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8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8篇第1篇示例: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书面形式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四)劳动报酬及支付办法;(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险;(六)违约责任;(七)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unilaterally 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继续办理续签手续,且在续签期间享有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升职加薪、培训学习、健康保障等机会,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将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示例: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文件,全文共分为十章,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重要文件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XX年版)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个人建立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六、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原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特别规定十、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如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具体事宜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如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依法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条例

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条例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的完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任务;3. 劳动者享受的工资标准、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责任;5.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6.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条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纳入社会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以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方式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继续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合同争议的专门处理机构,负责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定义与术语本合同中所指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等,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说明书及相关规章制度。
3.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五、劳动合同履行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检查。
4. 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
3. 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
4. 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1.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1.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第一部分一、劳动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
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
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篇1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
该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了权责,加强了对法律的解释和落实。
本文将对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要求具备法律效力,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注明签订日期,双方应当在签订后各持一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二、劳动关系的变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性质变更、劳动者岗位变更、工时工作地点变更、劳动报酬调整等。
在变更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以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多种原因解除,包括协商解除、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通知期限,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如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法律法规1. 《劳动法》1.1 劳动法的基本概述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设立了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等。
1.2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化。
劳动合同法依托于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规定,确保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配套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细则性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方式、形式和内容要求,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明确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提供了合同变更的指导原则。
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事先通知、经济补偿等。
劳动合同的终止: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双方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
3. 《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3.1 《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基本概述《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对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3.2 《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针对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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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本条款涉嫌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修改人大制定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并且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利解除劳动。
《条例》的规定属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
偿金。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实施条例》的本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
本条款涉嫌违反上位法。
但可惜法律对此没有类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因此《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嫌违反上位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见以上几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集体裁员“时适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实施条例》擅自将适用于集体裁员的条款扩大到了个别裁员的情形中,涉嫌违反上位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属于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实施条例》的该条款一是对支付了赔偿金是否还要支付补偿金做出了释明。
二是将支付赔偿金的时限追溯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即“自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本条款违反“法不朔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
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规定其一即签订了培训协议及服务期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要支付违约金。
次规定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规定。
其二,本条款将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条款涉嫌违反上位法。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条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完全绑定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