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堆积而成的一种人工堆积物,其安全监督管理关乎着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2.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技术支持,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定期开展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做好尾矿库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尾矿库的水文地质监测,及时掌握尾矿库的水位、渗流量等关键参数,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尾矿库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

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尾矿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尾矿库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__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由矿山废弃物形成的,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将探讨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尾矿库设计规定1. 对新建尾矿库的规定- 尾矿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布局和容量,并考虑防洪、抗震、防渗漏等因素。

- 尾矿库必须具备足够的围堰和溢洪道,以应对长时间或大降雨的洪水威胁。

- 尾矿库的堆积方式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 对现有尾矿库的规定-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复和改进。

- 需要严格控制尾矿库的高度和坡度,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 针对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时间表,并监督执行。

二、尾矿库运营规定1. 尾矿库日常管理- 建立尾矿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尾矿库的围堰、溢洪道、底板等重要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 强化尾矿库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尾矿库堆积情况、水位变化和安全隐患等信息。

-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堆积速度,合理安排排泄和搬运工作。

2. 尾矿库应急管理- 制定尾矿库应急预案,包括尾矿泄漏、天气恶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步骤和责任划分。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技能。

-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泵车、沙袋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三、尾矿库水管理规定1. 对尾矿库排水的规定- 对尾矿库排水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排水渠道的畅通以及排泄的废水符合环境标准。

-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水质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2. 对尾矿库防渗漏的规定- 采用适当的防渗漏措施,如铺设防渗地膜和防渗岩土等,减少尾矿渗漏的风险。

- 建立地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四、尾矿库安全培训和督导规定1. 员工培训规定- 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维护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并在业务层面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指导和督促。

2. 安全督导规定- 指定专门的尾矿库安全督导人员,负责监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营。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二)水文气象资料;(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尾矿坝安全评价1.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3.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4.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5.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6.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7.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8.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其安全管理对于保障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监管和关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环保。

2. 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 尾矿库的日常巡查、监测和维护工作必须得到重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4. 尾矿库的安全应急预案必须健全完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加强尾矿库的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加强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 加强尾矿库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三、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3.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1. 对于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督部门发现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行为,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改进完善。

1. 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改进完善。

2. 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六、总结。

尾矿库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信息公开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情况、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设计施工风险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尾矿库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

第十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坝体变形、围护结构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尾矿库废弃处置第十三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详细的废弃处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五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完成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监测和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
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 6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