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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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科创板公告类别的设置 (6)第二节科创板公告类别的登记 (8)1、一一对应 (8)2、突出重点 (9)3、首次选择的公告类别决定公告的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 (10)4、停复牌申请与特定公告类别对应 (10)5、慎用兜底类别 (11)第三节科创板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12)一、一般要求 (12)6、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12)7、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 (12)8、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 (13)9、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3)10、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 (14)11、何种情形下填写“3301停复牌提示性公告”数据采集项? (14)二、01 定期报告 (15)12、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 (15)13、类别“0105上市时未盈利公司首次实现盈利”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5三、03 股东大会 (16)14、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必须单独披露? (16)15、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0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 (17)16、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17)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18)17、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8)18、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0403对外投资”还是“0404委托理财”?1819、如何把握类别“0406提供财务资助/0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 (18)20、类别“0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8)21、类别“0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 (18)22、类别“0421新建项目”与“0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923、类别“0422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9)24、类别“0427开展新业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9)五、05 关联交易 (20)25、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2026、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 (20)六、06 对外担保 (21)27、选择类别“0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0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0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 (21)28、“0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21)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2)29、如何正确应用类别“0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22)30、如何正确应用类别“0812 *ST公司业绩预告”? (22)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31、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应如何提交“0901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和“0904送股及转增股份上市”类别公告? (22)32、类别“0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23)33、类别“0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 (24)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24)34、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 (24)35、类别“1004严重异常波动”在何种情形下使用? (24)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 (24)36、类别“1105其它股本变动”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 (24)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25)37、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 (25)38、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 (25)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 (25)39、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 (25)40、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 (26)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 (26)41、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 (26)42、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 (26)十四、21 股权激励 (26)43、“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26)44、“2115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类别和“2116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类别分别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26)十五、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 (27)45、类别“2408 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 (27)十六、26 其他重大事项 (27)46、“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 (27)47、“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7)48、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28)49、何种情形下选择“2621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类别? (28)十七、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 (28)50、“0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 (28)51、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如何选择公告类别披露? (28)十八、28 风险警示 (29)52、“2802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不含研发失败)”和“2809研发型企业因研发失败导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类别如何区别? (29)53、何种情形下选择“2808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类别? (29)54、何种情形下选择“2810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类别? (30)十九、29终止上市 (30)5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 (30)56、“2905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和“2914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类别如何区分? (30)二十、32 中介机构报告 (31)57、“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 (31)二十一、36 特别表决权 (31)58、“3601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和“3602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类别如何区别? (31)59、何种情形下选择“3603特别表决权权益比例变动”类别? (32)二十二、37 超额配售选择权 (32)60、分别在何种情形下选择“3701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类别和“3702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类别? (32)二十三、80 存托凭证相关公告 (32)61、何种情况下选择“80存托凭证相关公告”大类中的公告类别? (32)为了帮助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关于参加试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关于参加试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关于参加试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培训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我所定于2011年10月17日在本所举办试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培训班,现将会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1、会议方式:现场会议+远程视频直播。

2、会议时间:10月17日14:00至16:00。

3、会议议程: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八楼第八会议室。

5、参加现场会议人员请自行前往,交通食宿自理。

6、远程视频直播网址:/event/SZSE/Live/SZSE111017/参与远程视频直播的人员请于10月13日至10月14日,使用报名时的姓名和电子邮箱登录至上述视频直播网址进行网络直播收看测试,具体网络直播收看方法详见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远程直播培训参会指南》。

7、本次会议联系人:邓志钦联系电话:(0755)2591 8759电子信箱:zqdeng@特此通知。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远程直播培训参会指南》。

附件二:参会人员名单公司管理部2011年10月13日附件一:深圳交易所远程直播培训参会指南会议日期: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会议时间:14:00-16:00会议主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培训班会议链接:/event/SZSE/Live/SZSE111017/测试时间:2011年10月13日9:30~2011年10月14日16:30【如何收看网络直播】1、打开IE浏览器,输入会议链接:/event/SZSE/Live/SZSE111017/2、填写信息进行注册后可进行远程在线观看,相关信息请填写与报名表中一致的信息,邮箱请填写向深交所报名时提供的邮箱地址,否则无法登陆【如何在会中提问】提问窗口在直播页面的左下角,请在“您的问题”栏中输入问题,然后点击“发送”。

【如何全屏收看】在视频窗口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缩放”—“全屏”。

按“ESC”键可退出全屏。

【技术支持】在参加测试或者参加正式会议时,遇到任何技术问题,请拨打400-678-9011我们有专人为您服务!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第七条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是上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公司除外。

