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工具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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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写范文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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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税目的变化: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二)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辨析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理解实务解读(二)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辨析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二)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辨析上篇文章《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之新旧账务处理比对》我们对新金融工具的出台背景及新旧金融工具的主要概念做了对比。

针对2017年财政部发布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即“新金融工具准则”,今天小编将带领小伙伴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三分类法”和“三层次计量”方式进行详尽剖析,以实务审计底稿为例,让奋斗在财务或审计一线的小伙伴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最新概念和提法有通俗易懂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

文章搜索:爱问财税一、新金融工具的三分类法【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业务模式】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三分类法”是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两个层面,对企业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的方法。

请注意,划分的这三个层面既不是会计科目也不作为报表项目,仅仅是作为金融工具分类使用的名称。

所谓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即获取现金流方式,是从客观角度来分析金融工具带给企业的现金流量模式,分为3类: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付本息和-确定性】、其他类型的现金流量【非本息和-确定性】和无法通过现金流量测试【非本息和-波动性】。

所谓业务模式,即管理层持有意图,是从管理层主观角度来分析如何管理金融工具以便创造出现金流量来,分为以下3类:备注:按照上篇文章介绍的判断步骤,按照以下进行实务判断:第一步:区分债权类、权益类和衍生工具;第二步:是否行使人为指定的“公允价值选择权FVO”;第三步:先进行SPPI测试(现金流特征),再进行业务模式测试;以上介绍的就是理论部分,那么在实务中,面对形形色色的金融产品品种,我们又该如何进行判断并准确区分呢?以下表格整理了实务中理财产品的划分,具体理财产品需根据企业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判断并对号入座。

备注: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列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的非交易性金融资产;2、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的理财产品按流动性只能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3、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等,取得时的原始剩余期限超过一年,但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其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应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逐条解析财税140号文:最新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营改增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逐条解析财税140号文:最新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营改增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逐条解析财税140号文: 最新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营改增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1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14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作了补充规定。

经初步学习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先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简析营改增关于贷款服务的税目注释中, 规定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并以正列举形式列示了该项利息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但是对于其具体含义, 以及非保本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 并无明确规定。

为消弭征纳双方的争议, 本次对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的含义作了解释, 并且明确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简析营改增税目注释明确,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由于转让的定义所致, 实务中对于纳税人购买基金等资管产品持有到期的增值税问题颇有争议, 为此, 本次明确购入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方回购模式下“明股实债”财税问题探讨

