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
浅谈智慧财产权

浅谈智慧财产权引言智慧财产权是指由智力创造者在其智力劳动产品上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财产权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智慧财产权的定义、特点、保护方式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定义智慧财产权是对于智慧产权所规定的产权保护,任何对于有形或无形的创作的利用可以受到相应的保护。
智慧财产权是一种涵盖了各种形式创作的产权,不仅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类型的创作,如工业设计权、版权、商业机密等。
2. 特点(1)专有性:智慧财产权是对创造者专有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
(2)权利的可转让性:智慧财产权可以被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3)有效期限:智慧财产权的有效期限有所不同,有的可以永久保护,有的则需要定期续展。
(4)地域性: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内。
(5)保护方式多样:对于不同类型的智慧财产权,其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专利权是通过专利局的授予来实现保护,著作权则是通过登记或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保护。
3. 保护方式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个方面。
(1)法律保护:智慧财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智慧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各国都有相应的智慧财产权法律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国的《美国专利法》等。
创作者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请求禁令等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2)技术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保护在智慧财产权保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技术保护主要通过加密技术、数码水印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手段来保护创作物免受篡改、盗用等威胁。
4. 发展趋势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出现,智慧财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1)数字化保护:随着数字版权的保护需求日益增强,数字化保护技术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的不断提升,可以实现对数字内容的快速识别和溯源。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引言概述:智慧财产权是指由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各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成为了必要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内容和作用。
一、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定义1.1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概念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机构颁发的,证明创新者享有特定智慧财产权的法律文件。
1.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种类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包括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而有所区别。
1.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作用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创新者获得法律保护和维权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其享有特定的智慧财产权。
二、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创新者的身份证明、创新成果的描述、相关证据材料等。
2.2 申请途径选择创新者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线上申请可以提高效率和方便性。
2.3 审查和颁发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机构将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智慧财产权保证书。
三、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保护范围3.1 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技术方案的实施范围和技术特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制造、使用、销售等活动。
3.2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案、颜色等,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3 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维权方式4.1 诉讼维权当他人侵犯智慧财产权时,创新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4.2 行政维权创新者也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其采取行政措施维护自己的智慧财产权。
何谓智慧财产权

彰現代意義的「智慧財產權法」對人格權保護重視之精神及發展趨勢,故應 由於本改稱「智慧權」或「智能權」。論文乃著重於智慧財產權中,有關於 財產權的部分,因此,用語的選擇並不影響本論文的寫作理念。然而,智慧 財產權作為一個外來用語,當其一旦被國人所普遍接受,爭議其名稱當初翻 譯時是否適當,僅具有象徵性意義,欲突顯智慧財產權法對人格權部分日益
重視的發展趨勢,仍須藉由實際操作的面向來普及這個概念,創造新的字眼 很可能導致觀念的混亂。因此,本論文仍採「智慧財產權」作為論述時之用 語。三、智慧財產權本質之學說簡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稱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網址為,
但其所掌管之事項,不包含著作權的部分。
名和小太郎,知的財產權--ハイテクとビジネスに揺れる制度,認為一般慣稱 為「知的所有權」之用語中,所有權含有對於物支配的意義,在作為智慧財
被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有:
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 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 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 競爭行為之控制。(中科院智權通報49期)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最早源起於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 發明博覽會時,因各國對於外國發明缺乏足夠的保護而使欲參 加者興趣不高,而有後來(1873年)「專利改革維也納公會」的 召開,建立幾項專利制度應有的基本原則及促使各國政府對專 利保護的國際共識。
拒絕盜版之真實案例
• ●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例
• 國內首宗網路上的著作權糾紛,應是「光碟月刊 案」。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因為未 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將著作人發表在台灣學術網 路「中山大學BBS站」上的文章集結壓成光碟, 做為光碟月刊的附贈品,而被判刑七個月、緩刑 三年。在判決書中寫道:「...發表在台灣學術網 路之電子佈告欄〈中山大學站〉上,屬...三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著作,未經著作權 人之授權。」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 (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标题: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引言概述: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护创新性的思想、设计和发明。
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可以确保创作者或发明家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作用、种类、申请流程、保护范围和维护方式。
一、作用1.1 保护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确保其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使用。
1.2 鼓励创新通过给予创作者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1.3 促进经济发展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创新者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动中。
二、种类2.1 专利专利是一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用于保护发明和创新性的产品或方法。
2.2 商标商标是一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确保作者享有作品的版权。
三、申请流程3.1 申请资格申请智慧财产权保证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创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3.2 申请材料申请智慧财产权保证书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描述书、图纸或照片等。
3.3 审查和授权申请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后,需要经过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后才能获得授权。
四、保护范围4.1 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发明和创新性的产品或方法,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或销售。
4.2 商标权商标权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4.3 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或展示。
