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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科学、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评标专家库”,为公司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平台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由招投标平台人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违纪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成立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该小组由招投标平台、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调整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平台组织的评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与产生第七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在职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业务水平;(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评标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至招投标平台。
(二)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择优入取;(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进入平台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组织招投标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独立个体,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资格审核,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评标专家的名单应当在评标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真实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规则的要求,完成评标工作,不得私自篡改评标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保持评标过程的机密性,不得将评标相关信息外泄。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十二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对评标专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评标机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评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针对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各评标机构和评标专家能够严格遵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完整版)专家评标室管理制度

专家评标室管理制度
为保证评标活动规范进行,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秩序优良和严格保密的评标环境,保证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专家评标室,其他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二、对进入评标室的专家评委实行身份验证制度,通过身份验证者方可进入评标区。
三、进入评标区的专家评委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随意与评标区外人员交谈,去卫生间需先告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现场监督人员,通讯器材必须一律关机,并放入寄存柜中统一保管。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就本次招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需要与评委沟通或评委需要询问投标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过评标室的录音进行交流,不得进入评标区。
五、开标现场的资料或证件需要专家确认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至评标区门禁处,再由评标区内的相关工作人员送入评标室。
六、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招标项目的监管人员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评委应自觉接受监督。
做到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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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一、前言评标专家是评审和决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人员。
其专业水平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建立科学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评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二、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的意义1. 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关键人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
建立良好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对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2. 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评标工作的基本要求,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操纵都是不允许的。
建立科学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将有利于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3. 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是评标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基础,建立科学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将有利于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请、审核和备案(1) 申请条件。
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 申请流程。
评标专家可通过书面或网络方式向评标专家库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个人信息、专业证书、工作经历、业绩介绍等。
(3) 审核程序。
评标专家库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4) 备案管理。
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唯一的专家编号。
备案管理应包括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等。
2. 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培训和考核(1) 培训计划。
评标专家库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评标专家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培训、职业操守培训等。
(2)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线下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评标专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1. 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理解评标标准和要求,并准确评估投标人的能力。
2. 独立公正:评标专家应自主、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干扰,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可靠性和责任心:评标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对工作负责并能够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4. 保密性: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确保评标结果的保密性。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为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专家库,采取以下管理办法:1. 专家库的建立:组织编制专家名录,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内容,以确保专家库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专业需要和评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和维护专家库,淘汰不合格或长期未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
3. 专家库的培训和交流:为专家提供相关领域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专家库的评估和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确保专家的质量和能力。
5. 专家库的使用:在评标工作中,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并确保评标小组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总结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对于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守评标专家的选择标准,建立和管理稳定可靠的专家库,可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同时,评标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评标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监督人员等。
第二章评标专家管理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行为;2.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4. 无利害关系,与投标人和招标人无利益冲突。
第四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方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信息和评标结果。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管理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行为;2.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4. 无利害关系,与投标人和招标人无利益冲突。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信息和评标结果。
第四章评标监督人员管理第九条评标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行为;2.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评标监督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负责监督评标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章评标纪律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评标信息和评标结果;2. 不得接受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任何馈赠、宴请、旅游等利益;3. 不得收受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贿赂;4. 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评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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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宿招管发[201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责任心和执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凡被录入宿迁市评标专家库内的建设、交通、水利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主体。
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管办反映。
第四条考核形式。