第三方回购模式下“明股实债”财税问题探讨

第三方回购模式下 明股实债 财税问题探讨万慧敏1㊀史小洁2(1.武汉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14;2.云梦县畅达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北孝感432500)摘㊀要: 明股实债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方式,各方对其界定存在争议㊂结合现有司法实践㊁税务规定㊁会计准则不同定义,本文在介绍 明股实债 交易性质的基础上,归纳了两种典型模式,重点分析了第三方回购模式下的 明股实债 的财税问题,结合案例分析其财税处理,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助力解决 明股实债 的税会差异问题㊂关键词:第三方;回购模;财税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9.0521㊀ 明股实债 发展现状实务中, 明股实债 并非专业法律术语,属于金融市场通俗理解而发展的词汇,通常被认为是从形式要件上看为股权投资,但经济实质体现为一种借贷关系的创新型融资方式㊂1.1㊀融资交易性质存在争议股权交易性质㊂若根据投资协议,投资方在市场上以公允价值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后,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甚至委派董事参与被投资方的重大事项决策,司法通常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进一步认定为 股权转让+回购 形式的股权投资㊂借贷交易性质㊂自2019年出台来,聚焦最新最热点的民事审判实务的经验,体现了政策监管风向性的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将 明股实债 被界定为借款+担保(以股权为标的)债权债务关系㊂根据固定收益㊁回购条款,名义股东等投资协议条款,提升了监管主体将 明股实债 界定为 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为借贷 的概率㊂1.2㊀不同监管主体定义不同2017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控制房地产融资风险,发布严苛的资管4号文,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明确界定 明股实债 为债权投资性质㊂认为明股实债是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经营成果不相关,实施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同时规定被投资方定期向投资方支付固定金额的回报或者费用,达到约定条件后,被投资方实施赎回㊁支付本息的行为,实际操作中通常存在自身或者第三方回购㊁对赌协议㊁定期分红等关键条款的应用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明股实债 是指投资双方的约定被投资方需在未来以溢价回购股权的融资方式㊂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 国税41号公告 ),主要针对是混合性投资问题, 明股实债 作为具备权益和债权双重性质的业务,五项条件全部符合后才能判定为债务性质,投资方将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将支付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㊂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阐述了 明股实债 的两个逻辑,交易逻辑是投资方以合理对价获得被投资股权后,约定期满后,被投资方或第三方远期回购,并偿还投资方本金和收益㊂法律逻辑是签订股权转让和回购合同,且不存在主债权合同㊂明股实债的出现主要是规避监管,增强表内融资能力,降低财务杠杆,因此被大量应用㊂2㊀ 明股实债 主要模式在实务操作中, 明股实债 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自身复杂的嵌套设计和随着经济业务发展越来越多样化的交易模式㊂但剥离层层嵌套, 明股实债 模式主要可以总结归纳分为被投资方回购和第三方回购两类㊂2.1㊀模式I:被投资方回购该模式下,投资方增资被投资方,双方投资前明确本金和一定的溢价比例计算回购价格,并约定未来某一时点回购股权㊂被投资方自身承担偿付本息/回购义务,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㊂2.2㊀模式II:第三方回购(被投资方股东回购)第三方,即被投资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承担偿付本息/回购义务,被投资方不再承担该义务㊂模式II属于目前主流的 明股实债 模式,应用中更普遍,交易结构也更复杂㊂所以本文重点剖析分析该模式的财税处理㊂3㊀财税处理分析3.1㊀会计处理依据明股实债 中主要涉及4个文件: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AS22)㊁第37号(CAS37)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列报㊁2021年‘会计监管指引1号“㊁2022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在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给出了界定为金融负债的三个原则:原则一不存在无条件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原则二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原则三运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衍生工具㊂对于附回售条件的股权投资,证监会在‘会计监管指引1号“指出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享有普通股股东同等权利的基础上,还可以行使一定比率收益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的回售权㊂因㊃451㊃此,根据不同投资比例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投资方可以将其投资作为长期投资或者金融资产(FVTOCI)会计处理,被投资方按照CAS37原则一应该作为金融负债处理㊂3.2㊀税务处理依据国税41号是税务监管部门2013年针对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出台的, 