五、维护方式5.1 保持有效性智慧财产权保证书需要保持有效性,及时缴纳维护费用,避免权利丧失。
5.2 监控侵权持有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人需要监控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5.3 诉讼维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智慧财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大陆译为“知识产权”;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一)专有性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专有”不同(二) 地域性(国际私法而言)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
(三)时间性(四)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如作品、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如商业性注册商标 3.经营性资信:如绿色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二)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公开性4.社会性●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的社会系包括:1、知识产权归属法律关系2、知识产权行使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关系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等。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特征 1 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2 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3 权利的内容丰富多样4、权利的产生简单便捷5 权利的保护期限长久●著作权与所有权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引言概述: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的权益。
它是一种证明和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性的重要工具。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发放,可以有效地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保护。
正文内容:1. 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和有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它们对于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至关重要,可以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1.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作用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一种证明和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文件。
它可以提供权属证明,防止他人侵犯知识产权,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交易提供了保障。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发放,可以激励创新者和创造者更加积极地保护和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
1.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和发放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创新或创造性成果的详细描述和证明材料。
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权威机构会发放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确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2. 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保护2.1 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交易可以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使得创新成果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商业和社会领域。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和商业上的保障。
2.2 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技术窃取、盗版和侵权等挑战。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应用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用于各种知识产权交易,包括技术转让、授权许可和合作开发等。
它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信心和保障。
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法律效力3.1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法律地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权和诉讼。
它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提供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3.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维权途径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拥有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侵权行为、请求赔偿和禁止侵权等。
智慧财产权的特点有哪些

智慧财产权的特点有哪些
智慧财产权,也叫做知识产权,因为它是以智⼒劳动产出的成果,所以智慧财产权有着其独特之处,那智慧财产权的特点究竟有哪些呢?下⾯我们⼀起来看看。
智慧财产权的特点:
⼀是智慧财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才能享有,他⼈不经权利⼈许可不得⾏使其权利。
知识产权是⼀种⽆形产权,它是指智⼒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种权利。
这种智⼒成果⼜不仅是思想,⽽是思想的表现。
但它⼜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权利主体独占智⼒成果为排他的利⽤,在这⼀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财产权。
⼆是智慧财产权的对象是⼈的智⼒的创造,属于“智⼒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化、艺术领域从事⼀切智⼒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的智⼒成果,这种智⼒成果属于⼀种⽆形财产或⽆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体财产(如电⽓)、与那种属于权利的⽆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的智⼒活动(⼤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智慧财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经济性的。
这两⽅⾯结合在⼀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智慧财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多边协定外,依⼀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动终⽌。
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与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与作用知识产权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官方正式译文,在台湾那么称为"智慧财产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手册:政策、法律和应用〔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ndbook: Policy, Law and Use〕中描述,从广义上讲,知识产权是由工业、科学、文学以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所产生法定权利〔Intellectual property, very broadly, means the legal rights which result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and artistic fields.〕。
在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中,即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记;〔4〕工业品外观设计;〔5〕各种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信息保护;以及〔8〕契约性许可中反竞争做法控制等八个不同领域,但一般认为,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界定包括前面七个局部。
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开展、开放领域,随着科学技术开展,知识产权外延也在不断扩展,越来越多内容被纳入了知识产权范畴。
在我国,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专利〔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方面。
从管理角度,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对商业秘密管理、对专利管理、对商标管理以及对版权管理四局部内容。
一、知识产权保护本质知识经济本质在于以知识为手段,以经济为目标,换句话说,知识经济就是将知识转化为金钱或者其他可以通过金钱衡量利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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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處產生一個問題,即依據美國專利法§271(g)中述及的方法專利 (Process Patent) 是否如美國專利法§100(b)之定義[3],使得所有的方法專 利皆得適用美國專利法§271(g)的規定,而將涉及與該方法專利之相關聯之物品, 于其物品進口時,皆會產生限制作用?換言之,美國專利法§271(g) 條文中之方 法專利係使用美國專利法§100(b)定義下相同的文字即Process,因而美國專利 法§100(b)定義下的各種類型方法專利,是否皆有美國專利法§271(g)規範適用 之餘地?
