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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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试剂(含科研试剂)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招标采购办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进行计划采购。

2.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提供复印件);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属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买无证、缺证和过期产品,严格把好购买质量关。

3.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中,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对医用耗材质量,临床医务人员有决定权,保证采购的医院耗材符合临床医疗活动质量要求,确保临床使用安全。

4.采购流程(1)招标采购办接到按程序审批后的医用耗材申请,由医院采购办实施。

使用科室未在3 个月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采购项目审批程序自动作废。

(2)年采购金额超过50 万元的医用耗材,医院采购办按规定以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遴选、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入选产品及其供应商。

(3)年采购金额50 万以内医用耗材,医院采购办可直接在XX省药交所采购平台采购,产品信息比对(原则上三家以上),进行价格谈判,形成相关采购记录,签订网上采购协议;也可以参照本办法4.2 条款组织采购。

(4)医用耗材遴选,由使用科室推荐品牌(原则上三家及以上供招标采购办参考),经严格审核产品和供应商资质合格后,由采购小组进行价格谈判,遴选出价格性能优异的产品,形成相关采购记录交招标采购办采购。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2020版)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2020版)

XXXX医院
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
为了尽快落实国家、山西省及运城市相关集中带量采购等文件要求,加强医院药品管理,优化药品采购流程,结合医院采购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山西省、运城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遴选、采购、使用,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执行。

二、我院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品种遴选
由药学部药品目录遴选小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初步筛选:
1、与我院现有药品品种,规格一致,直接纳入目录;
2、我院现有目录未纳入的品种,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按照合理用药、兼顾特殊需要、公开选择的原则选择,并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议后,纳入我院药品目录。

3、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目录需经药事委员会备案。

三、为了确保完成省市医保局关于我院带量采购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为了规范XXXXXXXXX医院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采购工作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采购工作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二、处理原则采购工作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诚实信用原则。

三、医院采购办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四、质疑提出与答复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供应商的姓名、电话、质疑项目内容、依据、日期等。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办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6.医院采购办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医院采购办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医院纪检室。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范围(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货物类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基础软件等)、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一体机、碎纸机等)、车辆(乘用车、客车)、机械设备(电梯)、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及其他货物(家具用具、被服、复印纸等);服务类包括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互联网接入、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加油、印刷、物业管理、银行代理、机动车保险、其他财产保险和云计算服务。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

包括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硒鼓、墨盒等。

(三)其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其中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省财政厅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等货物类项目,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内的,应当按照程序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在需求征集期外采购或有紧急采购需求时,应当本着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首选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仍不满足需求的,经省财政厅备案后,可采用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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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2020)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4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分类
(一)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采购实施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其它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安排支出即可,不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市中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党组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分支(办事)机构、机关各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分管综合科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规范和组织实施。

(二)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每次采购由综合科、需求科室或分支(办事)机构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负责办理采购事宜。

合同履行完毕,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小组人员不得加入验收小组。

(三)市中心稽核科负责通过对采购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回访、受理采购违规问题的举报等方式,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采购形式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或自行采购。

1.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2)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包
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2.自行采购: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属于自行采购范围,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小额及耗材采购、直接委托、合同续签等。

询价3家以上供应商。

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其它项目,市中心机关的由市中心综合科牵头组织实施,各分支(办事)机构的由各分支(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四、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1)各分支(办事)机构、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的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建议,每年7月底前报市中心综合科。

(2)综合科汇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提交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随部门预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2.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告。

执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过程中,单个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需求单位编制该项目完整的采购需求报告,包括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提交领导小组批准。

要注重长远利益,信息网络系统类项目原则上应免费维护和升级3年,同时要明确后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界定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或损失的环节,明确责任边界和处罚措施,切实维护市中心的合法权益。

3.项目立项。

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超过30万元的,其他项目超过10万元的,提交党组会研究立项。

其他项目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立项。

4.申请采购项目备案。

综合科负责通过潍坊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提报政府采购需求报告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1)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

合同履行完毕后,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20万以上的、其它项目30万以上的应邀请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验收,其它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稽核科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

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需求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6.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综合科根据发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7.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综合科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档案应包括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其他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项目立项。

需求单位制定采购建议报告,明确采购原因,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资金预算等内容,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

2.组织实施。

采购小组负责开展询价、谈判等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签订书面合同。

3.项目验收。

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4.资金支付。

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5.档案管理。

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五、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中心稽核科对采购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稽核;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二)对违反规定采购,或工作人员在采购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规依纪调查核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原则,并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等政策。

(三)各分支(办事)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其它项目采购由各分支(办事)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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