明股实债 作为具备权益和债权双重性质的业务,使用条件过于严格,必须五项条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债权性投资,5项条件主要从是否约定了固定利率,是否定期付息,期满后是否支付本息或者赎回股权,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包括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权㊁经营管理权㊁选举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以下简称 36号公告 将 明股实债 投资从是否支付固定利息角度出发,认为凡是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投资方式,投资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税率缴纳增值税,转让的差价征收增值税㊂3.3㊀股权性质下的财税处理根据形式要件以名义股权界定为股权投资性质,尽管投资方不承担被投资方亏损风险,但从被投资方获取的回报仍以被投资方盈亏为限,金额不固定㊂只是获取固定回报是由被投资方大股东兜底㊂因此,被投资方根据形式要件,以名义股权处理,其股利分配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被投资方股东在回购环节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作为减资处理㊂当被投资方经营效率好,盈利能力强,实际分红远远超过投资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的固定收益率时,扣除按照股权比例的分红后,被投资方股东获得的超额分红应作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经营不善持续亏损,无法分红时,完全无法履行投资方要求的固定投资收益率义务,此时,被投资方股东履行的补足义务作为投资损失处理㊂明股实债 之模式Ⅱ不能同时满足41号公告5个条件,且对于第三方回购,41号公告规定存在空白点,因此模式Ⅱ将不能按债权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很可能会被认为是股权业务㊂对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㊂3.4㊀债务性质下的财税处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界定为金融负债债务性质㊂投资方股利分配按照借款费用处理,被投资方股东承担还本付息/回购义务㊂从集团整体来看,仍是一项对外负债,因此被投资方的股东将其作为对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与被投资方收到的投资款进行往来挂账处理㊂投资方一方面需将收到的利息收入按36号公告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税率缴纳增值税,转让的差价征收增值税,另一方面将收回的投资本息按41号公告规定对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导致重复征税问题㊂被投资方的股东的还本付息/回购义务,却因为不符合41号公告不得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㊂4㊀案例分析集团公司A公司投资成立了C公司,C公司为全资子公司㊂曾成立2年后,C公司引进了机构投债者B公司㊂三方协议约定B公司对C公司出资5亿元,C公司对B公司派出一名董事,参与经营管理㊂B公司每年获取固定回报率5%;5年后,B公司所持股权由A公司回购(回购价格=5000∗(1+5%∗5)-C公司实际从B 公司获得的分红款);C公司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A公司㊁B公司㊂被投资方C公司仍然将其实际实现的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公司和B公司,B公司从C公司取得的利润分配以约定5%的固定回报为限,如超过5%,则超出部分归A公司,如不足则由A公司补足差额㊂4.1㊀会计分析该案例属于模式II拓展升级,由被投资方股东支付直接承担还本付息/回购义务,升级为还本付息/回购义务由AC公司共同承担,C公司承担分红义务,同时A公司存在补足分红义务㊂投资方B公司,在增资时应将其视为 交易性金融工具 进行会计处理㊂此处参考证监会‘监管类1号“文,考虑特殊股权投资附带的回售权,会导致投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风险与普通股股东有显著差异,投资方应将投资作为金融工具核算,分类为FVTOCI㊂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处理更复杂㊂A公司认为该笔业务为 明股实债 ,从A公司和C公司整体来看,是支付5%的固定利息,但是B收到固定回报的形式上为一部分是C公司以分红形式给出,另一部分A公司补足㊂A公司的补足义务为一项需用现金支付的潜在的合同承诺义务,A公司承担的回购B公司股权的义务实质上为A公司向B公司签出的一项看跌期权,在A 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负债,按照该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如表1㊂表1㊀模式II拓展升级案例的数据投资方B被投资方C被投资方股东A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即使其为非交易目的持有,管理层指定也不能指定为FVO-CI,建议分类为FVTCL接受投资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支付分红款时: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A银行存款-C2)补足回报率合同义务: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借:交易性金融负债贷:银行存款3)回购股份义务: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贷:衍生工具(期权价格)㊀㊀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由于集团整体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当将B公司的增资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㊂则抵消后的分录应为:借:所有者权益贷:长期应付款㊃551㊃作者简介:付鹏(1989-),男,满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本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财务科科员,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学㊁财务管理㊂4.2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析关于增值税,税务更倾向于认定为交易实质为A 