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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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资质要求1.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募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既能保证评标专家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又能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程序;(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二、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评标专家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其评标能力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实践操作、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模拟评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实操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以评价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1.专家库的建立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包含各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以满足不同项目评标的需求。

专家库的建立应公开、透明,确保专家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加入新的专家资源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专家;(2)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绩效评估,以保持专家库的优质稳定;(3)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和分析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评标成绩,为后续项目评标提供参考。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评标专家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评标专家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1.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023修正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引言评标专家是评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中标人。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确保评标专家具备专业知识、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保守评标信息。

2. 评标专家的选拔与组成2.1 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无利益冲突的情况;-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2.2 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1. 制定评标专家候选人名单;2.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 通过履历审查和面试等环节,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4. 综合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诚信度等因素,确定评标专家名单。

2.3 评标专家的组成原则- 评标专家组成应尽可能覆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评标专家组成应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技术专家,也需要有法律、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专家组成应确保评审小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3.1 评标专家的权利- 参与投标文件评审过程,对文件进行评价和打分;- 参与对投标人的询问和讨论,了解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方案等信息;- 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3.2 评标专家的义务- 保守评标信息,尊重商业秘密,确保评标工作的机密性;- 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回报,杜绝利益冲突;- 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准时出席评标会议,积极参与评审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4.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培训4.1 评标专家的管理-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选拔、组建、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交流评标经验,提高评标水平。

4.2 评标专家的培训- 组织定期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讲座和培训,介绍最新的评标准则、法律法规等;-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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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六)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八条全省建立统一的“评委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与管理通过“评委管理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所申报的专业两次被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退回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申报。

审查通过的专业3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评委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二)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登录“评委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三)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本地区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四)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为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五)受聘的评标专家登录“评委管理系统”,自行打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参加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和考核,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已受聘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应急评标专家,并应当在规定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内抵达评标现场。

第十四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当天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前1天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抽取、通知评标专家。

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方可打印。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

如果本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时,应当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补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委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管理部门请假。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评标专家:(一)评标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导致原定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二)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家:(一)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的评标;(二)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等问题进行咨询;(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后评估;(四)其他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

资格预审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200—500元/人次;评标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300—600元/人次;远程评标项目评审费为4小时以内500元/人;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设计专业和全部使用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可以上浮50%—100%。

对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在休息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

除远程评标项目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评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评审费标准。

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在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资格预审或者评标(以下简称“评标”)工作后由项目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

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计分。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副场评标专家考核由主场的项目监管人员与副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考核计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3分。

(一)参加评标迟到的;(二)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时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5分。

(一)未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的;(二)评审前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的;(三)在评审过程中做与评审无关事情的;(四)评审过程中催促其他评委评审的;(五)一年内累计2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六)一年内累计12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10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请假的;(二)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三)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四)一年内累计4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五)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六)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七)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八)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九)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十)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20分。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奖励。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二)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分;(三)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普通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应降为普通评标专家且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十二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

计分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

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奖励加分的,由项目监管人员和或者负责评标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计分后,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计分生效。

第三十一条考核计分应实时同步至省“评委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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