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石,其质量的保证与控制更是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评估,以及后续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通过对环境中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进行测定和分析,以获取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信息。
这些监测数据不仅是我们了解环境质量现状的依据,也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评估环境影响、监督污染源排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如果环境监测数据存在误差或偏差,就可能导致对环境状况的误判,从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减少监测过程中的误差和不确定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基本要求1、人员素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监测人员应熟悉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了解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仪器设备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监测要求。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和调试,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监测方法应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采用新的监测方法或对现有监测方法进行改进时,应进行方法验证和确认,以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4、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的采集应遵循代表性、随机性和适时性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环境状况。
样品采集后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和运输,防止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控规定一、引言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控规定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控规定,包括样品管理、仪器设备校准、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样品管理1. 样品接收与登记1.1 所有送样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接收,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样品名称、送样单位、样品编号等。
1.2 样品接收后,应立即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样品完整无损。
1.3 样品登记表必须规范填写,以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
2. 样品保存与标识2.1 样品保存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防止污染或变质。
2.2 所有样品必须正确标识,包括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位置等信息。
2.3 不同类型的样品应分别保存,并与标准物质和其他样品保持分开。
三、仪器设备校准1. 仪器设备的选择与采购1.1 选择适合实验室需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性能和精度满足实验要求。
1.2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且经过合格供应商或机构认证。
2. 仪器设备校准与验证2.1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2.2 校准和验证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记录校准结果和日期。
2.3 校准记录应保存,并定期审核。
四、人员培训1. 质控体系培训1.1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接受质控体系培训,了解实验室质控规定和操作程序。
1.2 定期进行质控体系培训,以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1.3 培训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培训日期、内容和培训人员。
2. 技术操作培训2.1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操作培训,确保操作准确、规范。
2.2 定期进行技术操作培训,以更新操作技能和了解最新的分析方法。
2.3 培训成绩和记录应有计划地进行评估和审查。
五、质量控制测试1. 内部质量控制1.1 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进行质控样品测试。
1.2 内部质量控制样品的来源必须合规,确保其与实际样品具有相同的物性。
1.3 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必须记录,并与相应的质量指标进行比对和评估。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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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
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
第十八条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
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
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第二十条实验室之间质量控制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实验室配制的标准品应与国家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试验。
二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考核。
三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某些样品的部分监测项目进行室间互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国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在报出分析数据的同时,应向质控室提交相应的质控数据,待
质控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全部数据方能认为有效,经三级审核,业务站长签字后数据生效。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
二级站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向
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
报送有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实验
室考核评比、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的使用和新开监测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如有
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