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目录一、内容简述 (2)二、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3)1. 保密工作基本原则 (4)1.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5)1.2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6)1.3 明确保密责任主体 (7)1.4 强化保密宣传教育 (8)2.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 (9)2.1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9)2.2 保密工作日常管理部门 (10)2.3 相关岗位人员职责 (11)3. 保密工作程序及规范 (12)3.1 保密工作流程 (13)3.2 涉密事项管理 (14)3.3 保密监督检查 (15)4. 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7)4.1 保密技术设施建设 (18)4.2 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用 (19)4.3 信息安全防护 (20)5. 保密宣传教育及培训 (21)5.1 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22)5.2 定期培训与教育 (24)5.3 保密意识提升举措 (25)三、保密工作责任与奖惩制度 (26)1. 保密工作责任追究 (27)1.1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28)1.2 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罚措施 (28)2. 保密工作奖励机制 (30)2.1 奖励类别与条件 (31)2.2 奖励程序及待遇 (32)四、监督与考核措施办法 (33)一、内容简述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为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密工作,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本单位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包括宣传教育、保密管理、监督检查、泄露处理等多个方面。

本细则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部门和个人。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原则包括: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职责包括: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涉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措施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管理、涉密场所的管理、涉密活动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涉密人员的管理等。

机关公文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机关公文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机关公⽂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2019-01-10公⽂管理与保密⼯作是机关⽂档管理的⼀项重要⼯作,它对确保公⽂的有效运转,提⾼机关⼯作效率具有⼗分重要意义。

在⽇常处理公⽂中会接触或产⽣⼤量的密级⽂件,尤其有涉及到⼈事调整、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决策部署等,这些密级⽂件资料是企业秘密和⼯作秘密的载体,甚⾄有的涉及国家秘密,它是公⽂管理的⼀项重要内容。

要求每位⽂件管理⼈员要有⼀个最起码的素质,那就是要对公⽂保密,确保公⽂的安全。

2012新颁布的《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第⼀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处理⼯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因此,公⽂保密与公⽂管理密不可分,加强公⽂管理,保证公⽂安全、保密和及时有效利⽤,是⼀项重要职责,如何做好公⽂在流转过程中保密⼯作,是⽂件管理⼈员的⼀项重要内容,做好公⽂的管理与保密重在严格规范,笔者根据多年的⽂书经验,总结出要做到以下“九规范”。

1.⽂件制作要规范。

随着办公⾃动化程度的不断提⾼,⽇常办公和信息传递越来越多地在计算机以及⽹络中进⾏,对⽹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

但制作涉密公⽂时所使⽤的计算机必须是物理隔离的,不能与国际互联⽹连接,不得使⽤含有⽆线⽹卡、⽆线⿏标、⽆线键盘等具有⽆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在制作秘密公⽂时形成的草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废页等,在知悉范围的同时,要注明密级标识,机密级以上公⽂还要编号,起草⼈员应有⼀定的保密责任,要依法对涉密⽂电进⾏保密管理,避免失泄密事件发⽣。

需要保存的,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保密规定及时销毁。

在制作正式涉密公⽂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序号。

要根据主、抄送单位数量以及存档要求来确定⽂件的印制份数,不得随意增印和滥发⽂件。

涉密⽂件的制作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印室或保密⼯作部门指定的具备保密资质的⽂印单位制作,⽤来印制涉密⽂件的复印机或⼀体机不得与国际互联⽹连接。

保密知识应知应会

保密知识应知应会

保密知识应知应会保密知识应知应会1.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对于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党管保密;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3.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依法公开方针。

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包括专属性、限定性、法定性。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6.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7.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涉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

个人发生泄密案件时,应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

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8.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原则。

9.保密工作要做到四个管好:管好一双眼、管好一张嘴、管好一个门、管好一张网。

10.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不得具有无限互联功能。

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使用一次性光盘导入、使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11.保密法制的功能包括规范功能、引导功能和制裁功能。

重点-网络安全工作你必须懂的-3保1评

重点-网络安全工作你必须懂的-3保1评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关保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 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 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 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 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 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 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 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 国务院制定。
《国家保密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 度实行分级保护。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第三十五条【分级保护】涉密网络按照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分为绝密级、 机密级和秘密级。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023最新整理收集 do
something
CONTENTS
01
什么是“3保1评”
02
03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分保工作简介
04
等保工作简介
05
关保工作简介
06
密评工作简介
07
3保1评联系与区别
01 PART ONE
什么是“3保1评”
什么是“3保1评”
网络安全领域
3保1评
分保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 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
等保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 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 等级实行安全保护
关保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针对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 金融、交通、公共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 工业控制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2024版】保密法测试题和答案

【2024版】保密法测试题和答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一、判断题:1、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工作秘密。

( × )3、新修订的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做了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

( √ )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 × )5、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7、办案过程中的密级鉴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 √ )8、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 )9、根据新保密法规定,县级机关、单位拥有定密权。

