业和专利
第十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在本市;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三)依法经营,近2年无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
国”失信惩戒对象。

第十一条试点单项冠军企业为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或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第十二条试点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为硬科技中小微企业或十大高精尖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

第十三条试点专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且投保人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与其他专利权人共有的专利,应为第一权利人投保且取得其他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

专利权属关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数据为准。

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专利权人同意;
(二)投保专利为有效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可投保,发明专利优先;
(三)投保专利距离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不少于3年;
(四)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保险和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对企业是否符合单项冠军企业或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专利是否符合试点要求进行指导。

第四章保费补贴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单项冠军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符合标准的外资隐形冠
军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9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

(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可以自行申报保费补贴,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申报。

第十九条保费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具体安排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五章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市知识产权局严格使用财政资金,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和支出使用工作,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十一条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且试点期间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参与试点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政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及相关数据保密。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指南。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指导意见。

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保险公司、试点保险产品、试点企业和试点专利是按照本办法参与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报和保费补贴申报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和专利的简称。

保险公司自主设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其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点工作期三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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