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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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法律规定(3篇)

禁反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禁反言,又称为禁止反言或禁止自相矛盾,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它要求一个人在法律上不能主张与先前行为或陈述相反的权利或立场。

禁反言原则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但具体规定和适用范围各有不同。

本文将围绕禁反言法律规定,从概念、历史渊源、适用范围、例外情况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禁反言的概念禁反言,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此后不得在法律上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禁反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逃避法律责任。

三、禁反言的历史渊源禁反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中世纪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罗马法中,禁反言被称为“res judicata”(已决案件),意味着一个案件一旦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或权利提出相反的主张。

四、禁反言的适用范围禁反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判决已生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已经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且该判决已生效,此后不得再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2. 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已经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此后不得再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3. 承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承认某一事实或权利,此后不得再主张与该承认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4. 诉讼时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得再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五、禁反言的例外情况尽管禁反言原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1. 法院错误:如果法院在判决中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

2. 重大误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对某一事实或权利的主张与真实情况不符。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展开全文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当一个人作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为法律所禁止时,禁止反言就发生了。

矛盾的立场、态度或行为过程不得被用于使其他人遭受损失或损害。

简言之,一个人的言行应前后一致,若其言行前后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其先前言行行事的人的利益时,法律予以禁止。

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也被称为“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

禁止反言原则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用,既有公司法上的禁止反言,也有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同样也有合伙法上的禁止反言等。

但是,究竟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英美法中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所陈述的事实和所主张的权利应当诚实,也不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但是,诚信原则仅仅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本身并没有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禁止反言”原则则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延伸性处理。

“禁止反言” 原则不但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恪守信用、诚实、客观,而且要对不履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使其自食其果。

因此,“禁止反言”原则是对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事实进行歪曲,然后又为自己的利益再将已经被歪曲的事实进行纠正;或者事先作出许诺,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进行反悔,这本身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

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第一,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

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

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见ThePostChaser〔1981〕2Lloyd‘sRep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在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1877)2AppCas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

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

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

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

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

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保险禁止反言法律规定(3篇)

保险禁止反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承担着一定的法律义务。

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法律对保险公司的义务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其中之一便是保险禁止反言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禁止反言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禁止反言的定义保险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其已经承诺的保险责任。

换言之,保险公司一旦承诺承担保险责任,就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

三、保险禁止反言的适用范围1. 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的保险责任。

例如,保险公司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某种保险保障,在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的履行阶段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的保险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未履行其他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解除阶段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的保险责任。

例如,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前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保险禁止反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的保险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险禁止反言的法律效果1.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未履行其他义务、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破产中的禁止反言

破产中的禁止反言

破产中的禁止反言
前言
破产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都会带来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而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禁止反言。

一、什么是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反悔原则”,它是指当一方与另一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或合同后,就不能反悔或否认其在协议或合同中的约定。

二、禁止反言的原理
禁止反言的原理是基于信任和公平的基础上的。

当一方和另一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双方都应该遵守其中的约定,才能彼此信任,并且保持公平。

如果一方突然反悔了,就会破坏彼此的信任关系,也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所以禁止反言原则就应运而生。

三、禁止反言在破产中的作用
在破产过程中,禁止反言原则也非常重要。

因为破产后,企业或个人必须制定一个清晰的计划,解决债务问题并尽量保留财产。

如果破产企业或个人反悔了,就会影响到其交易对象的利益,使整个破产计划无法执行。

四、如何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遵守禁止反言原则需要在签署协议或合同时就要充分考虑。

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协议或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充分了解自己和交易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充分沟通,并将共同达成的协议或合同书面化,以免发生误解或纠纷。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而需要改变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也应该尽早地与对方沟通,以获得对方的谅解和支持。

五、结语
破产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能够遵守禁止反言原则,并且在签署协议或合同时,本着信任和公平的原则,那么在整个破产过程中,我们就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禁止反言具体法律规定(3篇)

禁止反言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禁止反言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禁止反言是指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或诉讼外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不得任意加以推翻或改变。

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类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 意义(1)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不得随意推翻,从而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保障交易安全。

禁止反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当事人因恶意或过失行为而损害他人利益。

(3)维护诚信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体现了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随意翻供。

二、禁止反言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其意思表示。

(2)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时,违约方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

2. 民法通则(1)民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

(2)民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以自己错误为由主张撤销。

(3)民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以自己无能力为由主张撤销。

3. 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不得以侵权人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不得以侵权人已承担侵权责任为由主张再次赔偿。

4. 物权法(1)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为由主张物权无效。

(2)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为由主张他人侵犯自己的物权。

5. 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三、禁止反言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所进行的意思表示禁止反言适用于当事人在其参与的法律关系中,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表示。

这包括口头表示、书面表示、行为表示等。

禁止反言法律规定(3篇)

禁止反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曾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在后续的法律诉讼或者法律关系中,不得以与原陈述、承诺或者承认相反的意思表示来主张权利或者逃避义务。

禁止反言原则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禁止反言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例外情形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二、禁止反言的内涵1. 定义禁止反言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曾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在后续的法律诉讼或者法律关系中,不得以与原陈述、承诺或者承认相反的意思表示来主张权利或者逃避义务。

2. 特征(1)当事人曾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2)当事人后续的法律诉讼或者法律关系中,不得以与原陈述、承诺或者承认相反的意思表示来主张权利或者逃避义务;(3)禁止反言适用于各类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三、禁止反言的适用范围1. 合同领域在合同领域,禁止反言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已经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当事人已经作出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3)当事人已经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使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产生信赖。

2. 侵权领域在侵权领域,禁止反言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已经承认侵权行为;(2)当事人已经作出对侵权赔偿有重大影响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3)当事人已经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使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产生信赖。

3. 婚姻家庭领域在婚姻家庭领域,禁止反言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已经承认婚姻关系;(2)当事人已经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对婚姻家庭关系有重大影响;(3)当事人已经作出的陈述、承诺或者承认,使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产生信赖。

四、禁止反言的例外情形1. 当事人作出陈述、承诺或者承认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当事人作出陈述、承诺或者承认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陈述、承诺或者承认不真实;3. 当事人作出陈述、承诺或者承认后,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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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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