公司向B 公司借款5000万,然后增资C 公司,最终由A 公司回购㊂B 公司名义上为投资产生的收益,但实质上构成借款利息收入㊂根据财税 2016 36号㊁财税 2016 140号,B 公司按照贷款服务对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C 公司正常分红,但是A 公司补足部分是否作为税前列支存在争议㊂本案例不满足国税务2013年第41公告5项条件,一方面,国税41号公告本身存在缺陷,适用条件未包含第三方赎回;另一方面,A 公司不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因此税务上更倾向于不认同A 公司的补足义务为债务性质的利息(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并计算纳税㊂5㊀建议在资本市场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尽管 明股实债 自身嵌套设计复杂性和备受财税争议,但不可否认其确实能有效缓解资产负债率高的融资困境,切实解决筹资需求,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针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投资主体视角,对于 明股实债 的风险问题,投资方㊁被投资方㊁第三方等交易主体应当通过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设计来规避相关风险,为 明股实债 业务选择出合适的财税处理方法㊂同时,加强投资主体与监管部门㊁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财税处理符合监管要求,促进 明股实债 的投融资方式在资源配置中的正向作用㊂(2)监管主体视角,建议健全 明股实债 交易业务中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做好衔接,避免同一业务不同税种出现 双标 的判断㊂一是扩大41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㊂明股实债交易模式随着经济业务发展越来越多样化,为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41号公告应该放松5条限制,比如针对明股实债交易更加精细化㊁个性化的税务处理规定㊂二是扩大增值税中保本保息的定义范围㊂实际操作中,明股实债业务协议不会将保本承诺条款明确说明,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济实质是具有刚性兑付性质的,所以仍要缴纳增值税㊂参考文献[1]杨勇,喻春. 明股实债 投融资模式的财务处理及问题分析[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05):92-95.[2]王晶晶,胡丽萍.对我国明股实债税务争议的探讨[J ].财会月刊,2018,(19):130-133.[3]付进才.浅析 明股实债 业务财税处理问题[J ].财会学习,2017,(20):152.[4]卢珊珊. 明股实债 在企业财税处理中的争议[J ].财经界,2023,(02):159-161.[5]张春平,阮茹峰,李晗,等. 明股实债 在企业财税处理中的争议[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13):148-149.[6]v 郭昌盛.明股实债的税法规制[J ].税收经济研究,2017,22(03):52-62.[7]贺甜甜. 明股实债 的涉税处理研究[D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财务战略思维导向下提升医院财务管理的效力探究付㊀鹏(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广东佛山528318)摘㊀要:本文在业界观点回顾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影响医院财务管理效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将医联体运维纳入了医院主业发展的范畴㊂在财务战略思维导向下,对破解影响因素作出了以下思考,即对于打通业财信息壁垒㊁对于形成资产有序购置㊁对于优化财务内控环境㊁对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进行了思考㊂基于上述思考,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效力的措施为:以项目制打通业财融合中的信息壁垒㊁根据主业战略规划细分资产技术关联㊁在医联体组织架构中建立专家委员会㊁以发展基金项目为平台引入社会资本㊂关键词:财务战略思维;财务管理;效力;提升;医院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9.053㊀㊀本文在医联体建设背景下,探究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效力的实施措施㊂在社会网格化管理的今天,医联体建设将助于发挥核心医院的医疗诊治优势,以增强社区医疗工作的开展实力㊂为了不断增强医联体的社会服务能力,当前需在财务战略思维导向下提升核心医院的财务管理效力㊂核心医院在医联体中发挥着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供给职责,唯有提供具有区域植根性的医疗服务,才能使核心医院在医联体中起到业务指导㊁医疗资源输出的作用㊂就 财务战略 可理解为,组织为谋求资金均衡有效的流动,以及实现组织的整体战略,而对组织资金流动进行全局性㊁长期性与创造性的谋划,并确保其执行的过程㊂由此,在思维中秉持财务战略所蕴含㊃651㊃。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财税[2007]80号文件的解读

