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赵 冰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
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
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往往负有责任。
《保险法》新增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相关概念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
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
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
因此,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都有所不同。
本文仅就英美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的表述加以概述。
1.弃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根据英美学者在保险法相关著作中的表述,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
”要判断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弃权,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如抗辩权等权利;第二,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第三,保险人作出了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则可以判断保险人弃权。
举例来讲,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第二期保险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后延期支付,而保险人接受了该保费,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其因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产生的宣告合同中止的权利。
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所谓“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得以确立也颇费曲折。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合同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允诺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High trees一案。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
被告租房后将房屋转租。
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很多人离开伦敦,房客很少,被告无力支付房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11月协商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
为了向法院了解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
理由是,被告并没有为降低房租的协议提供约因。
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
禁反言制度

禁反言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随着信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传播虚假信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甚至散布仇恨和暴力言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应运而生。
二、禁反言制度的定义禁反言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的言论或言论形式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制度。
这些言论可能包括对国家、政府、宗教、民族、社会道德等进行贬低、诽谤、散布谣言等具有煽动性或危害性的言论。
三、禁反言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禁反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通过限制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保护公共利益禁反言制度可以保护公众免受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侵害。
一些言论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通过限制这些言论的传播,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3. 增强社会道德观念禁反言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言论,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提升。
通过禁止贬低、诽谤等言论形式的传播,可以培养公民的尊重他人、守法守纪的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秩序。
四、禁反言制度的实施方式1. 立法和法律制度禁反言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和法律制度来实施。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禁止的言论内容和处罚标准,并明确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应建立起识别虚假信息和不良言论的技术手段和机制,以便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
2. 执法和监管机构禁反言制度需要有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机构进行实施和执行。
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言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言论。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言论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3. 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禁反言制度需要建立起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等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同时,应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言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五、禁反言制度的挑战与反思1. 言论自由的平衡禁反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允诺禁止反言

允诺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中创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允诺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1、须有允诺,这是允诺禁止反言分先决条件2、受诺人对允诺人有合理信赖,并信赖该允诺而行事3、公平,公平是贯穿于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始终的内核。
这项原则的范围···允诺禁止反言的法律特征:1、暂时性,该原则知识中止全力而不能最终消灭该权利2抗辩性,该原则并不为受诺人创设新的权利,也不为其设定新的诉因。
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允诺禁反言规则,被称为英美合同法的现代理论,它所倡导的契约法精神,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契约法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允诺禁反言”的合同制度。
promissory estoppel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which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y balance law establishes. \It mean that if the promise and promised not to Withdraw a confession or after the words, is based on principle, to one of the donoror no promise of a binding, and must be enforced. To estoppel constitute :1, with apromise, this is grants forbids a counter-word minute precondition 2, to promise the human to grant the human to have the reasonable faith, and trusts should grant handles affairs 3, fairly, fair is the penetration in granting forbids the counter-word principle throughout essence. The scope of the doctrine: is a matter of debate,but certain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It only applies to the modification of discharge of an existing conteactual obiligation.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promissory estoppel: 1, Temporarily, principle this knowledge discontinue with all strength and can eliminate this right finally, 2 person who contradict, principle this for open new right promise people, establish new reason of telling for it either.promissory estoppel , the modern theory known as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s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law spirit that it advocates, nowadays become the goal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pursues together. So, the contract system " promised to prohibit against the speech "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n our country.。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则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应用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则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应用导读:我国民法领域中并未单独罗列禁止反言原则,但实际上在国内诉讼活动中早已不是陌生的词汇。
本文将通过对最高院已有的裁判文书入手,总结最高院直接应用禁止反言原则作出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裁判要旨】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行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原文】“本院认为:……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裁判要旨】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正确。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1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原文】“本院认为:……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问题,二审判决认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得反言”原则,对超越公司的主张不予审理。
经审查,超越公司在二审中对于上诉请求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明确表示放弃,二审法院仅围绕超越公司上诉请求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权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参加诉讼等问题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三【裁判要旨】二审所举新证据与一审所举的证据相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故而不予确认。
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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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
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
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
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 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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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下相对性原则的案例评析-水运管理-2012年第4期 (3)∙禁止反言作为CISG补缺性一般原则-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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