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堆积而成的一种人工堆积物,其安全监督管理关乎着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2.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技术支持,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定期开展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做好尾矿库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尾矿库的水文地质监测,及时掌握尾矿库的水位、渗流量等关键参数,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尾矿库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
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尾矿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尾矿库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者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与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与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下列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与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在甘与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下列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
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务必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
(一)尾矿库的设立,务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中须明确尾矿库要紧危险、有害因素与危害程度与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与操纵尾矿库要紧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计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
尾矿库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与专家论证结论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信息公开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情况、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设计施工风险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尾矿库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
第十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坝体变形、围护结构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尾矿库废弃处置第十三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详细的废弃处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五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完成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监测和管理。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甘环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多次强调“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要求持续加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把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山开采和加工历史悠久,现有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中大部分建设时间较早,建设标准低,安全基础差,环保设施缺乏,给辖区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切实加强选矿企业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监管,确保《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54号)要求全部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期,全省部分地区出现了强降雨、冰雹等极端天气现象,导致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形势严峻复杂。
中央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摸清搞准实情,及时排查整改隐患,分类妥善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国家安监总局对陇南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情况,暴露出尾矿库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当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全面彻查尾矿库情况,找准风险点,做到有措施、有预案,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形成专报。
2015年11月23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016年7月11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公司矿浆输送管道破裂造成部分矿浆泄漏,两次事件历历在目,教训极为深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清头脑,坚决按照省委书记王三运作出的“要真正痛定思痛,认真举一反三,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上做到万无一失”批示要求,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在认识上再提高,管控措施上再强化,监督执法上再严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全力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的紧迫感,对前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对没有把握的要推倒重来,对措施不实的要重新研究,对辖区重大风险点,特别是重点流域范围内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再认真排查一次,以经常抓的韧劲和长期抓的耐心,持续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确保重点流域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管理制度)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之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于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于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于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
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
(壹)尾矿库的设立,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方案中须明确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和控制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10月19日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尾矿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GS0031-B0402-2022-0001地方规章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22 年 08 月 23 日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 2022 年 8 月 2 日省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2022 年 8 月 7 日第一章总则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谁开辟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管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四)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五)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三章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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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 1 - / 11第四条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
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
(一)尾矿库的设立,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中须明确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和控制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
尾矿库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结论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尾矿库建设项目须进行设计,其安全专篇须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尾矿库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进行明确设计;对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情况进行说明。
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和方可施工。
无设计或者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尾矿库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设计负终身责任。
(三)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尾矿库的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 2 - / 11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五)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尾矿库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主要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施工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等资料。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条尾矿库隶属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执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尾矿库安全- 3 - / 11运行,督促、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演练本单位及尾矿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运行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
第六条尾矿库的管理,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XX书,方可上岗作业。
尾矿库运行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七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尾矿坝的位移、洪水、浸润线、地下水监测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
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尾矿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企业要强化尾矿库的汛期巡检和值班制度,尾矿库安- 4 - / 11全管理人员在汛期要24小时跟班作业。
企业要协调尾矿库下游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汛期应急联动机制,并保证尾矿库与下游政府及相关单位的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二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须有从事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须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后期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在用尾矿库年度检查制度。
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尾矿库的运行安全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提交检查的材料有:(一)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5 - / 11(二)尾矿库基础资料,包括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四)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检查记录;(五)尾矿库大坝位移和浸润线定期观测记录,尾矿库周边环境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六)尾矿库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查记录;(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清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整改情况;(八)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九)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员工培训教育情况;(十)尾矿库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隐患整改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十一)尾矿库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尾矿库检查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项目不得少于30%。
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暂扣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
各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年度4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尾矿库的年度检查情- 6 - / 11况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三)确定为病库的,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十七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 7 - / 11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时,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保证闭库后的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X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将尾矿库闭库设计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二十三条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闭库设计,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闭库施工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