对财税[2007]80号文件的解读

对财税[2007]80号文件的解读作者:卢峰实务来源:大连国税局点击数:1522 更新时间:2007-1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对执行新准则后的四个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起执行。

本文就其中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8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金额与到期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积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例如:甲公司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利息为1250万元×4.72%=59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

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

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

不考虑所得税、减值准备损失等因素。

计算实际利率R=10%,再根据实际利率确定每期利息收入,由此计算的20×0年~20×4年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00万元、104万元、109万元、113万元、119万元。

企业理财中金融衍生品的运用

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行债券远期交易。债券远期交易的推 出 是我 国债券市场重新推 出金融衍生 品的开端 。开展债券远期 交易不仅有助于规避 市场风险 、 完善价格体系 、 提高市场流动
各方对金融衍生品 的需求 日益迫切 ,金融衍生品在企业 理财
中运用的范 围也将越来越宽广。


我 国 金 融 衍 生 品 的发 展 现 状
证金率倒数。杠杆效应 的存在 ,使得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变成
国建设银行等 1 3家做市商银行名单 ,同时允许这 1 3家做市 商银行 利用 即期交易 为远期 交易套 期保 值 。06年 2月 1 20 5 日, 财政部 发布 了 《 企业会计 准则第 2 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 《 、 企业 会计准则第 2 号——金融资 产转移 》 《 3 、 企 业会计 准则第 2 4号——套 期保值 》 《 和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 7
维普资讯
口・ 财税 与 金 融
企 业理 财 中金 融衍 生品 的运 用
青海 大 学财经 学院 钱 青红
【 要 】 本文立足 于我 国现有金融衍 生品展开分析 , 了企业在投 资、 摘 阐述 筹资等理 财活动 中如何运用金 融衍 生品 以及
需要 注意的事项。
1国家有 关法规 陆续 出台, . 为金融 产品的发展提供 了法 律 支持 。 中国人 民银行和 国家外汇管理 局于 2 0 0 5年 8月 2 日发布 了《 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t 业务和 [ 开办人 民币与外 币掉期 业务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月 8日发布 8 了 《 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9月 2日宣 布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 , 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服务业
5%
技术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
销售无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形资产
经营权、特许、经销、分销、代理、会员、网络虚拟、肖 像、转会、冠名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转让有限产权、永久产 宅房楼等可供住工作活动等 权以及与其一并转让的 路桥隧道水坝等 土地使用权
17% 11%
金融保险业
5%
一般纳 税人
现代服务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纳税人 应税行 为 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 具体范围 有形动产融资服务 过路停车过 桥费、光租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 干租、车机 船身广告位 务 专业资质监测计量证明 鉴定后出具证明 提供信息建议策划调查翻译 拍录采编写剪译字特修及确权 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 影院剧院网络电视电台等播放 内部市场物业日常等管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劳务招聘劳力外包 人身及财产的保护 除上以外 创作表演图书档案文物展览等 比赛活动训练指导管理 学历和非学历、教育辅助 检查诊断治疗保健生育及使用药 品器材救护车等 6% 娱乐业 5-20% 6% 文化体育业 3% 增值税税率 原营业税税目 原营业税 税率
17%
服务业
5%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服务 体育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纳税人 小规模 纳税人 应税行 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原营业税税目 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征收率3% 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1.粮食、使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11%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 0 铁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缆车索道地铁轻轨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特定航次 程租业务 交通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11% 运输业 业 配备操作人员的船 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配备机组人员 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气液固等 信印刷物卡邮政小包 函件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服务 (包括邮票报刊 汇款)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建筑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包裹 邮政特殊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 代理等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贷款 融资性售后回租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不超50KG一边不超1.5M,长宽高 合计不超3M 机要、盲人读物等 11% 邮电通信业 5% 原营业税 税率 -

永续债融资方的财税处理及条款设计探析

永续债融资方的财税处理及条款设计探析作者:***来源:《财会月刊·下半月》2022年第01期【摘要】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两个文件,虽然完善了企业永续债的财税处理,但是在实务中相关会计处理细则并未出台。

基于此,以2019年市场中存续的永续债为分析对象,分析新政策对融资方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税务处理的影响,并对永续债的发行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永续债;负债;权益工具;递延利息;清偿顺序;合并报表【中图分类号】 F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02-0085-6一、引言我国经济发展正在从过去以单纯增长速度为目标的模式逐渐转变成高质量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本质是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同时要求企业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

其中,财务风险是企业实务风险防范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为了防范财务风险,首先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债务结构是否合理。

永续债作为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其潜在的债权股权双重属性得到诸多企业的青睐,因认定为不同属性的金融工具将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企业若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可实现优化财报、降低资产负债率并减轻企业还债压力的目的; 若将其分类为债务工具,则企业资产负债率将上升,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企业对永续债不同的分类增加了投资者分析企业资本结构及相关财务指标的难度,导致实务界与学术界对永续债的财税处理产生了分歧。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问题若不能明确并标准化,不仅会导致投资者不能有效分析企业财务现状,长远来看还可能会给整个永续债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1] 等会计准则来完善金融工具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于2019年1月印发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2] ,进一步明确了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及金融工具属性分类标准,使企业在永续债会计处理中的操作空间逐渐减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其纳税调整[摘要]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而且影响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所以,应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关键词] 新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法;差异;纳税调整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界定的财税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可见,新税法只界定了投资资产并没有直接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具体处理如下:第一,当企业购入股票、基金等权益性投资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买价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按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当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时,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账户,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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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的财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
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
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
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
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
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
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
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
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
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
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
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
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
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
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
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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