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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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合同时, 在签订合同时, 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 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 时,必须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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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原因: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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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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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 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 当事人均应向对方如实申报、陈述保 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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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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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 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行 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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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 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行 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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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确认保证 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 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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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_保险法_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简论新《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赵 冰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

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

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往往负有责任。

《保险法》新增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相关概念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最早来自于英美法,后被大陆法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各国家的保险法中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

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范围要比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更为宽泛。

除了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和说明三项内容。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概念被弱化,其重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

因此,有必要先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相关概念和内涵加以略述。

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都有所不同。

本文仅就英美学者对其概念内涵的表述加以概述。

1.弃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根据英美学者在保险法相关著作中的表述,弃权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该权利的情形。

”要判断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弃权,可以从以下三点判断:第一,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如抗辩权等权利;第二,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第三,保险人作出了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则可以判断保险人弃权。

举例来讲,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第二期保险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后延期支付,而保险人接受了该保费,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其因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产生的宣告合同中止的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该案中。

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

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

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

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

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

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

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

“语义说”。

其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

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

“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

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

“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

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第四。

“双重功能说”。

其主张。

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

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

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

“层次构成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

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第六。

中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

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

如实披露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

包括对事实的陈述。

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告知的主体《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 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 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 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 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 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 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 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做的签订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 诺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 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特别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1070300033 安颖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最大”,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辩权等权利。

(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

(2)保险人合理预期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予以合理信赖。

对于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承保范围和事实两个方面。

承保范围对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与对弃权适用限制相同,即禁止反言不能适用于承保范围中未包含的损失风险和除外的损失风险。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弃权;2.禁止反言;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1.如实告知约束投保人约束保险人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弃权: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三)案情介绍——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2011年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止反言?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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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
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
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弃权;
2.禁止反言;
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
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
1.如实告知
约束投保人
约束保险人
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
弃权:
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
(三)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李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第16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承保在本保险公司已获得赔付的带
病标的是否构成弃权?是否适用禁
止反言?
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并且收取了保险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存在弃权的事实,保险合同成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原有的案情中,假设李女士后来投保的是另一家B公司,B公司是否要理赔?
(四)案情拓展2011年
2012年2012年底2015年后续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
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
B 保险公司赔不赔?李女士在B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
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不可抗辩条款,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 A(或B)保险公司要赔多少钱?
(四)案情拓展
条款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
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
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
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95号
条款将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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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容忍了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
重要事实、虚假陈述、对保险人欺诈等行为,但对
于严重的保险诈骗行为,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仍然适用?在保险实务中该如何处理这种平衡?
推荐阅读
1.贾林青,《保险法判案新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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