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采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实行及时记分、动态评价。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档案。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档案,内容包括评标专家信息、出勤情况、培训记录、日常考核扣分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及奖惩记录等。
第六条考核流程。
日常考核采用累积打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初始分为100分,每次评标时,监管人员对评标专家遵纪情况、评标质量、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打分,并记录在《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考核表》中。
考核打分情况应当向全体评标专家公布,被记分的评标专家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考核表》上说明情况,提交现场监管人员存档备案。
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总分(60%)、培训考试成绩(30%)、出勤率(20%)和表扬奖励加分得分的总和。
第七条标后评估制度。
对重点工程及有投诉、质疑的项目,实行标后评估制度。
通过调取评标影音资料和调查核实,对评标质量较差或打分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评标专家,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八条考核计分。
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如下:(一)遵纪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2分并扣除当次评标劳务费的10%:1、参加评标迟到或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早退的;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3、在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的;4、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或不配合监管人员核验身份的;5、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6、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位置,影响独立评审的;7、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二)评标质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并扣除当次评标劳务费的20%:1、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未按评标办法和标准打分的;2、敷衍了事打分,评分差异在20%以上且不能说明理由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判定废标和无效标的;4、评标时,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的,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5、判定废标的,未要求投标人现场签字确认的;6、不能独立进行评标,评标期间擅自发表个人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审的;7、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不同意见的;8、未按规定完成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奖励加分。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酌情加5到15分,并予以表彰奖励:1、对评审项目或评标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2、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招管办反映,经查证属实的;3、向招管办提供围标、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4、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九条季度通报。
市招管办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上通报上季度考核结果,考核计分实行年度累计制。
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需在暂停期满后,重新参加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季度通报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累计扣分10分以下的(含10分),予以警告;(二)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上,20分以下的(含20分),暂停其3-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三)累计扣分满20分及以上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年度评级。
评标专家年度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年度考评分值在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100-90分(含90分)的为称职、90-80分(含80分)的为基本称职、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须参加市招管办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重新获得评标专家资格;年度考评为优秀的评标专家由市招管办予以表彰并优先推荐为省资深专家。
第十一条严重不良行为。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评标专家三个月到一年的评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二)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三)应当依法回避未主动回避的;(四)无故缺席评标专家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五)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项目复议的;(六)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七)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标的;(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九)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评标行为的;(十)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报告的;(十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或擅自携带并外传有关评审文件及评审记录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监督责任。
负责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考核的监管人员,对于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计分不到位的,将按照宿纪发[2008]12号文件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对考核记录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考核的市、县(区)招管办提交书面申告。
经查实确属考核不当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考核表说明:1、考核人员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进行评价,并签字确认;2、市招管办法规处负责本表的归档和考核统计,并定期通报。
关于进一步强化评标专家工作规范的通知(宿招管发[2011]39号)各县、区招管办,市招管办各处、中心,各驻场机构,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责任心和执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招管办关于印发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规范的通知》(宿招管发[2010]66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一)依法依规参加评标工作;(二)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三)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招标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五)按要求参加评标复议工作;(六)对所评审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作流程(一)收到语音通知1、存放通讯工具。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前按要求主动存放通讯工具,在评标期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2、按时到达。
按通知时间、地点准时到达,不得迟到或早退。
3、评标回避。
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1、遵守评标纪律。
认真听取并遵守招标投标监管人员播放的评标专家评标纪律,评标期间严格遵照执行。
2、签到就座。
评标专家到达后,核对是否参与本项目评标,在评标专家抽取单上签到,领取评标专家工作牌,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该负责人一般为资深评标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外,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要求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2)安排评标专家到指定位置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组织研读招标文件;(3)在项目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数量较多时,统筹安排评标工作;(4)汇总确定各评标专家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的问题,并组织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5)对评标专家过高或过低评分以及其他异常评分情况,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6)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组织表决,并形成书面意见;(7)在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评标复核;(8)组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应具备评标专家的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审费用按规定标准上浮百分之二十。
(三)评标准备1、研读招标文件。
认真听取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2、清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标的实际需要进行清标,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4)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5)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6)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投标人资格审查。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业绩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评审(采用远程评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评标专家评审),对所审资质业绩等资料逐一登记并签字确认。
(2)澄清。
评标专家将记录下来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内容交予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复核,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作出澄清。
(3)判定资格审查未通过。
投标人递交审查的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资格审查未通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现场签字确认。
(四)初步评审1、形式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2、响应性评审。
重点审查投标文件中投标范围、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电子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串通投标认定。
对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情形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向监管人员报告。
4、列出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应有书面记录)。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属于重大偏差情形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5、答疑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交予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