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精)
(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4篇)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尾矿库是指用于存储矿山开采废弃物的设施,其建设和管理是保障矿山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尾矿库建设的安全性,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从而确保尾矿库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1 安全管理责任人:公司领导担任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2 安全管理人员:公司聘请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建议等。
3. 安全管理原则3.1 预防为主:尾矿库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全员参与:所有参与尾矿库建设的人员都应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共同维护建设现场的安全。
3.3 全面管理: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应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4. 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技术措施4.1.1 尾矿库设计:尾矿库设计应采用与矿山开采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工程措施,确保尾矿的安全储存。
4.1.2 施工工艺:在尾矿库建设的各个工艺环节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流程的安全稳定。
4.1.3 施工设备: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2 安全管理措施4.2.1 安全培训教育:对参与尾矿库建设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4.2.2 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比如设置警示标志、设立应急通道等。
4.2.3 安全检查监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3 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4.3.1 应急预案制定:制定尾矿库建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应对措施,并组织演练。
4.3.2 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和培训专业的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责任和权限1. 尾矿库的责任人应对尾矿库的安全负全面的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生产。
2. 尾矿库的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3. 尾矿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措施1. 尾矿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运行,确保过程的安全。
2. 尾矿库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严禁超标排放。
3. 尾矿库周边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防止外人进入危险区域。
4. 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设施的可靠性。
5. 尾矿库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事故应急处理1. 尾矿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 尾矿库的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3. 尾矿库事故的原因应进行逐步分析和总结,完善制度,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检查与监督1. 尾矿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尾矿库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3. 尾矿库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六、安全奖惩制度1. 尾矿库应建立安全奖励制度,鼓励工作人员发现并积极解决安全问题。
2. 尾矿库应建立安全惩罚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
2. 尾矿库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贯彻落实本制度由尾矿库的责任人负责解释和组织贯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以上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能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尾矿库安全培训资料(一)

尾矿库安全培训资料(一)尾矿库是矿山生产的废弃物场所,是一项需要高度重视的环境安全问题。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一直是矿山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保证尾矿库的安全,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成为尾矿库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而对于管理人员,一份详细的尾矿库安全培训资料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尾矿库基本概念和工作原理尾矿库是矿山生产废弃物的专用场所。
它主要是收集和储存矿山的废弃物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
尾矿库的工作原理是通过人工、机器或重力等方法将废渣运输到尾矿库中,然后采取防渗堤体和排水设施等手段进行处理。
尾矿库内的废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固化并形成不透水层,从而避免渗漏和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但是,尾矿库管理人员需要认真监测污染物浓度,及时排放处理。
二、尾矿库的危害和安全问题尾矿库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的危害是,矿渣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害元素和放射性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危害。
同时,在尾矿库管理过程中还会存在若干安全问题,如跷跷板效应、坍塌、滑坡和泄漏。
另外,污染源的非点源排放也要被管理人员注意。
当然对于此硬难度问题,如何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解决办法是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执行工作流程透明化,采取科学的监测和处理手段,以及和社区等相关人员展开沟通和合作。
三、尾矿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资料要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知识要求相对较高。
因此,对于管理人员来说,需要有一份详细的尾矿库安全培训资料。
培训资料要涵盖以下内容:1、尾矿库安全法律法规:尾矿库安全管理涉及到的安全法规需要让管理人员了解到;2、尾矿库的化学成分和危害:这部分的培训主要是让管理人员了解尾矿库中存在的有害元素并且认識其危害。
3、管理尾矿库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了更好的管理尾矿库,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矿渣运输、防渗设施使用、监测和管理等;4、应急预案和处理方法: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面临的危机是难免的,培训资料的这部分需要管理人员对当前/可能发生的危机有一种预案和怎样应对的掌绘和指导。
关于尾矿库安全许可技术要求

关于尾矿库(含选矿厂)安全整治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临安监发(2005)134号《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尾矿库(含选矿厂)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特别是尾矿库的安全可靠性工作,结合我县的实际,提出如下安全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请各选矿厂结合实际认真整治,尽快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许可的条件1、有关证照齐全有效(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厂长安全资格证等)2、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费用。
4、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职业危害的场所定期检测,并健全检测档案,有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建立、健全尾矿库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登记档案。
1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与临汾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
13、必须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尾矿库设计及附图,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已运营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进行设计补充,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必须经市安监局进行审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本条件

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本条件为规范包含尾矿库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预防尾矿库安全事故,推进矿山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本《基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所辖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尾矿库的矿山企业。
第一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生产必须依规依法,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的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等。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
(二)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2.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应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并应提出闭库后复垦及生态恢复计划;3.宜采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4.尾矿水应充分回收利用。
(三)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应取得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
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尾矿库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证照及批复:(一)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批复手续齐全有效。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类型、法人、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答案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A卷)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矿山企业是__法定代表人 _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矿山企业__ 劳动者 _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4.矿山企业“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_和_违反劳动纪律。
_5.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_厂矿级教育_、_车间级教育_ _和__岗位教育。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
这种说法 B 。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2.气动凿岩机的噪声污染是采矿工业中最严重的噪声危害之一,具有声级 A、频带的特点。
A.高,宽;B.低,宽;C.高,窄;D.低,窄;3.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
井上要 B 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B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生产B.预防C.安全5.它是一种无色有臭鸡蛋味的气体,常积存于老硐的水塘中,若被搅动,就有放出的危险,这种气体是 B 。
A.二氧化硫B.硫化氢C.氮氧化物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斜井下山口要有防止跑车装置。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吊桶升降人员也要佩带安全带和保险绳。
(√)4.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
(√)5.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6.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区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7.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不必采取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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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落实安全评价。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
(16)严格教育培训。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17)加强安全检查。必须加强尾矿坝和库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筑放合理
(5)确保筑坝质量。应确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筑坝进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3)安全许可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设计施工合规。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尾矿库工程施工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5.管理到位
(14)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5)健全规章制度。尾矿库企业必须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健全汛期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交接班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10)加强泄后检查。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引发漫坝事故。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监测有效
(11)完善监测设施。四等以上尾矿坝必须设置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五等尾矿坝,也要创造条件设置相应观测设施,监测设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员监测的力度。
(8)复核泄洪能力。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沉积滩干滩坡比、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汛期前必须把库内水位降到最低。
(9)检查维护设施。汛期前应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系统畅通。检查人员要记录、签字,检查维修情况要存档。要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飘浮物。
(12)加强日常监测。做好尾矿坝位移、裂缝、渗漏以及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滑坡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要有完整的监测记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13)做好信息反馈。应做好监测数据记录,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重大问题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4)整改措施到位。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补做的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运行。
3.排洪可靠
(7)完善排洪系统。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排洪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考 核 表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自评结果来自备注1.建设规范(1)立项审批合法。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方可组织设计,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说明:自评结果填写符合或不符合,该项每个要素都符合时填符合;只要有一个要素不符合即填写不符合。尾矿库安全基本生产条件和要求是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先决条件。
(6)坚持均匀放矿。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尾矿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不得超强度排放。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尾矿坝安全检查的内容是:坝的外坡坡比;坝体有无裂缝,有无滑坡迹象;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坝体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应包括: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建筑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20)加强闭库管理。对于停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整治设计,并按设计整治,闭库工程经验收合规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未经论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蓄水等。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