( × )10、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 )1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

( × )12、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 × )1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1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经定密机构审定后方可解密。

( × )15、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 )1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 √ )1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目录1. 保密工作概述 (2)1.1 保密工作的定义与意义 (2)1.2 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 (3)1.3 保密工作的组织架构 (4)2. 保密制度建设 (6)2.1 保密制度的目的与原则 (7)2.2 保密制度的基本内容 (8)2.3 保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9)3. 保密技术措施 (10)3.1 信息加密技术 (11)3.2 信息备份与恢复 (13)3.3 网络安全防护 (14)4. 保密培训与教育 (15)4.1 保密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16)4.2 保密教育的途径与手段 (17)4.3 保密文化建设 (18)5. 保密责任与追究 (19)5.1 保密责任的划分与落实 (20)5.2 保密失职行为的处理与追责 (21)5.3 保密案件的查处与惩处 (22)6. 保密检查与评估 (23)6.1 保密检查的目的与方法 (24)6.2 保密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25)6.3 保密检查与评估的结果运用 (26)7. 保密工作宣传与交流 (27)7.1 保密工作的宣传策略与渠道 (28)7.2 保密工作的交流平台与活动 (29)7.3 保密工作的案例分享与经验总结 (30)1. 保密工作概述保密工作的定义与重要性:保密工作是指对涉及组织安全的事项、信息等进行严格保护,防止其泄露、散失或被非法利用。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组织声誉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员工个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保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严格责任、预防为主等原则。

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和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保密工作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部所有涉及保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项目、技术、客户资料等。

保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保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组织内部秘密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滥用。

任务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定密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定密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设备及其它实物(包括研究方案、实验数据、
研究报告、论文、各种图纸资料等)中的国家
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3) 本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
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笔记本上记录的
国家秘密、手稿、草图上记录的国家秘密、电
脑中输入或存储的国家秘密、各种软盘、优盘、
体形式;
个人生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密人员在工作中形成
的非正式文件、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此类
国家秘密事项通常没有规范的格式和文本,而
是散存于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稿、草
定密工作的对象 产生过程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指某些国家秘密事项 在内部酝酿、研讨、征求意见、逐步完善过程 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雏形或半成品,其载
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1) 以本机关或单位的名义制发或转发的文件、资
料(包括上报、下发、转发、 联合制发的各类
文件资料的正式稿、初稿、草稿、清样、打印
校对稿、征求意见稿等)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2) 本机关单位研制开发的科研成果及其相关产品、
体形式通常表现为文件资料的草稿、初稿,征
求意见稿等;
最终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指已形成有正式文件资
料、会议报告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二.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所有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不属于本机关单 位的定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 1. 上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2. 下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3. 同级其它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

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四)保密工作的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
2、内外有别的原则 3、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 4、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保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 义制度的重要手段
2、是维护国家综合国力竞争 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重要手段
3、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 局的重要手段
二、学习时政,认清当 前保密工作的形势
三、真抓实干,结合当前 形势搞好保密工作
1、学习保密知识,增强保密 意识
2、克服官僚主义,加强机关 内部管理
3、加强信息管理,搞好信息 安全保密工作
谢谢大家
“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三 个层面展开:
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依 法确定国家秘密;采取措施保守 国家秘密;以及对发生的失、泄 密事件进行查处。
(二)国家秘密
1、概念
《保密法》:“国家秘密是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公开或泄露会使国家的安 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
2、等级
“绝密”、“机密”、 “秘密”
3、保密期限
一般“绝密”级不超过30 年、 “机密”级不超过20年、 “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三)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
《保密法》总则规定:“保 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 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 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加强我国新时期的 保密工作
主讲人 闫静
一、学习保密知识,提 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一)保密工作的概念
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 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 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 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 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单 地说:是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 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国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保密法律法规实施;(二)拟订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三)制定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和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五)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六)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七)组织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八)制定全国保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保密技术装备研发、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九)代表国家处理涉外保密工作事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保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法规或者规章;(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审查工作;(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保密技术装备研发、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或者指导保密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实施;(二)制定本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三)制定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本系统的保密事项范围;(五)组织开展本系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考评体系。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工作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将保密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备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及时检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为的;(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五)在保密理论研究或者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六)长期在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的;(七)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业绩突出的。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第十条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发布。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系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变化提出调整、修订意见。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机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或者多名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

被确定为定密责任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应当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的具体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的具体定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保密期限内确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作出书面记载。

机关、单位应当对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标志包括密级和保密期限,与国家秘密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非国家秘密,不得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或者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密级或者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对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2个月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绝密级超过30年、机密级超过20年、秘密级超过10年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进行年度解密审核,并将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国家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三条机关、单位认为符合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属于不明确事项。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之日起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拟定为绝密级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拟定为机密级或者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不明确事项确定情况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

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定为绝密级的或者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定为机密级的或者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处理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二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当送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六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统一管理,集中实施,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