❖ 由於名牌精品一向是網路拍賣的熱門項目, 與其苦等專櫃換季折扣,不如上網找找看 有沒有同好從國外直接帶回國的當季新品, 或是網友割愛的二手商品。由於名牌精品 查詢頻率相當高、成交機會也大,因此, 就產生利用「名牌」吸引使用者、增加銷 售機率的方式,而本文以下就來談二種最 常見的情形,一個是透過商標搶註的方式, 取得國內商標使用權,銷售相同商標的不 同商品;另外一個則是透過標題或關鍵字, 銷售與名牌精品類似風格的商品。
貳、問題提出
近年來,台灣高科技廠商在製造生產方面,形成優勢的競爭地位,但是從另 一方面來看,也益發成為國外廠商進行專利追索的目標 (Target),是以,國 內廠商經常碰到國外不同型式單位(或以某基金會的型式),藉由邀約專利授 權或專利侵害警告信函的方式,一手持授權合約、另外一隻手則以侵權起訴 書威脅侍候,不授權就訴訟,包括運用美國貿易及關稅法三三七條等行政救 濟手段,經常構成企業經營上不小的困擾與壓力。由於台灣廠商不管是以 OEM、ODM或自有品牌的方式對外營業,而其主要的市場是美國,故提起 這些問題的國外單位,多半是以美國專利向台灣廠商主張其權利。屬於美國 專利分類中的方法專利有幾種類型,例如:製作元件或結構的方法專利、檢 測成分的方法專利或機器設備操作的方法專利等等。台灣的OEM代工廠商, 在台灣代工製造客戶所委託生產之產品,本身並未以其生產之產品直接對外 從事銷售行為,然而其於生產製造過程中所可能涉及使用的各類型美國方法 專利,是否都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換言之,廠商在美國境外地區使用各類型 之美國方法專利,是否都受到美國方法專利專利權之限制?
在台灣成為全球科技產品生產基地的同時,也無形中引發各式各 樣專利權利人的注意,寄望能共同分享廠商於高度成長下的經營 利益,若以行使專利權利的觀點來看,誠屬名正言順,然而,亦 有部分的權利人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所有的專利都拿出來主張,甚 至以廣發邀約專利授權信函或專利侵權警告信的方式給美國以及 美國以外的廠商,台灣廠商當然不會例外地幸免於事外。專利權 之行使範圍,原則上為屬地主義所限制,是以,國外專利,原則 上其專利權效力不會及於本國廠商之使用、製造與銷售行為,然 而,物品專利與方法專利〈Process Patent〉是其例外;對 物品專利而言,在國外生產製造未經授權的專利物品,一旦將該 專利物品進口於本國時即構成專利進口權侵害,與非經專利權人 許可而在本國境內生產製造的仿貿品,同屬侵權行為,此種侵害 型態殆無疑義;另就方法專利而言,如美國專利法 35U.S.C.§271(g)[1]所規範的專利進口權,將其專利權利延 伸及於美國境外的使用者,即使在美國境外使用該美國方法專利 仍舊有專利侵害的可能性。然而,方法專利的類型具多樣性,是 否各類型之方法專利皆有美國專利法§271(g)之適用,尚有疑 問,值得探討。
❖ 回過頭來看什麼是「仿冒」?「仿」是 指仿製他人的智慧成果,「冒」則是冒 用他人名義、標示等,因此,「仿冒品」 可說有二種類型,一種是在商品的設計、 外觀上仿製他人既有的商品,一種則是 冒用他人公司名稱、商標等印製或附加 於其自有商品上。接下來我們來看法律 上對於仿冒品的看法,一般而言,我們 都把仿冒品定位在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的產品,例如:盜版的電腦軟體、未經 合法授權製造的名牌商品、侵害他人專 利權的專利產品等。因此,我們可以這 麼說,只要是在設計、外觀上有侵害他 人智慧財產權,或是在商品或服務上冒 用他人名義或標示(侵害商標、人名、 公司名稱等)者,即可稱之為「仿冒 品」。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為:是否與進口物品相關聯之所有類型美國方法專利, 專利權人皆得主張其專利權而排除其相關聯之物品進口?抑或僅限於利用該 方法專利技術所製造之物品,方得主張侵害其專利權,而有美國專利法 §271(g)之適来自餘地?參、專利法相關規定
專利權乃一國政府為鼓勵發明人提出技術上的創新或改良,進而促進產業上之技術 持續發展,為獎勵發明人的貢獻,特別授予其於一段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 意而製造、販賣、使用等特權;專利權之權利來源既然是由國家授與,從而專利權 的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原則上係被侷限於該國之國境內;美國專利法§271 (a)[2] 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於專利權存續期間,未經許可於美國境內製造、使用、 要約銷售,或銷售已 獲准專利之發明產品,或將該專利產品由外國輸入至美國境 內,即屬侵害專利權。」美國專利之專利權效力及於美國境內,而美國專利在美國 國境以外地區,原則上不生專利權排他性效力,即美國專利權利人對於美國境外之 地區,原則上不能主張其專有排他權。然而美國專利法§271(g) 規定「在方法專 利之有效期限內,未經許可而擅自進口該項方法專利產品,或於美國境內擅自要約、 銷售或使用該方法,視為侵權者而負其責任…」,是以,美國專利法§271(g)例 外地賦與方法專利之專利權,對於自美國境外進口之物品發生排他效力,是為專利 權屬地主義的例外情形。我國專利法亦有相當的規範,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 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