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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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最新文档】201X年广西购房契税新政策及二套房契税新政策规定-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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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广西购房契税新政策及二套房契税新政策规定201X年全国两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中国今年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X年广西购房契税新政策及二套房契税新政策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新政策地税局:棚户区改造享税收优惠国税局:“营改增”5月全面推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重点对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例如,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购房者来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而针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通知》还明确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如果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3个月。

《通知》明确,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将继续实施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有关涉税手续提供便利。

此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也表示,国税部门已经启动“营改增”全面推开相关工作,5月1日将与全国同步实现税制转换改革。

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均被纳入试点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为进一步加强房产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桂地税发…2006‟38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规范我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区地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管理,加强对“地方三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执行“地方三税”减免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地方三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三税”减免税有关政策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减免税报批适用范围(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依法缴纳“地方三税”,符合政策规定报批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纳税人。

(二)属于报批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二条减免税申请报告材料(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1.纳税人基本情况。

2.申请减免理由。

3.申请减免法律依据。

4.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内容。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三)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地方三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第一条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第二条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第四条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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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营业税政策的规定是,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据悉,此次通知适用城市不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等一线城市。

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该通知自20XX年2月22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广西购房契税新政策【篇2】南宁市民李先生是“刚需”一族,去年就盘算买一套婚房,但他看了税率新政后感觉自己并没有享受到优惠。

“我看中的是一套近80平方米的两房一厅新房,政策变动前后的契税税率都是1%”。

改善性需求的购房者是此次政策调整受惠最明显的群体,但不少打算买二套房的购房者还是认为优惠程度不够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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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5.05•【字号】桂政发[1987]48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二)县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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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下文是广西房产
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
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
*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

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
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征税房产和免税房产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房产转为应税房产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房产转为免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施行细则授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
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
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
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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