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合集下载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山东省烟台市历年来最低工资、小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烟台市2000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2001年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其他县市区32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其他县市区37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其他县市区41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其他县市区530元。

2006年10月-2007年12月,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为920元(原为7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原为62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分9.6元、7.8元两个档次。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烟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是较高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7/10/1
2008/10/1
2010/4/1
2011/4/1
2012/4/1
2013/4/1
2014/4/1
2015/4/1
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分类 月标准 月标准 月标准 月标准 小时工资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全日制月标准 全日制小时 非全日制小时
一类 200 230 300 340 2.03 520
3 6 550 3.3 6.5 610 63 10.8 1125 6.5 12.3 1290 7.4 14 1450 8.3 16
二类 180 200 260 300 1.79 480 2.8 5.5 510 3.05
6 570 6.41 6.5 670 3.85 7.4 780 4.48 8.6 900 5.17 9.9 1035 5.9 11.3 1190 6.8 13 1350 7.8 15
三类 160 170 220 260 1.55 440 2.6
5 470 2.8 5.5 530 3.17 6.1 620 3.56 6.8 710 4.08 7.8 820 4.71
五类 120
9 945 5.4 10.4 1090 6.5 12 1250 7.2 14
四类 140 140 180 220 1.31 400 2.4 4.5 430 2.6
5 490 2.93 5.6 570 3.28 6.3 640 3.68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2年)PDF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2年)PDF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

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

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威海市370 青岛市各县级市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340 济宁市各县临沂市各县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310 东营市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莱芜市德州市德城区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滨州市菏泽市牡丹区28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2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北京市Βιβλιοθήκη 低工资 (1994年度-2016年度)
生效日期 1994年12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6月 1998年7月 1999年5月 1999年9月 2000年7月 2001年7月 2002年7月 2003年12月 2004年6月 2005年7月 2006年7月 2007年7月 2008年7月 2010年7月 2011年1月 2012年1月 2013年1月 2014年4月 2015年4月 2016年9月 月工资 210元/月 240元/月 270元/月 290元/月 310元/月 320元/月 400元/月 412元/月 435元/月 465元/月 495元/月 545元/月 580元/月 640元/月 730元/月 800元/月 960元/月 1160元/月 1260元/月 1400元/月 1560元/月 1720元/月 1890元/月 小时工资 1.10元/小时 1.40元/小时 1.60元/小时 1.70元/小时 1.80元/小时 1.90元/小时 2.30元/小时 2.46元/小时 2.60元/小时 2.78元/小时 2.96元/小时 3.26元/小时 3.47元/小时 3.82元/小时 4.36元/小时 4.60元/小时 5.50元/小时 6.70元/小时 7.24元/小时 8.05元/小时 8.97元/小时 9.89元/小时 10.86元/小时 文件依据 京政府[1994]25号令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东莞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东莞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东莞最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每人每月450元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每人每月574元,非全日制工每小时3.91元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东莞市最低工资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非全日制工(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86元/小时2008年4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4元/小时2010年5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5.2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8元/小时2011年3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小时2013年5月1日起至今东莞最低工资为13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7.5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二、历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08年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352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126.9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1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293.00元。

2007年2007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2372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284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2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06元。

2006年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469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35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61元2005年2005年全市非农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0639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253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842元,2004年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851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32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2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083元,200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341元。

历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增加。

2007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2008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

2009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

2010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

2011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2012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2013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

2014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2015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400元。

2016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

2017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700元。

2018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为2900元。

自2007年以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断增加,为上海市民提供了一种特定的保护措施。

2007年,上海物价指数基准最低工资标准仅为650元,金额最低,但仍是当时的上海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也在慢慢提升,2018年的标准达到了2900元,超过过去十年的平均水平。

另外,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一些特定的优惠条件,如支持低收入家庭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有足够的生活支出;儿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要求儿童劳动力的劳动者;在灾难发生后,鼓励市民协助鼓励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便赋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成为其他城市参考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志,这种措施既有助于工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并促进上海消费者的健康水平。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烟台市历年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山东省烟台市历年来最低工资、小时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烟台市2000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2001年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其他县市区320元。

2001年7月-2002年9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其他县市区370元。

2002年10月-2004年12月,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其他县市区410元。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470元,其他县市区530元。

2006年10月-2007年12月,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为920元(原为7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原为620元)。

小时工最低工资分9.6元、7.8元两个档次。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烟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是较高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6月21日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二○○五年七月一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