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的,本所可将其调出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

第八条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告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股东大会(或XXXX年第XX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有/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XXXX年XX月XX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四)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五)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XX人,出席XX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2.公司在任监事XX人,出席XX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注:以表格方式披露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议案名称]审议结果:[通过/不通过]2. [议案名称]审议结果:[通过/不通过]3.[议案名称]审议结果:[通过/不通过](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适用)(四)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适(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如适用)1.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应披露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的结果。

2.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应说明该项议案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涉及关联交易的,应说明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XXXXXXXX]、[XXXXXXXX]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注:若股东大会出现被否决议案的,应在指定媒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 1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1.1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等系统组成。

1.2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证券公司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证券公司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本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1 上市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证券公司审阅2.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

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本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见附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2.2证券公司披露前审阅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2.2.1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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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本所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业务专区的登录方式见附件1。

为确保上市公司在网上业务中能正确标识实体身份,保障网上业务的安全性,本所向上市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用于本所面向上市公司开放的各项网上业务,如网上信息披露申请、网络投票等。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上市公司办理与数字证书相关的业务,如申领、挂失、冻结等,可以直接与通信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755-********,网站:)。

(二)信息披露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其中,直通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本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非直通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经本所登记确认后提交给符合条件媒体,本所进行事前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是最近一期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除外。

如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的,本所可将其调出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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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通知(2007年修订版)》,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点击“业务办理”,将显示“‘业务办理’子专区使用协议”,点击页面下方的“同意”按钮。

(3)创建新的信息披露申请点击“业务办理\信息披露申请”栏目,选择“新建申请”,系统将弹出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该页面中“公司代码”和“公司简称”是自动填写的,上市公司应填写公告份数、附件份数、拟披露日期、拟披露报刊等信息,如果自动显示的经办人不是实际办理人,则应修改页面中填写的内容。

注意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短信通知上市公司业务办理人直通披露申请办理进展情况。

(4)添加公告类别点击“添加新公告类别”链接,将展示备选的公告类别页面。

上市公司有两种方法查询到所需的公告类别:①按照“公告类别”树状结构体系(依据我部内部的业务类别编号排序,该体系将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查询、选择;②使用“快速检索”功能,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告类别的名称中的一部分,例如输入“股东大会”,再点击右侧的“检索”按钮,页面将会展示公告类别树状体系中所有名称中含有“股东大会”字样的公告类别,便于上市公司在较少的类别中选取所需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办理业务时,只能选取公告小类,即名称前的数字编号为6位的公告名称。

找到所需的公告类别后,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添加到该页面右侧的“已选公告类别”列表中:①双击该公告类别;②点击紧跟该公告类别名称后面的“”;③用鼠标拖拽至“已选公告类别”列表中。

此时,如果我部向上市公司为这些公告类别提供了相应的备查规则,所有这些公告类别所对应的规则将会全部显示在“已选公告类别”下侧的“规则备查列表”中(以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当上市公司添加了所有所需的“公告类别”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将返回“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对于属于直通车的上市公司提出的直通信息披露申请,如果所有公告类别都符合直通披露要求,技术平台将提示:“当前信息披露申请的审查类型为‘事后审查’”,该页面将显示已经添加的“公告类别”和选择这些公告类别可能需要参考的规则列表,并提供上市公司上传文件的区域。

如果上市公司发现本次选取的公告类别有误,可以点击相应公告类别右侧的“删除”按钮予以删除,如需添加其他公告类别,只要点击“添加新公告类别”链接就可以添加更多的公告类别。

(5)自查公告添加公告类别工作完成后,应对已经选取的公告类别进行逐个自查。

点击每一个公告类别右端的“披露要点”链接即可进行相应公告的自查。

上市公司应对页面中提示的“业务关注点”进行逐个检查,并依据当次披露的实际情况点击左侧的“是”、“否”、“不适用”选项,如对照此处的业务关注点发现已准备好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应对原文件进行修改,如文件已上传,还应进行替换操作。

该页面同时提供上传新的文件的功能(注意:该页面中的上传文件列表并不只是对应于正在审查的公告类别的文件,而是本次信息披露申请过程中上传的所有文件,所以不应删除属于本次信息披露申请而非本公告类别的文件)。

审查结束后点击“保存”即可保存本次自查结果,否则点击“返回”将不会保存审查结果。

“保存”或“返回”后,都将返回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6)上传文件在对所有公告类别自查完成后,将已经准备好的电子文件通过点击“上传文件”按钮进行上传(部分公告类别配置了文件列表模板,以方便上市公司分类上传文件,例如披露“一季度报告”时,需要同时提供的“一季报正文”、“一季报全文”、“董事会决议”等等文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办人在上传文件之前,需按公告内容予以分拆,每一个文件只能对应一份公告,不要将多个公告文稿放在同一个电子文件中。

将文件分拆处理完成后,还应规范公告电子文件的命名,文件命名应与文稿内容标题一致,避免选取“决议.doc”、“公告.doc”、“1.doc”、“2.doc”等无意义的命名。

上市公司在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时,需准确选择上传的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具体类型的区分详见附件2——上传文件类型指引。

在按照定期报告的模板上传完成所有需披露的文件后,如还有其他需同时披露的临时公告文稿,可点击“上传其他文件”按钮上传文件。

上传文件完成后,应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是否登报、上网、报备。

注意,董事会决议这份带有盖章或签名的文件还需要以传真或书面方式向我部提交。

此时如果点击信息披露申请页面中的“下一步”按钮,可能弹出一个提示框,表示经办人未对所有的公告类别进行自查,红色底色的公告类别就是未经经办人自查的公告类别。

经办人应按“(5)自查公告”的要求对所有已经添加的公告类别进行逐个审查。

如果未完成信息披露申请的填写、自查,也可选择“保存”,等待完成后下次提交。

用户可以对已经进行的操作结果进行预览。

(7)提交申请经办人对所有的公告类别逐一自查后,点击信息披露申请页面的“下一步”按钮,将显示“提交”页面。

提交页面在信息披露申请页面中增加每个已添加公告类别的自查结果的内容,供经办人确认。

经办人如不予确认,可以返回进行修改操作,否则将判断当次信息披露申请是否符合直通披露标准。

如确认无误,则点击“确认”按钮。

(8)复核并提交媒体披露上市公司经办人提交申请后,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则需要经过上市公司内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确认相关公告类别、公告文件、报备文件、填报数据项等准确、完整后,在直接提交至媒体披露。

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不符合直通披露标准,仍按传统方式,经过本所事前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披露,业务专区将给予相应提示。

(9)业务专区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我部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①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②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以及虽于11:30前提交,但拟披露日期为次日或次交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媒体。

(10)查询信息披露结果直通披露的业务记录,可在信息披露申请页面中查询相关申请的历史处理情况。

同时,在信息披露结果页面中可以查询媒体的回执情况。

我部只提供上市公司提交披露信息给媒体的技术平台,上市公司完成以上操作后,还需及时与指定媒体确认并联络刊登事宜。

上市公司应及时与指定媒体确认接收。

(11)指定媒体刊载公告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为方便上市公司办理直通披露业务,我部撰写了直通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示例,详见附件3。

三、直通披露后异常情况处理对于直通披露的信息披露记录,上市公司如发现有重大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我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停牌。

1、对于直通披露内容发生错误或遗漏的情况,上市公司应重新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添加披露公告类别及相应的补充、更正公告类别(均为“事前审查”类型),上传更正公告和正确的公告文稿,然后提交至我部业务系统,由监管人员事前审查后以非直通方式披露。

必要时我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对于应执行事前审查流程的公告,由于漏选公告类别导致相关公告以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的,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按上款办理;如披露内容无误,上市公司应重新创建申请,并添加正确、完整的公告类别,重新完整上传原已提交申请中的全部公告、报备文件,同时上传关于发生错误情况的说明文件,所有文件均以“报备”方式上传,然后提交至我部业务系统,我部监管人员将录入监管系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直通披露的监管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时,我部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我部监管业务系统,供我部监管人员进行事后审核。

五、使用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2000、XP、2003浏览器:IE6、IE7、IE8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含认证系统根证书、IE客户端签名插件,下载地址:******/UpFiles/ca/EKey.zip)并对IE环境进行以下设置(可通过下载并运行环境设置程序完成,下载地址:******/download/allotment/install/ieclientenvset.msi):将加入可信站点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Internet选项-常规-浏览历史记录-设置-Internet临时文件”中“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设置为“每次访问网页时”对于使用中国联通提供网络服务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遇到打开业务专区页面很慢甚至无法打开页面的情况,请修改计算机中的文件: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文件夹中hosts文件:……127.0.0.1 localhost增加如下一行:210.21.207.229 上市公司在使用中如有其他问题、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向我部反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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